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违投资者意愿。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可以增加公司和股东的财务收益,但严格来说有违监管规定。尤其是,部分上市公司在年复一年大量购买理财产品的同时,又从外部资本市场进行大量融资;或者外部融资长期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而不进行项目投资或研发等主业发展。这就可能有违投资者的意愿和有损投资者的利益了。例如,某公司于2011年发行了期限为5年的公司债券融资95亿元,随即将其中的40亿元用于理财,分别购买两款信托产品和一款银行理财产品;2012年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融资6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公司的一系列行为做出了不点名的公开批评。 2、信息披露不健全。根据《指引第2号》的要求,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在董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关于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以及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但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披露内容不完整、披露方式不一致、会计分类不规范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至少应披露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收益率、期限、资金来源、额度、审批过程、资金回收情况、实际盈亏情况等,但不少公司的实际披露并不完整。就披露方式来看,有些公司在年报中进行披露的同时,对每一笔理财产品投资行为发布临时公告对理财产品进行详细说明,有些公司则没有发布临时公告,仅在年报中列示。在会计分类方面,大多数公司将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分类为“其他流动资产”,投资者不易观测。对于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有些公司进行了区分,将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理财产品(如信托计划)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有些公司则未加以区分。对于理财收益,大多数公司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但利润表中无法直接观测到理财收益对总体利润水平的影响,而且,部分理财产品存在跨期现象,收益归属期间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 3、决策体制不完善。上市公司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虽然并不违规,但也需要科学决策。通常而言,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需要董事会审议批准。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十分频繁,就每一笔理财产品的购买进行董事会审批并不现实。因此,有些公司董事会就授权管理层在董事会规定的额度内购买理财产品,只要总额不突破规定的限额,管理层就可以自主决定理财产品的购买;有些公司甚至没有总的额度控制和授权,而是由管理层自主决策理财产品购买,事后向董事会报告。显然,这样的决策体制安排并不完善,董事会决策权旁落或部分失效,管理层自由裁量权过大。 4、风险控制不到位。购买理财产品在获得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收益的同时,也会面临更大的风险。但是,管理层往往更多从业绩角度考虑,风险控制不到位,容易导致风险失控。邓英雯和杨丹(201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会显著增加其企业风险。相对于成长性较好的企业来说,成长性较差的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带来的风险更大。[5] [5]邓英雯、杨丹,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行为与企业风险——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新经济》第5期,2016年。 二、对策建议 针对我国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上述特征和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完善治理,规范决策。利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是一种投资行为,应该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必须对理财产品购买决策负责和把关。鉴于理财产品购买的分散、短期等特点,董事会往往未必就每一笔理财产品购买进行具体决策,而是授权管理层具体决策。为此,董事会应该就授权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管理层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理财产品购买、持有和到期等具体情况,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对于下属子公司的理财产品购买,也应纳入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范畴。 2、审时度势,控制风险。购买理财产品必须坚持风险可控的原则。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不仅取决于宏观经济和金融风险,更取决于理财产品发行主体的资产配置风险。因此,上市公司必须既充分关注宏观经济和金融环境及其变化趋势,同时还要仔细评估和跟踪分析理财产品资金的资产风险。尤其是,随着资管新规的实施,理财产品刚性兑付被打破,理财产品投资风险暴露的概率必然增大。公司再也不能心存侥幸,而是应该审时度势,谨慎评估和有效控制理财产品投资风险。 3、充分披露,信息透明。2017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上市公司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委托理财信息披露范畴,包括: (1)公司应当分别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 (2)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应披露委托理财发生额、未到期余额及逾期未收回金额的具体情况;公司还应说明该项委托是否经过法定程序,未来是否还有委托理财计划。 (3)公司若就该项委托计提投资减值准备的,应当披露当年度计提金额。若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预计对公司具有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说明对财务状况或当期利润的影响。上市公司应该严格按上述要求进行充分披露,不断提高信息透明度,切实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 本文节选自: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公众号《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特征、问题及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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