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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税务】开曼群岛发布国际税务合作经济实质法案施行细则

 狮心Richard 2019-04-12

摘要

开曼群岛于2018年12月公布经济实质法案,要求在当地登记的公司必须满足其经济实质规定。

2019年2月22日公布之施行细则,主要针对该经济实质法案下列规定进行修订:

(1) 适用个体 (relevant entities)

(2) 相关活动 (relevant activities)

(3) 可获取核心收入之活动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CIGA)

(4) 针对特殊行业其经济实质要求

(5) 外包服务

(6) 足够的(Adequate) 与适当的 (Appropriate) 之定义

(7) 申报时程与规定

(8) 官方审查经济实质之重点

(9) 罚则

(10) 信息交换

适用个体 (Relevant Entities)

根据施行细则,适用于个体与不适用的情形整理如下表:

其中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之个体,因不受开曼群岛经济实质规定之要求,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以兹确认其为非开曼群岛税务居民:

  1. 税籍编号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TIN)

  2. 税务居住者证明 (Certificate of Residence, COR)

  3. 税额核定通知书或完税证明

  4. 母公司、最终母公司、最终受益所有人与其个别税务居民国家之信息

若企业无法提出上述证明,主管机关将视该企业为“适用个体”(Relevant Entity),进而须满足经济实质之规定。

相关活动 (Relevant Activities)

经济实质法要求符合适用个体之企业需进行相关活动以满足经济实质测试。所谓相关活动定义如下:

  1. 控股公司业务

  2. 集团总部业务

  3. 知识产权相关业务

  4. 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

  5. 金融业务:银行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基金管理业务、保险事业

  6. 航运业务

可获取核心收入之活动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CIGA)

根据经济实质法,适用个体需于开曼进行可获得核心收入之活动以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以下列举分销和服务中心业务、集团总部业务、知识产权相关业务与控股公司业务之核心活动及细则所列举之实质营运要求:


外包服务

经济实质规定并不禁止适用个体外包全部或部分相关活动予第三方或集团内部之个体,然企业仍须证明其对于外包服务具有适当的“”管理”“以满足经济实质之规定,不可利用外包服务规避经济实质测试。

当企业将其于开曼之CIGA外包时,服务提供商所具备之人力与资源亦将被纳入经济实质测试之考虑中。若该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予不只一间适用个体时,不可重复计算其使用之人力与资源。

经济实质中,足够的 (Adequate) 与适当的 (Appropriate) 之定义

本次施行细则中指出,足够的与适当的二字,必须斟酌个别案件之背景与条件而未有具体数字规定。因此,企业须确保留存有相关资源使用与费用支出之凭证,以资证明。经济实质规定中,足够的与适当的二词可见于下列规定:

  1. 适用个体针对相关活动产生出来之所得有相对应足够的营业费用、实体据点与全职员工;

  2. 适用个体针对相关活动在开曼群岛中需有适当的指导与管理;及

  3. 纯控股公司须满足所有公司法 (2018修订版) 之申报要求,并具有足够的人力资源与基础,从事控股业务

管理与指挥

于开曼当地进行管理与指挥活动指:

  1. 董事会成员具有适当之专业知识及经验

  2. 据所需做成决策之复杂度,于当地召开适当频率之董事会

  3. 法定人数出席董事会

  4. 透过董事会做成策略性决定

  5. 于当地保存董事会会议纪录

虽然无须每次董事会均于当地召开,但施行细则指出,仍希望适用个体“绝大部分”之董事会于当地召开。即便是活动并不活跃之公司,亦应至少每年于当地召开一次董事会。

申报时程与规定

根据施行细则,应申报内容包括:

  1. 相关活动之类型

  2. 相关活动之收入、费用及相关资产

  3. 与相关活动关联之营业场所、设备及地点

  4. 负责相关活动之全职员工人数

  5. 核心活动之证明文件

  6. 具备核心活动之声明书

  7. 从事无形资产业务者必须声明其是否涉及高风险无形资产业务

  8. 说明相关实体是否为跨国企业集团之个体

  9. 对于持有无形资产业务者,尚须提示

    1)详细的商业计划,显示企业在当地持有智能财产之商业理由

    2)员工信息,包括其工作职级、雇用合约、受雇期间与证明

    3)做出决策之地点为开曼群岛

    4)任何其他数据以符合经济实质测试

  10. 其他可证明之文件

官方审查经济实质之重点

本次施行细则中列举了主管机关在审查时将考虑的各种因素,包含:

  1. 在评估企业是否有足够的员工时,将会考虑员工出勤纪录、工时、员工具备之资格及技能等是否足够配合其从事之CIGA,并且会考虑企业之统计数据,例如平均每位员工可创造出来之收入等。

  2. 公司之董事可能从事公司之CIGA而减少公司所需聘用之全职员工,主管机关在审查经济实质时,会将此证明视为一风险因子。

  3. 主管机关在审查经济实质时,适用个体之外包行为也将被视为一风险因子,外包活动之发生地、耗用之员工数量与资源、CIGA是否在开曼外被执行等,将会受到官方进一步检视。

罚则

1、未能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2、误导性讯息

任何适用个体故意向管理局提供虚假或误导性数据,可处10,000开曼群岛元之罚款 (约12,000美元) 或五年刑责,或两者兼施。

信息交换


我们的观察

此次开曼经济实质法规定,使得纸上公司之营运面临更多挑战。申报义务及在当地聘用相关员工从事主要业务活动及于当地召开董事会之要求,增加开曼公司之营运成本。资讯揭露及交换之规定,使透过开曼公司进行避税行为在国际间无所遁形。公司应视在开曼注册个体之业务型态思考相应措施。

例如对于持有知识产权之开曼公司,应考虑将知识产权迁移至实际研发决策进行地点及研发活动执行地,以符合反避税之规定。对于以开曼进行贸易之公司,若无法于开曼当地具备执行该业务功能之员工,应适时停止透过开曼公司进行接单或转单等活动。

此施行细则虽对于控股公司有较低之经济实质要求,亦未禁止公司将其业务委外执行,然开曼公司本身对于该委外业务是否具有足够资源及监管能力,亦被列为评估之风险因素之一,同时,细则亦说明,担任外包厂商之公司若同时提供数家公司人力服务,其提供服务之人力不得重复计算(即若由某一家外包公司由同一名员工提供予100家控股公司投资管理服务,则每家控股公司所使用之人力资源数量系0.01人,当地税局恐认各控股公司因未具备合理经济资源而不符合实质营运规定),故委托当地秘书公司代行控股业务恐非长久之计。

开曼控股公司即使有经济实质仍会构成严重之重复课税,例如所得来源国对股利、利息、权利金、资本利得的高额扣缴税率,中长期言,公司应整体评估集团组织架构,选择开曼以外租税协议网络广泛并合适建立实质营运之控股公司,以降低集团整体有效税率。

本税务剖析内容仅供一般性之建议参考,具体个案仍请洽询安永国际税务咨询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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