问题补充: 我银行与甲担保公司签订《信贷业务担保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担保公司为在我银行融资的借款人(该借款人由双方共同确认)提供担保,并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为其在我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余额,双方就保证金事宜设立专户并签订质押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因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债务纠纷,乙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申请法院对甲公司的保证金账户内1000万元存款强制执行。 经我银行统计,甲公司担保的贷款中有11笔贷款已到期且未偿还,逾期的担保贷款总金额为8000万元。我银行以对保证金账户内存款享有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法院解封并实现质权。 问,我银行要求解除对保证金账户解除冻结的异议应否被支持? 律师回复: 本团队律师认为:你银行的异议应当被支持。 甲公司依约在你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存入保证金,该事实表明,甲公司在你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并存入保证金,已使该账户内的金钱完成“特定化”。在甲公司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你银行可根据协议约定实际占有并控制该账户内的保证金,实现“移交债权人占有”。此时,某账户内的保证金已具备设立金钱质权的法定要件。 你银行对某账户内的保证金依法享有金钱质权,该质权属担保物权的一种,具备物权的基本属性和法律效力,相对于保证金提供方的其他债权人而言,其具有优先性,且你问题中提及,质权相应的债权已经远超过金钱质押数额,因为金钱质押中,质押物是以金钱的形式存在价值是明确的,无需评估变现过程,执行机关可以直接根据债权数额和质押金额进行对比后判断你银行的质权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百零八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案例参考: (2017)最高法民申3538号 实务分析: 金钱质押中,相关质押账户内存款被强制执行时,质权人未提起诉讼也未直接通过法院启动实现质押权程序,而是有权选择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应否支持?实务中主流观点认为:如金钱质权人未提出实现质权或者主债权不到期质权人无权提出实现质权的,质权人仅可以要求在质权金额范围内对抗扣划,但不得对抗冻结。待质权人实现质权且通过质权实现债权的数额确定的,可以主张排除冻结予以扣划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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