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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的内在危机与哈耶克

 Tomsp360lib 2019-04-11

〔摘要〕伯林提出了自由主义一元与多元化的价值悖论。伯林与拉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或坚持多元论立场而取消一元论,或坚持一元论的同时充分应对多元论问题,但都无法完全避免价值论的紧张难题。哈耶克为现代社会提供了否定性的价值观,可以与多元论和谐共存。他认为,自由主义的危机不是自由主义内在的一元价值与多元论的危机,而是伪自由主义对真自由主义的挑战的危机。 

一    

无疑的,西方自由主义理论在近20年来,随着社会政治领域世界政治格局的改变,经济领域市场经济浪潮的复兴,及理论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蓬勃振兴,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当代,自由主义如同地过去三、四百年中的发展历程一样,仍不断地在与众多理论的交锋振荡中行进。在当代理论话语中,自由主义受到来自外部的社群主义、保守主义、社会主义、后现代主义的挑战与批判;而在自由主义内部,也存在着不同流派间的斗争与竞争乃至相互的批判。可以说,自由主义始终在批判和危机中生存与发展。比较而言,其内部的问题和危机是更为根本性的;或者说自由主义内部关于自由、平等、正义、法律等问题的矛盾冲突,为各种非自由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提供了内在突破口。这种内在的冲突、矛盾与外来的批判、突破,也就导致了自由主义在过去三、四百年的历史变迁中多次分化、流变。 

   
  关于自由主义的内部危机,当代诸多自由主义有着不同的判定,而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同判定而导致的不同应对方式,确立了当代诸种不同自由主义的存在与发展路向。对于广义上的新自由主义而言,自由主义的内部危机乃至由多元论而来的困境、矛盾与价值危机,换言之,是自由主义内部的一个主要理论思考路线,并在一定意义上支配了英美自由主义的思考框架与发展方向。 

  新自由主义面临的自由主义内在危机,具体而言,乃是自由主义价值中关于一元与多元的问题,直接地说,是一元与多元的悖论。这个问题主要的、系统的引发者与提出者是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家伯林,因而该问题学界也常称之为“伯林问题”。 

  众所周知,伯林作为一名资深的长于思想史分析的思想家,他对自由主义的一些关键问题确有着极为深刻的见解。在这基础上,伯林对自由主义可谓有两大建树。其一,是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两种自由概念的划分。这种划分及其论述,为研究和分辨自由主义的演变历史过程及相关的理论分歧提供了一种逻辑分析的新视角,并对当代的社会政治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在伯林的工作之后,任何考察分析自由主义尤其是探讨自由问题的论辩,都不可避开伯林的“两种自由概念”及其揭示的问题。其二,是伯林的多元论主张。他在《两种自由概念》的最后一章说明了关于人类价值与真理的一元论主张及其危害后,提出了自由主义应当认同一种多元论。伯林的这种多元论主张及其引发的悖论而造成的危机,是本文讨论的一个关键性起点。 

  在著名论文《两种自由概念》最后一章的开头,伯林即以生动的文笔指明了一元论的主张及危害:“在伟大的历史理想之祭坛上,诸如正义、进步、未来子孙的幸福、或是某一国家、种族、阶级的神圣使命或解放,甚至是自由本身,因为有一种自由,要求个人为社会的自由而牺牲,在这些理想的祭坛上,有许多人遭到了屠杀,这主要是肇因于某一种信仰。那就是:人们相信,从某一个地方,一定可以找到一个最终的解决之道,这种解决之道,或许是在过去,或许是在现在,或许是在神的启示中,或许是在某个思想家的心灵之中,或许是在历史或科学所揭示的道理之中,也或许是在一个正直不苟的纯真心灵之中。而这个古老的信仰,是建立在以下这个信念之上,亦即主人类所信仰的所有积极价值,到最后一定可以相容,甚或是彼此互相蕴涵在对方之中。”这即是一元论的价值与善的主张。这种一元论长期以来为广大思想者乐于接受并追附之,因为“无论是从理智上或情感全奉讲,一元论(monism)及对唯一标准的信仰,都是使人获得最深刻满足感的东西”。但是,伯林随后坚定地指出,这种主张是错误的。这种认为善可以融贯、人类理想可以相容并共同实现的观念,本是一种形式上的矛盾, 是一种形而上的妄想。“在我看来,我们也同样可以证明:‘在原则上, 我们可以找到某种单一的八式使人类的多样目的,都在和谐的状态之下,获得实现’这种信仰, 其实是荒谬的”。这种根据实质上多属想象的过去或全然属于想象的未来的所做的极易错误的关于人类社会的理解,必然将实际的人类社会活生生加以肢解,以使社会符合于某一固定的模式, 从而为削足适履的各种野蛮行为提供了似乎充分的理由。相较之下,伯林主张一种多元论。“在我看来,多元论(pluralism),以及它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是比较真确、比较合乎大性理想的主张,要比那些在大规模的,受控制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我做主之理想的人士, 所持有的目标, 更为真确,也更合乎人性。多元论比较真确,因为它至少承认:人类的目标不止一个,而这些目标,也未必能用同一标准加以比较, 其中有许多还不断的对立抗争”。并且,这种多元论不会因此而推出怀疑主义结论。(注:我们还可参见J. Gray的诠释: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其意思是许多终级人类价值是客观的,但又是不可归约地多样化的;这些多样的价值是冲突着的,而且经常是不能和谐共存的;有时,即使在它们彼此冲突的时候,它们也是不可通约的,即是说,没有任何合理的尺度能对它们加以比较。) 

  伯林把研究视线投向思想史,在意大利启蒙学者维科和德国启蒙思想家赫尔德那里找到了理论知音。伯林后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把前两者提出的价值多元论和文化多元论提升到自由主义之基础和核心的高度。换言之,价值多元论最终成为伯林自由主义的要旨。以上努力,就使伯林的自由主义展现了它的独特性,即它不再是基于价值一元论的自由主义,而是一种多元论的自由主义。在伯林看来,在单一目标的一元论支配的社会中,不存在真正的政治问题,“政治哲学因为价值的多元性而存在”。 

  通过伯林的工作,多元论被系统地植入了自由主义的内部。虽然他本人曾在谈话中申明“多元论和自由主义是互不相同甚至也互不交叉的两个概念”,“两者并没有逻辑上的关联”,但是事实上,在“既相信自由主义,也相信多元论”的伯林那里,确实通过他的工作把多元论全面地与自由主义相勾连,并且作为了自由主义的核心要义,即实际上在多元论与自由主义之间建立了一种同生共息的关系。于是从伯林开始,多元论就成为当代新自由主义诸理论家不得不予以应对的问题。但是,我们后面将看到,多元论与自由主义之间确实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不可化解的紧张乃至矛盾,多元论注定是自由主义的“阿基里斯之踵”。 

  在伯林自己那里,根据多元论而得出的主张是,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要求、需要来选择价值。这就意味着,人们的自由是既没有任何超越性的共通性的理性标准与价值观可循,又必须在竞争的和不可通约的价值中进行选择时的自由。(注:J. Gray称之为“竞争的自由主义”。) 

  应该看到,伯林的多元论主张回应和反映了当代西方立宪社会多元化生活和价值观的现实,反思了极权主义的观念根源,从理论上批判了各种一元论的错误,对各种集体主义或整体主义的价值观给予了严密批判。在自由主义理论内部,伯林的这种选择性自由主义或“竞争自由主义”极富挑战性,在瓦解甚至颠覆传统的理性论自由主义方面是卓有成效的。(注:哈耶克也反对理性论自由主义,但立场、方法与伯林大不相同。如对理性论自由主义的批判武器,伯林的是多元论,而哈耶克是建构论。)但是,由于其价值多元论的彻底,在一定程度上它甚至走向了相对主义。按伯林的主张,多种价值间没有通约性,也无孰优孰劣之分。(虽然可以竞争)人们可以自由地从中选择:价值是否具有正当性,则是由其选择判定能力和意志所定的。诚如J.Gray所发现的,伯林的自由主义已存有某种“唯意志论的因素”;甚至更如M・莱斯诺夫所指出的,它因其相对主义倾向而导致了危险结论。“伯林的多元论以捍卫自由主义起家,结果却是认可了自由主义的一个最凶恶的敌人――社群主义”。

  对本文此处论辩而言最重要的理论事实是,在伯林那里,体现出了多元论与自由主义的深刻悖论。既然自由主义的核心乃是多元论,那么就意味着自由主义将自己界定为一种可以容纳多种主张与价值观的理论平台,甚至自由主义本身成了一种工具或方法论框架,在这其中可容纳多种观点。那么,这也就意味着自由主义本身不再是一种价值主张。但是,如果自由主义不再是一种价值,就无从提供标准来判别其他价值的合理性。概言之,伯林的悖论在于:如果来认自由主义是一种价值,那它就会与作为一种方法论的多元论相矛盾:如果它不再是一种价值,它又无法界定其他价值主张和自己乃至多元论本身的合理性。这一悖论,对于伯林而言,实是致命的:而对当代自由主义来说,也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伯林自己提出了、“竞争自由主义”的解决方案,这种“竞争自由主义”虽然仍把自由理念作为一种价值来承担,但是只能带上竞争的因素;当代新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虽然仍然坚持了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主张,但都只有通过价值观上的退缩方式来应对多元论问题。 

  我们可以理解,伯林和当代新自由主义者虽然都承认多元论,但是都并不把多元论贯彻至底,即把自由主义完全工具化。他们认识到,的确,自由主义的值得肯定之处即是其工具性的一方面,即提供了多元价值赖以生存的基础,使其政治主张具有合法性,国家保持中立,造就出自由社会的稳定与宽容;但另一方面即其工具性的另一面,故必须是价值性的。彻底的工具化,必然会使政治生活中的各种价值努力强化自己,尽力压制其余而走向一元化。只有坚持自由主义的价值性,才能使该平台得以保存,使其他政治主张与价值得以共存。否则,价值性退隐,多元的自由主义可能失却其初衷,为一元论和极权主义开方便之门。所以,价值性是必须作为基础来强调的。于是,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们,大多都在这种自由主义的工具性与价值性的两个倾向上摇摆,在一元与多元主张间反复斟酌、调和。 

  值得指出的是,在伯林前后,也有一些当代政治哲学家发现了这种自由主义内部的悖论即一元与多元的冲突矛盾。稍早于伯林,施特劳斯明确提出了自由主义的价值危机问题。在他看来,自由主义内在的方法与价值论的冲突是自由主义的最大难题。自由主义不可能在坚持政治多元论的同时半持一元论价值主张。最终,多元论的自由主义或自由主义的多元论,是不可能存在的。(注:参见施特劳斯1957年文章《什么是政治哲学?》)可于此问题,施特劳斯通过对古代政治哲学进行深入的考辩后,提出了共和主义的解决方案,由此成为当代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另一位继伯林之后深刻阐发多元论的当代政治哲学家是约瑟夫・拉兹(Joseph.Raze)。在1986年的《自由的道德性》中,他提出了道德多元论或称价值多元论。与伯林那里存在着的多元论与自由主义间的悲剧性冲突不同,拉兹提出了一种以至善论限制多元论的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政体庇护下的多元论。是‘善’的多元论、有价值的生活方式的多元论和值得选择的目标的多元论”。并且,拉兹以自律学说来对多元论起限制作用,或言之,以自律排除了道德上令人厌恶的活动或生活方式。在此意义下,拉兹提出了他的多元论的保守性,主张他的以自律为基础的自由学说既不保护也不要求任何个别的选择,它所要求的只是可以得到充分的选择范围。[5](425) 

二 
   

  面对自由主义内部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冲突,伯林与拉兹都是在坚持多元论的前提下力图解决此冲突。而相比之下,当代自由主义的另一派代表人物罗尔斯、德沃金、内格尔(T. Nagel)、哈贝马斯等人则在坚持一元论的前提下进行努力。这些自由主义思想家认识到,必须使自由主义原理具有普遍性,否则多元论必将使各种非自由社会的价值得以成立;即便排除各种极权主义的非理性的主张,社群主义之类的学说也将说服人们相信,自由主义只是西方自由社会的价值,并不具有普遍性:如麦金泰尔对由主义发出的根本性诘问:谁之自由、何种正义?关于这一派的主张及其存在的问题,我们以其中最著名的代表人物罗尔斯和哈贝马斯为例来进行简要分析。 

  先来看罗尔斯。可以把罗尔斯解决此问题的努力从两个层面来体现,即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体系、重叠共识的主要理念与理性多元论(合理多元主义)的概念。 

  自1973年《正义论》出版后,罗尔斯历经多年思考又于1993年推出《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可以说,该书的出版是应对《正义论》出版后,来自自由主义的内部批评和社群主义的挑战;也是罗尔斯对自由社会的多元化事实进行思考的理论成果;更主要地,我们在当下,可以把它视为对罗尔斯着重体认到的自由主义内部多元论困境而进行解决的一种新的努力。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的导论中明确指出:“现在,严重的问题是,现代民主社会不仅具有一种整全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多元化特征,而且具有一种互不相容然而却又合乎理性的诸整全性之多元化的特征。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不能得到公民的普遍首肯。……这种合乎理性却又互不相容的整全性学说的多元性事实――即理性多元论事实――表明,在《正义论》中,我所使用的公平正义之秩序良好社会的理念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它与在最佳可预见条件下实现自身的原则不一致”。所以,罗尔斯针对多元论困境,对于其“作为公平的正义”,不再提供一种整全性学说(comprehensive doctrines)或道德哲学,而是提出一个更具抽象性的也更为低层价值主张的政治正义观。换言之,他力图建立一种低限原则的、排除了价值观之整全性内容的自由主义的政治一元论。他明确指出他面临的问题是:“一个因各种尽管互不相容但却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的,自由平等公民之稳定而公正的社会,如何可能长期存在?”于是,“政治自由主义的问题是,为合乎理性的学说之多元性――这永远是自由民主政体的文化特征――可能认可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而且,这个问题“不是一个关于至善的问题”。

  显而易见,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主张的政治一元论,有别于《正义论》中的具有整全性内容的道德正义论。罗尔斯的任务是,必须坚持为自由民主社会提供一种坚定的价值论基础来捍卫自由主义的根本性观念。但是,他认识到了多元论带来的问题,不能再把这种观念理解为一种整全性的善观念,因为这样它将无法获得普遍的共识。于是罗尔斯作了一种理论上的改造或者说退缩,把它还原、剥落为一种更具形式化的“政治正义”观念。罗尔斯自称这种方法为政治学的“减法原则”。通过这一手法,他取消了包括自由主义在内的多元的政治理论的整全性内容,而达成一种最低层面的理性共识。

  为实现政治自由主义以“政治正义”观应对多元化事实而又坚持一元论的目标,罗尔斯关键性地引入了一个新的“重叠共识”的重要观念。罗尔斯指出:“为了了解秩序良好的社会怎样才能达到统一和稳定,我们引进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基本理念,该理念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辅相成,它就是各种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学说达成的重叠共识(overlapping consonsus)的理念。在此种共识中,各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这一政治观念。社会的统一建立在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上”。

  通过重叠共识,罗尔斯自认为解决了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冲突,为多元化政治社会提供了各方都可以接受的价值。在重叠共识下,这些价值已经成为罗尔斯认为的最低限度的价值。但是它还是具有实质性的内容,罗尔斯称之为“首要善”(注:首要善的五个基本目录是:(1)基本的权利和自由;(2)移居自由与多样性机会背景下对职业的选择;(3)在基本结构之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中郭有各种权力、职位特权和责任;(4)收簇和财富;以及最后(5)自尊的社会基础。)并为之进行了周密的思考。他为之开出了一个基本目录,具体为五个方面,并申明必要时还可补充之。另外,这些最低限度的价值,依据相关情况的变动,排列顺序也会因人而异。为此罗尔斯又提供了四种主要变量,(注:这四种主要变量是:(1)道德上和智力上能力与技艺的变量;(2)体力能力和技艺的变量,包括疾病的影响和天赋才能方面是偶然因素;(3)公民善观念上的变量(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以及(4)兴趣与偏好的变量――尽管后者较为浅显。)并认为这些变量导致的每个人所处位置的不同和个体间的差异,不会危及到政治正义的根本问题。概言之,通过重叠共识,罗尔斯说明由此达成的基本价值可以为现代立宪民主社会提供理论基础。 

  对于罗尔斯来说,政治自由主义并不只是一种观念性的理论,它还是一种政治实践,其目的是建立自由社会的政治制度。由此,重叠共识进一步可以造成宪法共识的达成和宪政制度的建立。罗尔斯也提供了一套宪法的基本原则。于是,重叠共识提供了合理性基础,宪法共识则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结合,使罗尔斯意义上的政治自由成为可能。 

  可见,罗尔斯以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为自由主义的多元危机提供了一种应对。简要地说,他用减法的政治原则,通过重叠共识,把多元与一元的内在冲突整合与消解至最低的形式层面。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为所有多元价值提供了一种非整全性的政治平台。在该政治平台上,各方达成一种共识;而且这种共识,按照罗尔斯的理性主义进路,是由作为理性公民的基本理性能力所达成的。换言之,罗尔斯断定,只要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理性人,就一定会同意这些罗尔斯认定的基本共识。这些共识,当然也就是我们这里关注的一元与多元论矛盾的融通点。 

  最后,对罗尔斯化解一元与多元冲突有帮助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性多元论”概念。我们看到,多元论在罗尔斯那里,与伯林那里的一般化、原则性的多元论理解不同,而是成了一种“理性多元论”(reasonable pluralism也可译为“合理的多元主义”,似乎更为恰当)。罗尔斯把它与那种一般的单纯的多元论或多元论本身(simple pluralism or pluralism as such)明确区别开来。他指出:“我们要求各种合乎理性的整全性学说的共识,关键的事实不是一般多元论的事实,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在罗尔斯那里,理性多元论就是合乎理性的分歧。该理性多元论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罗尔斯由此把多元论的事实归结为理性的人们在关于善的整全性观念上达成一致的可以预期的不可能,而不是归结为伯林那种断言存在着价值的多种来源的客观的价值多元论。并且,罗尔斯说明了理性的人们必然选揉理性多元论而不会如价值多元论或一般多元论的事实。可以说,理性多元论与罗尔斯作为体系性的“政治自由主义”和关键性理念“重叠共识”一样,体现了他把多元论淡化而倾向一元价值的努力。换言之,在理性多元论那里,多元论已经是服务于“政治正义”与“重叠共识”之一元价值的方法论上的东西。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罗尔斯通过“理性多元论”这一关键性概念而实现的多元论意蕴上的转化,在一定程度上化约了一元与多元的紧张矛盾,并使多元论反而为其理论建构所用。 

  再来简要地看看哈贝马斯。众所周知,哈贝马斯是当今在世的最著名的哲学家之一,也是当代新自由主义的著名代表人物。他与罗尔斯的思想异同及其对话,是当今哲学界引人关注的现象之一。我们可以确定,哈贝马斯尽管在许多方面与罗尔斯有分歧,但在基本性的原则与观念上却是接近的。如哈贝马斯在长文《通过理性的公共使用实现的调和――评约翰・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Reconciliation Through the Public Use of Reason:Remarks on John. Rawls' Political Liberalism)中开篇即申明的,他与罗尔斯的争论是“家族内部的争论”。 

  哈贝马斯的程序主义政治观,同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样,都是对当代社会多元化事实及人们在各种整全性价值观方面存在深刻分歧事实的应对。哈贝马斯也认识到了自由主义内部的危机,但同伯林、拉兹坚持一元与多元在价值上的冲突之理解不同,他把一元与多元的冲突与矛盾在更大意义上理解为一元价值与多元方法之间的冲突。可以说,这同罗尔斯的思路是一致的。我们已知,伯林等强调的是自由主义与多元论的紧张关系;在伯林自己那里,他消解了为自由主义寻找普遍正当原则的努力,而把自由主义理解为将自我选择的活动视为最重要活动的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但是,在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那里,绝没有放弃为现代立宪民主社会寻求普遍性原则的努力。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普遍原则,是剥落了整全性内容的政治正义观,是各种合理的整全性学说的“重叠共识”。在哈贝马斯的后形而上学语境中,哲学也确实不再能提供无争议的普遍性的正当道德规范来作为法律的实质性基础。换言之,哲学的探究至多只能勾画出程序性合理的条件,在此程序下,规范才能得到人们的承认。这意味着,一方面,哈贝马斯坚持了把人们合理的商谈后的普遍的程序性条件作为法律合法性和自由社会合理性的基础;另一方面,又把这种普遍性原则的范围本身最终剥落或缩小为政治谈判的程序。可见,哈贝马斯在应对多元论的理论路向上,与罗尔斯走的是同一方向的路线;但在强调普遍共识与原则的抽象性、形式性方面,哈贝马斯则比罗尔斯走得更远。 

  以上我们提出了自由主义重要人物伯林引发出的自由主义之多元论困境的问题,并分析了伯林自己、拉兹、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对此的回应。可以说,当代社会多元化的现实和伯林引出的一元与多元的冲突矛盾,是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们面对的一个主要问题。而对该问题的应对与回答,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诸理论家的理论形态与理论方向。在多元论背景下力因为现代立宪社会提供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基础方面,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们作出了他们各自的努力。 
   

三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与前面的伯林和诸新自由主义思想家处于不同类型阵营的古典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及其关于自由主义内部危机的见解。无疑地,首先可以肯定,哈耶克也承认并深刻地体会到了自由主义的内在危机。可以说,他自任的重述古典自由主义原理的毕生工作就是对自由主义内在危机的应对。

 
  但是哈耶克认为,自由社会的内在危机与自由主义的危机并不是由多元论而导致的,自由主义的深刻矛盾也不是那种一元论与多元论的内在冲突。当然,哈耶克作为一个关注现实的敏锐的思想家,也承认自由社会的多元化现实。如他给《法律、立法与自由》的某一节之小标题命名为“自由社会是一种不存在共同的特定目的序列的多元社会”,并在其中指出无共同的目的序列和人们各自目标的多元化,正是现代大社会与市场秩序的优点与目标:而主张实施一种共同的特定价值序列来当作大社会的共同目标,并误认为它是大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的那种观点,则必将导致对自由社会的巨大威胁,并滑向极权主义。如当代的民族主义、唯社会论、社群主义等,即是其代表形式。那么,自然而来的问题就是:在不同个人间不存在具体共同目标的情况下,人们如何实现互利合作呢?哈耶克给出的答案即是其抽象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核心观念。通过遵循正当行为规则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人类社会可形成社会自发秩序以确保自由,并使人们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多元化目标。在哈耶克的视野中,只要有正当行为规则为核心的法治和合理的制度,多元化不仅不是问题,反而是解决问题与矛盾冲突的办法。 

  可见,虽然哈耶克也体认到了现代社会多元化的事实且力主其必要性,但他决没有视多元论为自由主义的困难与敌人。哈耶克所谓的多元,其实并不具有如伯林所提倡的那种构成自由主义核心的地位。在哈耶克看来,自由主义的核心不是多元论,而是构成自由社会的伟大价值及捍卫这种伟大价值的再当行为规则。 

  既然多元论不构成自由主义的核心,多元论导致的困境与矛盾不存在;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有必要追问:既然哈耶克视野中也存在自由主义的内在危机,那么,此危机究竟为何? 

  如前所述,在伯林和新自由主义者那里,自由主义存在着价值危机即价值的一元与多元矛盾引起的危机。如果确认多元论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则自由主义的价值必然与其他诸价值共同具有合理性,从而使自由主义的一元性价值成为不可能。新自由主义一派的思想家们都用理性主义的化约方可去对自由主义最根本价值进行了重新定位与阐释,使其能成为诸多价值,甚至是非自由主义价值,共同接受的基本价值与共识。本文前面己经大致论述与分析了此类努力,并指出了其一定的成效与合理性。但是,在此我们如果借助聆耶芜的立场来深入考察,将会发现前述思想家们的努力是大成问题的。以罗尔斯为例: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借助“重叠共识”,为人们确定了可以成为诸价值基础的共识:但他并没有为我们真切地论证这种“重叠共识”是如何可能的。仔细体会可以发现,罗尔斯论辩的立足点最终仍是真理性主义的理性人假设,即断言:凡是现代社会的正常的理性入都应当――不,是必定――会同意和接受该共识;另外我们还看到,即使承认该共识成立,罗尔斯已经无法,也没有为我们展示自由主义与其他多元的政治理论之如何显示不同,即我们如何将它们区别。换言之,自由主义的价值,通过这种高度普遍化与形式化的重塑,己经使人难以肯定它还是不是独特的自成一体的价值体系。这就意味着,罗尔斯已经不自觉地模糊了自由主义与非自由主义的界限;非自由主义与甚至是极权主义的东西,都不谛可以在他那里找到理论支撑。如果说多元论造成的价值危机最终变成了取消自由主义的独有价值,那么对自由主义来说,能否继续称为自由主义,将会是成问题的。 

  我们看到,在哈耶克那里多元论是得到承认的,但并未上升到构成自由主义矛盾冲突、造成价值危机的程度。确切地说,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并无所谓价值危机。哈耶克毕生的理论工作己经展示,对自由主义本身而言,其古典精神就已经蕴涵了自由主义价值的正当性。这种正当性不是源于人的先验理性或先天权利,而是源于人类历史之自发秩序的演进过程,并作为正当行为规则为人们所遵循,成为自由社会的核心原则。自由主义的价值是一种人类文化进化的产物,是一种自发的价值,或套用哈耶克反复援引的弗格森的名句,是“人之行为而非人之设计的产物”。人类社会价值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不是源于人类理性;既不由理性所论证,也不受理性之质疑;它是一种否定性的、自发的、客观的价值。 

  以《自由秩序原理》和《法律、立法与自由》为代表,哈耶克建立了一套古典自由主义的价值体系。其中首要的有作为人类自发秩序核心的“正当行为规则”,它构成人类价值体系的核心。在正当行为规则的指导、统摄下,哈耶克为我们论证了和平、自由、正义等伟大的人类价值,并说明它们乃是一些伟大的否定性理想。可以说,哈耶克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自由主义的否定性价值观。在无知的知识论和进化论(进化理性主义)作为基础而提供的论证下,该价值观中的诸种价值如和平、自由、正义、权利、民主、正当行为规则等,都是否定性的,而且它们间的划界标准也是否定性的;由此种否定性而实现了它们间的和谐统一,并相通共存于一套稳定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价值体系中。而在新自由主义那里,在以建构理性主义为基础而提供的论证和理论视野下,诸种价值都被作了一种肯定性的理解,并且由此肯定性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它们间的冲突乃至矛盾,如伯林所揭示的自由主义与多元论之矛盾。所以说,在哈耶克那里,不存在自由主义价值观的内在矛盾危机;相反,这种价值危机,在新自由主义的肯定性价值观体系那里,由于其建构理性主义路线及其对价值的肯定性理解,确实无可避免地存在着。而且,如我们己一再地体会和察觉到的,由于它们的建构主义的根本性错误,其价值危机是无法得以根本性解决的。所以,在哈耶克的理论视角下,新自由主义一派孜孜应对的自由主义的价值危机,与其说是自由主义的危机,毋宁说是新自由主义的危机;或者用哈耶克的术语来说,是“伪个人主义”或伪自由主义的危机。 

  在此,我们通过对哈耶克的否定性价值观与新自由主义的肯定性价值观之比较说明,己逐步探索到了哈耶克所体认的自由主义的危机。哈耶克认为,自由主义确实存在内在危机,但它不是自由主义内在的一元与多元价值观的危机,而是伪自由主义对真自由主义挑战的危机。这种伪自由主义,在社会政治实践领域,体现为民主政治的滥用、“社会正义”的诉求等;在社会政治理论领域,体现为以组织秩序与外部规则来取代自发秩序与内部规则的企图;在最根本性的认识论领域,体现为建构理性主义对进化理性主义的侵蚀。哈耶克自任的毕生工作,就是应对这种危机;批判建构理性主义及建立于其上的社会政治理论;重述和捍卫进化理性主义及其古典自由主义理论。 

  早在40年代的著名论文《真伪个人主义》中,哈耶克就清楚地表述了他所体认的自由主义的危机。他指出,在庞大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存在着真伪两种个人主义或曰自由主义。真个人主义是关于从个人行动出发,通过遵循规则而实现社会自发秩序的一套社会理论;而伪个人主义则以抽象的理性的个人为起点,主张通过具体目标的指引来建立组织秩序;如此最后必将导致集体主义,转向非自由主义阵营。真伪两种个人主义,是两种不同的认识论进路或路线;真个人主义是建立在分立的个人知识之洞见上的反理性主义(进化理性主义)认识论进路;而伪个人主义是建立在对人之认识能力和理性不加限制基础上的唯理性主义(建构理性主义)认识论进路。真伪个人主义分歧之根源与核心就是两种不同的认识论进路的分歧。可见,在哈耶克那里,自由主义的危机就是伪个人主义、伪自由主义带来的危机,或更明确地说,是建构理性主义给自由主义带来的危机。诚如哈耶克在他后期最重要的著作《法律、立法与自由》最后的结论性文字中所清楚申明的:自由主义及人类自由社会的危机,就是来自理性滥用的错误,以及由此导致的企图以建构主义方式,通过权力机构用组织秩序取代自发秩序的做法。哈耶克从事的研究工作,就是为人们指出这个错误,揭示建构主义给人类自由及自由主义造成的危机,并提供一套应对的方案和理论;其提供应对的理论办法,就是来发掘、重述和完善古典自由主义或曰真自由主义的传统。 

  在哈耶克的理论视野下,前述的伯林等提出的并由新自由主义哲学家予以应对的价值观之一元与多元的矛盾而造成的危机,确实对建构主义一脉的哲学家们而言构成了危机。他们的应对也有一定的成效与合理性;但由于其根本的建构理性主义路线,最终无法予以解决。而新自由主义者们所努力予以确立的自由社会的伟大价值如自由、正义、民主、权利等,由于其建构式的肯定性理解方式,最终仍处于一种相互冲突的状况之中。与之相对,哈耶克的古典自由主义,如本文力图梳理和论证的那样,做出的贡献及成果概括:知识论和理性不及主义的认识论、在认识论基础上确立并使之和谐统一的否定性的人类伟大价值、以及一套自发秩序的社会理论,它们并立构成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三大支柱性部分。在这种理论体系下,自由主义的危机,从根本上而言乃是认识论的危机,即主张全知的知识论和建构理性主义认识论,与坚持分立的个人知识、无知的知识论和进化理性主义认识论,相矛盾冲突而引起的危机。这种认识论危机,根本性地表现为理性滥用而至衰微的历史;在社会理论与社会生活中,表现为以组织秩序代替自发秩序企图的历史;在法律哲学和政治生活中,表现为当代社会公法理论与民主政治滥用而日益侵蚀自由主义原则与自由社会的历史。 

  显而易见,对于哈耶克所判定的自由主义危机来说,当代新自由主义理论家们的努力无助于解决此危机,甚至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该危机,因为他们仍在哈耶克所谓的建构主义道路上行进。但是相反地,在哈耶克那里,当代自由主义哲学提出的价值危机,却是可以轻易予以解决的。当然这里必须明确,在哈耶克的理论中,伯林等人提出的、当代新自由主义哲学家们应对的价值观之一元与多元的矛盾,不是自由主义的危机,但是确实也构成一个有必要回答的理论问题。如前所述, 哈耶克的古典自由主义价值观即是一种一元性的、统一于知识论与进化论的、正当行为规则的价值观。诸种否定性的普遍性的伟大价值如和平、自由、正义等, 乃是自由社会的基础, 同时也构成了其他诸种目的与特定价值的基础。换言之, 由于哈耶克判定自由主义的危机乃是建构主义和伪自由主义对真自由主义的危机, 自由主义就内在地获得了自恰性,伯林所引发的内在危机就完全消解了。一元与多元,已不再是一种内在的紧张矛盾,而只是一种一元价值基础上的多元目的与特定价值的关系,是一种和谐自恰的理论关系。 

  总之,本文借助“自由主义的内在危机”这个当代政治哲学中引人关注的重要论题来考量和展现哈耶克在当代自由主义中的地位。我们看到,由于根本性的对自由主义危机的不同判定,哈耶克与当代诸自由主义思想家处在了不同的理论话语与思想阵营中。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沿袭康德、卢梭等的理性主义思想路线,关注当代自由社会的合理性、合法性论证问题,共同在自由主义之内在价值危机、一元与多元之矛盾与挑战的论域中思考和构筑理论体系;而哈耶克承继古典自由主义之经验主义、进化论思想传统,关注当代自由社会之存续性与免于侵蚀的问题,在反对各种以伪自由主义和集体主义理论为代表的建构理性主义的论域中思考和构筑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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