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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该怎么维权?透过10则案例,法院裁判

 独钓寒江78l9ts 2019-04-12

“我被公司辞退了,不开辞退证明,就让我走人”,“单位领导找我谈话,让我干到月底,就不要来了”,“老板口头辞退我,说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让我自己提离职”,听到这些声音,相信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基于无奈,劳动者或妥协、或放弃,有些人选择了申请劳动仲裁。那么,面对用人单位的“口头辞退”,劳动者该如何要求“补偿”?最后的结果又会如何呢?我们从北京地区近两年的法院判决中随机选取了10个有关被单位“口头辞退”的案例,并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部分法院的裁判思路和判决结果进行了简单分析,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申请赔偿金,法院最终支持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问题,张某主张其系于2017年7月25日被印刷厂厂长无故口头辞退,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印刷厂主张张某系于2017年7月17日自行离职,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经释明,张某同意比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8)京02民终8306号

案例二: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孙某主张2016年4月27日公司告知孙某将工资下降,孙某没同意,后来公司就将孙某口头辞退了。公司主张孙某工作至2016年4月26日,劳动关系没有解除,是孙某自己就不来了。孙某据此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公证书未显示公司辞退孙某内容,公司就劳动关系解除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2018)京03民终1468号

案例三: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周某于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2月18日期间未实际提供劳动,公司亦未联系周某返岗工作,双方行为表明各自均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京03民终10627号

案例四: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郭某主张公司将其口头辞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坚持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现双方当事人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结合郭某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应视为双方于2017年2月17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郭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7)京03民终11386号

案例五: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倪某主张其被公司口头辞退,公司主张倪某因个人原因自行离职,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视为系双方协商一致,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公司应支付倪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17)京02民终5189号

(二)申请赔偿金,被法院驳回

案例六:

法院认为,司某主张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将其口头辞退,但未提交证据佐证,公司亦不认可,故对司某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2018)京02民终2375号

案例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李某主张其2016年4月15日被公司的刘保芳口头辞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提交的录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关于被公司辞退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7)京02民终4583号

(三)申请补偿金,被法院支持

案例八: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现徐某主张公司口头将其辞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坚持主张徐某自行离职,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徐某未再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再对徐某进行劳动管理的事实,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8)京03民终1584号

案例九: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吴某主张玉器厂将其口头辞退,玉器厂对此不予认可,坚持主张吴某自行离职,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就各自主张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结合吴某未再提供劳动、玉器厂亦未提出异议的事实,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玉器厂应当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18)京03民终8842号

(四)申请补偿金,被法院驳回

案例十:

法院认为,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彭某称公司将其口头辞退,公司不予认可,就其主张彭某仅提供与公司员工的微信记录未有其他的书面证据加以佐证,彭某具有多年工作经验,应当认识到在涉及与用人单位建立、解除劳动关系等重大问题的事项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其仅凭内容并不完整的微信记录而主张公司将其辞退理由并不充分,证据并不确凿,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彭某表示在2016年11月8日后未再到公司处工作,公司据此作出的自动离职处理系用人单位正常行使管理权的行为,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彭某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17)京02民终12438号

【案例点评】

1)以上案例所述的“口头辞退”均为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为自行离职(自己口头提出离职或自己用行动提出离职,然后获得单位同意)、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因旷工,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而劳动者亦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单位解除的一种状态,并非其他如单位仅以口头辞退来代替书面通知,而理由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等”具有实质性辞退理由的行为,如果是后者,举证责任在单位一方,如举证不能,将由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上述案例为随机选取且数量较少,并非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有关“口头辞退”的大数据报告,也即并不能得出如“申请赔偿金而最终支持补偿金的比率较高,或申请赔偿金得到支持的几率就很低”的结论。

3)“口头辞退”后,若劳动者并未及时提起仲裁,单位亦未对劳动关系作出处理,将可能引发新的法律问题,届时将出现“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局面。

【裁判思路】

法院裁判思路大致有三:

1)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通过双方实际行动和意愿来处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即案例中的“视为由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一点提示】

1)解除劳动合同本应出具书面解除证明,有些单位因法律意识淡薄或以为可以规避补偿,往往采取“口头辞退”的方式来结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此种做法,看似简单、快捷,实则风险暗藏,甚至会给单位带来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2)面对单位的口头辞退,劳动者可以“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为由提请劳动监察介入,并做好各类证据收集工作,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劳动仲裁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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