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两周金文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可发现,西周至春秋时期的礼器铭文具有鲜明的宗族性特征,法令铭文亦具此属性。鼎的功能和铜器铭文的性质在战国时期出现变动,这是由社会组织结构的变革引发的。《左传》所载孔子反对铸刑鼎的言论,正发生在剧变的前夜。探讨春秋时期铸刑鼎事件,应在此种背景下理解论争言辞的真实含义。战国以后,青铜铭文的性质更加走向平民化、生活化。不体现宗族性的法令铭文在战国后成为常态,以致中古以降的学者为《左传》作注时,径以自身时代之特征加以分析,从而误解了古代文献的含义。春秋晚期铸造刑鼎争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显示出宗族治理社会的模式行将崩溃,立法者的身份亟需重新界定,法令适用群体亟需超越宗族范围,此时宗族礼器及其铭文无法承载更多的社会功能。这是法律治理模式的转变问题,而不是成文法律首次制定或公布的问题。宗族法令时代将结束,集权律令时代将到来,这才是铸刑鼎争议产生的原因,而铸刑鼎事件本身与法律公开问题并无关联。 关键词:铸刑鼎 成文法 法律治理模式 出土文献 金文 作者王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上海200042)。 春秋后期出现的“铸刑鼎”事件,通常被认为是中国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开端,故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但学界对此事件性质的争论从未停息。按通行观点,春秋“铸刑鼎”之事出现过两次,均记录在《左传》中。一次发生在郑国,《左传·昭公六年》载:“三月,郑人铸刑书”,这件事情遭到了晋国贵族叔向的反对。郑国“铸刑书”被古今权威学者直接阐释为铸刑鼎,如晋代的杜预便说这是指郑国的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另一次发生在晋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左传》同时说这件事情遭到了孔子的反对。以上史料被法制史教科书及各种论著普遍引用,很久以前就被学者们视作中国古代法律公开化的标志。20世纪“进化论”学说盛行东亚后,又有学者试图将中国传统法律纳入世界上所有社会共同经历的从“秘密法”演变至“公布法”的“法律进化”规律中,以求与西方法律演进节拍一致。近30年来,中国学界关于铸刑鼎、公布成文法,以及叔向、孔子言论真实含义之类问题的探讨仍然很多,但是总体论调已从批判叔向、孔子的因循守旧,转为对其加以“同情的理解”,如试图证明叔向、孔子其实并未反对公布成文法,铸刑鼎和公布成文法是两回事;之后的研究更扩展到对铸刑鼎事件进行立法学、法理学甚至宪法学角度的分析。然而,在研究铸刑鼎事件的法律史意义时,必须解决一系列前提性问题,即金文作为法律的载体,有无特殊之处?两周时代铭文的性质是怎样的?鼎作为重要礼器,其铭文是否有独特意蕴?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就会引起巨大的争议,若不铸造在鼎上,争议是否会减少甚至不存在?对这些问题,仅从法学领域研究无法得到答案,综合法学、历史学、考古学、文字学方法讨论分析显得尤为必要。 在两条铸刑鼎的资料中,郑国子产铸刑鼎之说充满疑点,令人费解。首先,《左传》原文从未说明郑国有“刑鼎”存在,而仅言“三月,郑人铸刑书”。“郑人铸刑书”有可能指郑人将刑书铸造在金属载体上,也有可能指郑人将刑书铸造在青铜礼器之上,但我们并不能确定刑书必然铸造于鼎上。后人之所以将“郑人铸刑书”理解为“郑人铸刑鼎”,是因为权威的解释如晋代杜预注、唐代孔颖达疏都这样说。如前文所引,杜预将《左传》文意引申为“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并说“刑器,鼎也”,并未解释其中的“鼎”字是从何而来的。孔颖达在《春秋左传正义》中倒是给出一个相当牵强的理由:“二十九年《传》云,‘晋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彼是铸之于鼎,知此亦是鼎也。”因为《左传》后文说晋国铸造过刑鼎,所以断定郑国铸造的一定也是刑鼎,这种推论实在薄弱。 其次,郑国铸刑书后,晋国叔向去信批评了此事。叔向的那封著名信件保留在《左传·昭公六年》中,其表述矛盾之处很多,与其他上古史料记载的状况并不一致,如叔向说:“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学界常以这段资料证明上古并不公布成文法,特别是孔颖达发挥道,叔向言论的深层含义是为了“不预设定法,告示下民,令不测其浅深,常畏威而惧罪也”,几乎让人以为不制定、公开成文法,以此来体现统治者权威,乃是春秋以前的法律常态了。实则这种理解与上古资料所反映的情形有巨大差异。 无论传世文献还是出土资料都表明春秋末期以前制定、颁布、贯彻“刑辟”的情况十分普遍,“秘密法”时代并不存在。就传世文献而言,《周礼·大宰》中有“悬法象魏”的记载,对此郑玄注释得很清楚,说这是“至正岁,又书而县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逸周书·尝麦》篇更是详细记述了西周某代周王“令大正正刑书”的过程。两周出土资料中关于颁布政令、依法断狱的记载也很常见,如西周早期铜器作册令方彝之铭文记录了西周某代周公受天子册令治理三事四方,遂颁布“三事令”、“四方令”的过程,其程序正可与《逸周书·尝麦》对读。西周中期铜器牧簋之铭文中,周天子命令牧管理百僚,特别指出当时有很多“不用先王作刑”之现象,这是天子所不能容忍的;无论是处理行政事务还是审理狱讼案件都“毋敢弗帅先王作明井(刑)用”,即要严格依照先王制定的既有法度行事。“先王作明井(刑)”类似表述还见于西周晚期铜器四十三年逨鼎及毛公鼎铭文。延至春秋,诸侯国君主或贵族公布法律的记载亦时而出现在铭文中。铸造于春秋晚期的秦公镈铭文,说当时的秦公“睿尃(敷)明井(刑)”,即圣明地公布法律;大致同时期的叔夷镈铭文更是记载了齐灵公命令叔夷任三军之长,处理庶民讼罚,担任正卿,掌管内外之事的举措,叔夷的职权中就包括“中尃(敷)明井(刑)”,即公布法律。即便叔夷这样的贵族公布法律,在当时来看并无不妥,何故叔向要以此为理由来非难子产呢? 清华简《子产》篇也为了解此问题提供了信息。《子产》篇写到,子产之立法包括“郑令”、“野令”、“郑刑”、“野刑”,其立法建立于旧有“三邦之令”、“三邦之刑”的基础上,所谓“三邦”,即指夏商周三代。在春秋晚期,采撷三代旧法,制定、颁布新法是顺理成章之事,《子产》篇说此次立法“为民刑程,上下维辑”,颇受国内认可。诸种材料都显示,颁布法律本是先秦传统,《子产》篇中丝毫看不出“秘密法”向“公布法”的跳跃式进化。清华简诸篇的抄录时代大致在战国中后期之前,成书年代则更早,据学者研究,有些篇章的形成时间可能还会早于《左传》。传世古籍、金文、简牍都表明先秦时代并不存在所谓“秘密法”传统,要以存在大量疑点的《左传》“子产铸刑书”事件来讨论“刑鼎”问题,就显得十分困难了。 相较而言,《左传》关于晋国铸刑鼎的叙述就要清晰得多。《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明确记载晋国赵鞅、荀寅将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造在鼎上,这种做法遭到孔子的反对。孔子说“民在鼎矣,何以尊贵”,杨伯峻注曰:“‘在’读为察,谓民察鼎以知刑”,将这句话理解为孔子反对人民通过查看鼎以知道法律内容,应无偏离本义。既然“作明刑”、“敷明刑”为周人传统,恪守周礼的孔子反对铸刑书于鼎的原因又在哪里?在对两周鼎类铭文进行整理后发现,孔子所反对者,应为人民“察鼎”,而非人民“知刑”——作为礼器的鼎,其铭文有特定的阅读对象,有特定的约束群体,通过此类礼器公布面向全社会的法令,是不适当的,也是违背礼制的。在此文化背景下分析晋国铸刑鼎事件可看出,铸刑鼎争议焦点并不在于是否公布成文法,其价值在于从一个侧面揭示出宗族法令治理社会的模式行将结束,集权律令时代的大幕就要开启。要厘清此问题,就要从各类青铜礼器铭文性质说起。 通过研究发现,以青铜鼎作为向社会公布法律条文的载体,在西周至春秋末期都是相当奇特的现象,因为鼎或鼎类礼器铭文的功能并不在此,这与杜预、孔颖达生活的晋、唐时代大异其趣。作为礼器的青铜器,其功能在战国和汉代曾经历两次巨变,至杜预生活的魏晋时期已经完全生活化,沦为日常用器,宗法气息渐趋消散。故后世为《左传》作注者可能难以体会春秋时代青铜器铭文的撰写背景。为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笔者将西周至战国时期所有15字以上的鼎类铭文加以整理分析。之所以选取15字以上的铭文,是因为字数过少的铭文篇章无法展示较多信息。如要将法律公布于鼎,需要一定字数方可完成。 现在已公布的有字商周青铜鼎大约2000余件,具有一定篇幅的铭文几乎都集中在周代。通过研究两周金文资料发现,鼎类铭文在西周时代体现出强烈的宗族性,预设的阅读者为神灵、祖宗、子孙或与宗族相关的人,而并非针对全社会的普罗大众。这种性质在战国后发生了急剧变化。对此可以通过表1了解。 笔者对已公布的两周15字(含)以上鼎类铭文进行整理,制作成表1,以考察其宗族性特征。本表将西周、春秋、战国三个时期各区分为早、中、晚三期,分期基本参考《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的意见。由于本表是为了展现铭文内容特征之时代变迁,故而对少数不能明确断代的金文资料暂不计在内。图中的A类铭文明确指出制作该鼎的使用目的与宗族相关,如在宗族祭祀、陪嫁、宴飨等场合中使用,镌刻着“用作朕文考某某尊彝”,或“用作宝鼎,用飨朋友”之类的话语,或缀以“子子孙孙永宝(保)用”类的愿望。由于可以从“子子孙孙永宝(保)用”这类套语中发现鼎之所有权属于宗族,并期冀永传万代的观念,所以表1又将此类铭文单独列出,作为B类铭文,B类铭文包含于A类铭文中。 从表1中可以看出,明确指出制作鼎是为了本宗族使用的A类铭文,其百分比在西周早期就已很高了,达到83%,之后此数字又不断攀升,到西周晚期达到了99%。A类铭文所占的较高比例在整个春秋时期尚能维持,在《左传》记载铸刑鼎的春秋晚期甚至达到100%,但进入战国时期则急剧下降。特别是战国中晚期以后,很少有鼎类铭文再行如此宣示。与之可以对照的是,期望宝鼎在宗族中世代相传的B类铭文,从西周早期的7.9%开始上升,到西周晚期达到98%的高峰。春秋时代此类铭文依旧占有不小的比例,而到了战国时期亦趋于消亡。同时还要注意到,鼎的数量在西周时代不断上升,到西周晚期达到高峰,而进入春秋时期以后,有铭青铜鼎的数量开始大幅减少。至战国时期有铭青铜鼎的数量已远远无法和西周甚至春秋时期比肩了。虽然在战国时期偶尔有中山王鼎那样铸刻长篇铭文的铜鼎出现,但总体来看,铭文越来越少,到战国晚期,基本只存在“物勒工名”的铭文而已。 在西周晚期至整个春秋时期,绝大多数15字以上的鼎类铭文都以宗族成员或者已去世的先祖为阅读对象,以在宗族中永远珍藏为其愿望。鼎类铭文的内容各有不同,但这个特点却一以贯之。马承源根据格式对铭文进行分类,认为其涉及祭辞、册命、训诰、记事、追孝、约剂、律令等12方面,就内容而言,大都可归入记事类。如记录册命之铭文,其内容并非册命文书本身,而是记录接受册命这件事。铭文虽然全录、节录或者提炼出册命辞的相关内容,但这个册命辞已不是原始文件的模样了。记录册命过程后,通常会写因此荣光之事而制作了礼器,以之祭祀祖考,并祈求子孙永宝用。再如约剂,也非原始的契约文书,而是在购买田土或诉讼取得胜利后,将此事记录下来。铭文里虽然包含有契约或者判决书的部分节录,但也不是原始文件的面貌。作器者的目的同样是为了将这样的大事记载下来,告之祖先,传之后世。记事类铭文的完整格式是由(1)事件、(2)作祖考器、(3)子孙永宝用三部分组成,簋铭文较为典型地反映出铭文的普遍格式: (1)……王若曰:,命女(汝)作豳师冢司马,啻(适)官仆、射、士,讯小大有邻,取征五寽,易(锡)女(汝)赤巿(韨)…… (2)拜稽首,对扬王休,用乍(作)季姜尊彝。 (3)其子子孙孙万年宝用。 第(1)部分是天子的册命,册命担任带有司法职能的职官,并赐物;第(2)部分是赞扬王的休美,并因此制作了祭祀本族季姜的这件簋;第(3)部分是祝愿子子孙孙永远珍藏使用。 从商周铭文的发展历程看,最早出现的是(1)+(2)的模式,其中商代铭文中的(1),也即事件部分比较简单,而进入西周后日趋详密。西周中期后大量出现(1)+(2)+(3)模式。在西周早、中期有少数铭文篇章只有(1),而没有(2)或(3),笔者推测这是完整格式的省略模式,其仍有将此重大事件告知先祖、传之后世的功用,只是将诸如(2)、(3)这种套语简省去了,如铸造于西周中期偏早,和法律史密切相关的师旂鼎铭文即是如此。师旂鼎铭文记录了师旂诉讼胜利的事件,我们从铭文里可以获知西周时代关于军法及相关刑罚的内容,但铸造铭文的目的在于彰显师旂胜诉。铭文最后说“旂对氒(厥)劾于尊彝”,即师旂为对扬审判官制作的判决而铸造了此鼎。与之类似的西周早、中期铭文还有10余篇,大多为记录作器者受到赏赐之事项,性质与师旂鼎铭文相同。当然我们也可以更谨慎地推测,这些铭文并非采用省略格式,其铸造目的可能仅是表明纪念意义。但即使这样,其私人属性还是可以相当明确地判定,即铭文表明其为了个人的某些目的而制作此器,这与《左传》所言之某贵族为国家、社会公共事务而铸造刑鼎的行为截然不同。进入西周中期之后,此类只有(1)的模式则变得相当罕见,直至春秋晚期,绝大多数鼎类铭文都增加(2)、(3)类套语以明确其宗族性特征。 从表中同时可知,在晋国铸刑鼎之后,也就是春秋晚期以后,铭文的性质突然起了变化。体现宗族性质的铭文篇章所占铭文总数的比重,从春秋晚期的100%骤然下降到战国早期的40%,继而又下降到战国中期的17%,进入战国晚期,这样的鼎类铭文全部消失了。大多数战国鼎类铭文都是简单的“物勒工名”,即记录铸造作坊的职官、工匠之名,或者写明器物的放置地点以及容量、重量。杨升南在《金文法律文献译注》中罗列了6篇法令类铭文,实则其性质都属于“物勒工名”,并不属于“法令”。如“公朱鼎”铭文如下: 十一年十一月乙巳朔,左官冶大夫杕命冶喜铸鼎,容一斛,公(宫)朱(厨)左官。 其大意为,某年月日,宫厨左官冶大夫杕下令让喜铸造了一件鼎,容积是一斛。该铭只是陈述铸鼎事件,载明时间、人物、容积,并没有体现法令条文的特征。战国时期稍具篇幅的青铜铭文,无论是镌刻在食器上,还是镌刻在酒器、水器上,内容大多数仅标识自身的重量容积,其例甚多,这是时代的特色,与法令并无关系。当然少数量器的铭文如子禾子釜铭,明确说其容量为法定容量,不从令者将被制裁(详见后文),行文格式、性质都与“物勒工名”不同,就又另当别论了。 战国前后鼎类铭文的最大不同,莫过于宗族性质的存在与否。从战国公朱鼎铭文可以看出,其中已毫无用诸宗族、传以子孙的含义了。鼎的功能和铭文的性质在此时出现了剧烈的变动,晋国铸刑鼎正发生在剧烈变动的前夜。鼎类铭文既然有如此之特征,那么其他种类的青铜器铭文是否有所不同呢?根据综合分析考察,非鼎类铭文的性质与鼎类铭文并无太多差异。 两周时代有铭青铜器种类繁多,涵盖食器、酒器、水器、乐器、兵器、用器等几大类,数十个品种。由于乐器、兵器、用器铭文比较特殊,具有独特的格式和内容特征,故笔者以食器、酒器、水器中最重要,且可能铸造长铭的鬲、簋、甗、簠、敦、豆、盨、铺、尊、壶、卣、罍、彝、缶、觯、爵、觥、盘、盉、匜、鉴、盂、盆23种礼器作为考察对象,将其铭文与鼎类铭文进行比较。在这23种礼器中,铸刻有15字以上铭文者,其时代内容特征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非鼎类铭文在西周早期也已体现出明显的宗族性特征,其A类铭文的比重在西周晚期到春秋中期时达到全盛,占铭文总数的比重接近百分之百。之后逐步下降,到战国晚期趋于消失。表示宗族所用,铸有“子孙永保用”套语的B类铭文亦大体呈现出同样的演变趋势。与表1相比较,表2的不同之处体现在两方面:第一,表2中A类铭文的比重在春秋中期便超过了表1,但到春秋晚期,其比重却比表1更早地出现下降趋势。换句话说,就是与鼎类铭文相比较,非鼎类铭文的宗族性特征全盛期来得早,去得也早。第二,进入战国时期,无论是鼎类铭文还是非鼎类铭文的宗族性特征都在下降,但是非鼎类铭文宗族性比重还出现了少许反弹,即在战国早期达到了90%的较高水平,而直至战国晚期,其宗族性特征亦未全然消失。尽管有这些不同之处,就总体的演变轨迹而言,鼎类铭文和非鼎类铭文还是相似的。具有代表性的礼器中,宗族性铭文所占该类礼器铭文总数的百分比变化如下图所示。 上图所列的非鼎类青铜器,分别为食器中的簋、酒器中的壶、水器中的盘。这三种礼器发现数量多、持续时代长,且体量较大,易于铸造长篇铭文,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上图显示,西周早期到中期,铭文的宗族性质迅速攀升到极高位。西周中期到西周末期,是曲线高位运行的平稳期。春秋时代,总体来看,曲线仍在高位,但是已表现出上下波动的趋势,且波动幅度由小变大。战国早期以后,则曲线全面走低。上图曲线的变化,可为晋国铸刑鼎事件提供较为形象的背景:西周铭文内容较为平稳、春秋铭文内容出现波动、战国铭文内容发生巨变。而铸刑鼎的争议,就发生在波动期到巨变期的转折处。 从内容看,鼎类铭文和非鼎类特别是鬲、簋、尊、盘、盉等礼器上的铭文性质并无显著不同。如麦方鼎、麦方彝、麦方尊、麦盉等器虽然分别是食器、酒器、水器,但铭文都记录了邢侯对贵族麦的册命、赏赐。在1976年陕西董家村出土的属于裘卫家族礼器的铭文中,买卖田土的铭文有镌刻在鼎上的(九年卫鼎),也有镌刻在盉上的(卫盉);记录诉讼纠纷的铭文,有镌刻在鼎上的(五祀卫鼎),也有镌刻在匜上的( 正月尽期,吉晨(辰)不貣(忒),竞孙旟也乍(作)铸彝,追孝屎(缵)尝,龏(恭)寺(持)明德,卲事辟王,酓哉不服,羕(永)保之用享,子孙是则。 而不涉及宗族性的法令类铭文,则出现于战国时期。目前所见此类法令,全部镌刻在量器而非礼器之上。我们发现,铸造在量器上的法令款式,和礼器上的完全不同。请看铸造于战国初期的子禾子釜上的铭文: □□立事岁,(禝)月丙午,子禾子□□内者御梠(莒)市,□命誜陈得:左关釜节于廪釜,关 铭文大意是说,在立事岁禝月丙午这天,齐太公子禾子之内者奉命往告于陈得:左关釜之量制要受节制于官方仓禀之釜,关 在对青铜礼器使用规则演变的大背景有所了解之后,需要重新审视春秋后期晋国铸刑鼎的意蕴。鼎既为宗族之礼器,那么解读铸刑鼎争论也要从宗族政治出发。先将《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所载铸刑鼎事件全文抄录如下,以便于讨论: 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搜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在这场铸刑鼎的风波中,赵氏、范氏、中行氏是被责难的对象,有必要梳理这三人所属之宗族与铸刑鼎的关系。“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指明赵氏、中行氏、范氏都与铸刑鼎有关,而鼎是属于谁的,文中却未曾直言。《左传》给人的印象是赵鞅和荀寅共同铸造了铁鼎,但根据礼器铭文的宗族性特征,这件鼎不可能同时属于两个宗族。根据后文“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推测,此鼎应当是荀寅所铸;“其及赵氏,赵孟与焉”,则是说赵鞅(赵孟)参与了这件事。所谓参与,应当是指协助征收铁料或者放任铸鼎行为的发生,况且赵鞅的态度是“然不得已”。至于范氏,本身并未参与到铸刑鼎中,却因鼎上铸造了与之相关的立法而受到了最严厉的批评——《左传》中蔡史墨对铸刑鼎的谴责力度是依照范氏、中行氏、赵氏的顺序递减的,“范氏、中行氏其亡乎”,而赵氏则“若德,可以免”。如果知悉三氏背景,或理解其中奥妙。 首先来看“宣子之刑”背后的赵氏与范氏。引文中的两个宣子分别是指范宣子与赵宣子,两宣子的生活年代相隔半个多世纪,而赵宣子作刑书距晋国铸刑鼎有108年之遥。晋国刑鼎上铸刻了范宣子所作的刑书,而范宣子刑书又本诸赵鞅之祖赵宣子所作的刑书,孔子的批判,乃是从本质上指责所有刑书的蓝本,也即赵宣子所作的刑书是乱制。所谓乱制,是就这部刑书的合法性而言的。赵宣子即赵盾,赵盾作刑书,是其专擅国政的标志性事件。赵盾的专政地位是在“夷之搜”后,即夷地举办的大搜礼后确立的。这个礼仪场合本欲安排狐射姑为中军,赵盾佐之。晋国素以中军秉国政,故赵盾无法取得执政地位。而此时任太傅的阳处父曾为赵盾父亲赵衰之旧属,在此关键时刻以国老之身份宣布在董地重新举行大搜礼,改易赵盾任中军,反让狐射姑佐之赵盾得以执政,制定刑书,并将此刑书交给太傅阳处父和太师贾佗颁行晋国以为常法。法律的合法性源自立法者的合法性,由于立法者赵盾的合法性充满争议,所以这部刑书被孔子判为“晋国之乱制”。 与赵宣子立法的争议性相反,范宣子立法却名正言顺,名正言顺来自其与生俱来的家族世袭权力:范宣子之家族以司法权为世代之执掌,同时又享有世袭的立法权力,这是春秋世卿世禄制在法律领域的体现。范宣子名“士匃”,属于“士氏”一族。“士氏”之得名,是据其世官之称谓。先秦称法官为士,典籍中多见。士氏出自西周末年的祁姓杜氏,其先祖隰叔自周奔晋,担任士师,故为“士氏”,士氏家族世代执掌晋国司法,多有建树。隰叔之子士蔿担任审判官,“以正于朝,朝无奸官”;士蔿之孙士会任太傅,曾赴周王室平定卿士之间的纠纷,且“端刑法,集训典,国无奸民,晋国之盗逃奔于秦”;士会之孙士匃,也就是范宣子曾赴王室担任法官,处理王叔陈生与伯舆之讼;士匃之子士景伯本当审理晋邢侯与雍子争田一案,只是由于他出使楚国,故改为叔鱼摄理。此外,这个家族在晋国的立法中扮演的角色同样引人注目。 从士蔿始,这个家族的成员开始担任晋国的大司空,此后便以司空之官为氏,累世为司空。士蔿任司空时,曾就此职权而立法,此法既被家族守之,又被国家认可,称之为“士蔿之法”。至晋悼公时,其家族中的右行辛任司空,晋悼公命其“使修士蔿之法”,“修”当解作循,是遵循的意思。是为循家族之旧法以理政务之例证。士蔿之孙士会(范武子)任太傅时曾“讲聚三代之典礼,于是乎修执秩以为晋法”,至士会(范武子)之侄辈士渥浊任太傅时,晋悼公复命其“修范武子之法”,即遵循其父辈士会之法,是亦为循家族之旧法以理政务之例证。据《左传》记载,士会之孙士匃,也就是范宣子著有刑书,即“范宣子所为刑书”,就其家族之世职而言,范宣子作刑书行于晋国是名正言顺的,正如其祖上累作法度行用全国,而中行氏刑鼎所镌刻的刑书,正是范氏之刑书。 接下来再看中行氏。中行氏由荀氏分衍而来。荀氏宗族之建立比较松散、影响相对较小。晋文公时初作三军,三军分为左、中、右三行,其中荀林父将中行,中行氏始立。中行氏在荀林父后渐渐发展壮大,至荀寅的父亲荀吴时,中行氏采取交好范氏的策略,力图攀附范氏以缔结政治联盟。《左传》引文中的中行寅,也就是荀寅娶了范氏之女为妻,但自己地位并不高,仅为下卿,然而他却僭越自己的权限,将地位尊贵且有立法、司法之世权的范氏家族所立之法律铸造在自己家族的礼器上,这实际是大幅扩张自己家族权力的举动。若根据金文格式通例,其刑鼎即便铸有“子子孙孙永宝用”之类的套语也属正常。借助礼器以扩张、宣示权力,在同时期的礼器铭文中已有反映。春秋晚期的陈喜壶铭尤其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其文云: 陈喜再立(莅)事岁, 陈喜壶铭文径直写明了铸造礼器的原因。做器者陈喜,即《史记》中的田乞;铭文所谓“再立事岁”,为其担任齐相、专齐国之政的第二年,即公元前488年,晚晋国铸刑鼎25年。铭文说田乞铸造这九件尊壶的目的就是为了辅佐大族,也就是齐君之姜氏大族,从而使人民顺从,铸造礼器是为了让人民服从,这正是新兴贵族为了提高自己地位,进而掌控国家的表现。试图占据更多国家权力的中行氏铸造与其地位不符的刑鼎,具有与田乞相同的目的,即通过僭越礼制以昭示自己的地位——将范氏之法铸刻于中行氏之礼器,使范氏之法成为中行氏之法,继而使中行氏之法如范氏之法那样成为国法。事实上,中行氏铸刑鼎的时候,已经处于用鼎制度全面崩坏之际,即便范氏也在僭越其身份制作礼器。考古资料显示,范氏、中行氏的领地位于今天河南的淇县、辉县一带。这里发掘的春秋中、后期的贵族墓地中,已出现僭越礼制、使用九鼎的现象,学者认为是为范氏僭越之证据。结合上述对铭文的分析,便可知道孔子所叹的“失其度”的举措,在晋国的用鼎方式上早已发生。《左传》等古书记载,中行氏与范氏此时结成铁盟,存亡与共,而中行氏铸范氏之法于鼎,正是二氏结盟且礼崩乐坏的产物。 重新审视《左传》所载的言论,我们发现孔子举唐叔之法、文公之法来批驳赵宣子作刑书与中行寅铸刑鼎,其用意在于宣扬唐叔、文公之法蕴含贵贱各守其业的理念,谴责赵氏、中行氏对此理念的破坏。唐叔为晋国开创者,其法度之精神在于使社会成员各安本分,贵贱不愆;文公之法的目的与之类似,其在大搜礼中立法,力图示民以礼,以正其官。与之对照,赵宣子之法确立于破坏秩序、以非正当方式夺得官位的大搜之礼后;中行寅铸刑鼎更是通过破坏礼器使用规则以获取更多政治权力,孔子之谴责正基于此。蔡史墨更进一步指出,中行氏这种通过铸刑鼎以获取政治权力的行为,还会殃及范氏,即“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易之”,是说将范氏之法移于中行氏之器,相应的权力亦随之转移,如此当然祸莫大焉。无论孔子还是蔡史墨,他们矛头所指,都集中在破坏权力秩序、贵贱等级的行为,而不在法律是否公之于众之类的问题上。 铸刑鼎争论之表象为用鼎制度及相关礼制的崩坏,其实质则是社会结构与统治模式即将发生根本性改变。宗族社会的解体,而新的治理方式尚未确立,这才是铸刑鼎争论发生的缘由,此状况在法律演变中的表现,就是宗族法令的衰落。 春秋以前的传统社会,以宗族治理模式为基本特征。天子的政令及于诸侯,诸侯的政令及于卿大夫,卿大夫的政令及于其宗族,宗族权力依次下达,直到最基层的社会生产组织,也即具有血缘关系的公社群体。在层层叠叠的封建关系中,政令多以逐级、而非越级的方式发挥作用。如与天子政令关系最为密切的,乃是王家(即周王自己的宗族)自身,以及由王室分封形成的诸侯邦君本人,而并非诸侯邦君的属下。至于最基层的公社庶民,他们受自己的上级领主政令管辖,与隔级领主或者周王的关系极为疏远。又如以丰镐、周原为核心的王畿,是周王得以“直辖”统治的区域,但即便在王畿地区,周王直接控制的社会组织仍是王室的“邑”,而对于王室之外其他宗族控制的“邑”,王权的力量就减弱了。李峰的研究表明,王的都城是大邑,而其他宗族贵族的权力可控制的则是其族邑,族邑周围是众多受宗族控制的属邑。整个西周国家的构成,是以宗族为基础的。理论上,周王是所有领主的宗主;实际上,各宗族依照真实或拟制的血缘关系管辖自己的固有领地。在法律领域亦是如此。 我们从金文资料中可看到族内司法权的存在,如蔡簋铭文显示,贵族蔡接受册命,担任王家的“宰”,其职责如下: 王若曰:蔡,昔先王既令汝作宰,司王家,今余隹(唯)申就乃令,令汝眔曶胥对,各从司王家外内,毋敢有不闻,司百工,出入姜氏令,厥有见有即令,厥非先告蔡,毋敢侯有入告,汝毋弗善效姜氏人,勿使敢有侯止纵狱。 铭文表明,蔡执掌着王家内外各种具体事务,管理王家的手工作坊百工,并且处理、传达王后的命令。若有觐见王后者,都得先禀告蔡。最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铭文明确写到,王后的机构也有审判狱讼之功能。在铭文里,周王告诫蔡,让蔡一定要亲自教导王后的左右,让他们不能为非作歹,放纵刑狱。这种司法权力是基于王室对其家族管理而产生的,而其他贵族对自己家族的管理,实际与王家大同小异,只是结构更加简单,规模相对狭小而已。 从金文资料也可以发现,即使在宗族内部,不同分支的血缘群体也颇见壁垒,越界管辖困难不小。在琱生诸器铭文中,召氏大宗召伯虎受理大小宗间的仆庸诉讼,处理结果是其宗族之小宗琱生接受了由大宗转让来的田土仆庸,而新依附来的仆庸似乎对小宗的管辖并不完全服从,以至于小宗需要重申宗君的法令,以儆效尤。而九年卫鼎铭文记载,裘卫从贵族矩伯那里买来了一片林地,这片林地称之为“颜林”,是因为该片林地上居住着颜姓的血缘部落,作为社会生产的最基层单位,颜氏部族应当是自治的,因为铭文说他们由所谓的“颜有司”实施自我管理。特别是铭文显示,在买地之后,裘卫还得赠与颜氏部族首领、夫人、颜有司成员以礼物,通过礼仪的程序建立起新的宗主关系。封建体系下的权力管辖隔阂,由此可知。 至于族内的司法权力和族外公共司法权力的并行,在西周至春秋时期均属常态。春秋早期,卫国发生州吁之乱,公子州吁杀死卫桓公,自己当了国君,大夫石碏之子石厚参与作乱。后来石碏通过陈国人捉拿了州吁,卫国派右宰醜将州吁处死,而石碏则派自己的家宰獳羊肩将其子石厚处死,是为宗族社会司法的典型案例。到了春秋晚期,那位“铸刑书”的子产,在处理贵族公孙楚、公孙黑之间的诉讼时,还要征求当事人宗族之主大叔的意见,亦是宗族社会司法之表现。 金文资料同时显示,在王朝的公共权力运作部门,亦存在相当程度的宗族治理色彩。西周中央政府最重要的部门为卿事寮和太史寮,下设机构则有司土、司马、司工等。这些部门多被重要的权贵家族把持,世世代代垄断经营。当然家族对公共职能的把持会随其自身实力、核心成员的能力而增减起伏,有些家族或贵族个人逐步衰落乃至退出历史舞台,而有些新兴家族或贵族则逐步崛起,具体掌控的权力也会调整,但总体看来,由宗族把持公共权力的特征在西周至春秋时期是相当明显的。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规则制定和实施中的宗族色彩也就体现出来了。 在金文册命文书中,政府行政行为的宗族色彩亦随处可见。西周重要职位的获得,要经过王朝的册命,而被册命者通常就是继承其先人的职位。在很多册命文书里都会强调,受册命者将在职务活动中效仿其先人行事,其术语为“帅井(刑—型)皇考”、“用井乃圣祖考”,大盂鼎铭文便是很好的例子: 今我唯即井(刑—型)禀于文王正德,若文王令二三正,今余唯令汝盂绍荣,敬拥德经,敏朝夕入谏,享奔走,畏天威。王曰:而,令命汝盂井(刑—型)乃嗣祖南公。王曰:盂,乃绍夹尸司戎、敏 如前文所说,“井”在文献中写作“刑”、“型”,是效法的意思。而铭文中的“德”为周人所崇尚的行为准则,亦有规范、制度的内涵。周王说他本人将“井禀于文王正(政)德”,即以自己祖先文王的为政之德为效法规范,而盂要“井乃嗣祖南公”,即盂要效法其先祖南公。同时周王又说,他如此要求盂的理由在于“若文王令二三正”,“正”指官员,即周王是效法文王对群臣的命令而为此命令。周王要求盂必须“敬拥德经”,“德经”者,德之纲纪也。所遵循的准则为先王先公的“德”,所遵循的方式为“井(即效法)”,是为西周确立社会秩序的重要方式。至于盂的具体职责,则是“绍夹尸司戎、敏 在宗族分割管理社会的大背景下,管理宗族事务、约束宗族成员、掌控世袭职守的法令带有浓厚的宗族色彩,我们将这种法令称之为“宗族法令”,其特点是强调对宗族先祖的效仿,通过血缘纽带治理社会。宗族法令为宗族成员所恪守,其被铸造于“子孙永宝用”的铜器上以传之后世,乃是自然而然的。而到东周,特别是战国以后,宗族社会瓦解,社会成员需要受到统一的、跨越宗族的国家政权来管理,此刻,直接适用于每个社会成员的法律呼之欲出,其最终演进结果便是“集权律令”时代的到来。集权律令模式在商鞅变法之后的秦国得到确立,并随着武力征伐而逐步扩张。“集权律令”的特点是立法权高度集中,以最高统治者颁布“律”、“令”为法律主干,强调法律要普遍、统一地适用到所有社会成员、地域与部门之中,以往各行其是的宗族壁垒都被扫清。我们从战国以后的青铜礼器上很少看到宗族政治与宗族法令的内容,甚至“子孙永宝用”的字样都鲜少出现,原因就在这里。 根据传统政治模式,没有相应世职的中行氏并不能获得以“家规”管理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力,这既是中行氏铸刑鼎的动因,又是其遭到批判的缘由。晋国铸刑鼎之时,正是晋国六卿专政、宗族交锋最为激烈的时期。此时晋国的公室已极度衰微,世家大族竞相争夺政权。反对郑国铸刑书的叔向曾对齐国的晏婴说:“晋之公族尽矣!肸闻之,公室将卑,其宗族枝叶先落,则公室从之。肸之宗十一族,唯羊舌氏在而已。”羊舌氏即叔向自己所在之族。继而韩、赵、魏、智、范、中行这六家异姓贵族争夺国家权力。中行氏铸刑鼎,废弃了晋自唐叔、文公以来的先公法度,在体现宗族权威的礼器上铸造自己认同的范氏法令,并以之作为国法来遵循,这种举措遭到非议,是无法避免的。之后的历史则是耳熟能详的:中行氏、范氏被赵氏彻底消灭,继而赵、魏、韩三家分晋。新兴的战国列强一扫旧弊,极力推行中央集权、摧毁宗族政治。在三晋国家中,魏国首先任用李悝变法,其中“务尽地力”与“平籴法”措施的贯彻,都显示出魏有足够强大的公共权力以掌控全国的土地,以政府的力量重新划分土地,由政府按照年成好坏以籴进籴出农民余粮,此举措表明国家力量已跨越宗族,直抵达最基层的劳动者个人。《汉书·地理志》说魏国人“薄恩礼,好生分”,体现出魏国宗法制度衰落的状况;而《史记·平准书》中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正是国家力量提升的标志。李悝继而“撰此诸国法,著《法经》”,则使“法”突破宗族的界限,成为国家规范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准则。中国古代律令社会的形成,正由三晋《法经》发源。 《法经》内容久已失传,但我们不难从《法经》的继承者秦律身上看到其特点。商鞅携《法经》入秦,以之为蓝本进行变法,“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的权力。《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能看到的秦律若干种,均体现出国家对社会成员及个人的管控,宗族式分散管理已毫无踪影。不仅如此,《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中明确写道: 今法律令已布,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私好、乡俗之心不变,自从令、丞以下智(知)而弗举论,是即避明主之明法殹(也),而养匿邪避(僻)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也);智(知)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也)。此皆大罪殹(也)。 在由中央政权构建的律令社会里,任何导致法律不能贯彻至社会成员的中间因素都要予以清除,只有国君颁布的“明法”才是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私好、乡俗必须涤荡一空。若要违背国君之“明法”,定会加以严惩。世卿世禄制度被取消,宗族垄断政府部门现象不再出现,效仿祖先、依家规行政被依法律行政替代。天子政令至贵族,贵族政令至下级领主,下级领主至基层公社的模式已改为最高权力机关发布的政令直接抵达人民的模式。国君颁布的“明法”替代了宗族世守的“明刑”,一字之差,反映了时代变革中的巨大裂痕。在礼崩乐坏的战国社会,铭文失去了原有的性质,“法令滋彰”的时代已然来临。铸刑鼎争论的背景不再出现,《左传》中寥寥数语究竟何指,就变得难以理解了。而正在此时,与宗族性无关的法令类铭文开始出现在青铜器上了。 进入秦汉,青铜铭文的性质更加走向平民化、生活化。1993年河南永城南山1号汉墓1号陪葬坑出土了一件铜锺,在其肩部和腹部宽带纹之间阴刻铭文九字,无作器者姓名、无子孙永宝用的宗族性套语,而是直接摘录一条法令:“上御锺常从盗者弃市”,字体呈西汉早期隶书特点。铭文所谓“御”,是指皇帝御用物品,或宗庙使用的物品,故知其亦为礼器。“盗者弃市”,是说盗窃这些御用物品的人将被施以死刑,这种铭文的格式和阅读对象迥异于西周春秋。不再体现宗族性的法令铭文在秦汉后变得普遍,以致中古以降的学者为《左传》作注时,径以其生活时代的特征加以理解,鲜少考虑截然不同的上古宗族社会背景,这种背景是生活在律令时代的中古学者难以体会到的。 铸刑鼎争论发生后,各诸侯国普遍展开了立法活动,但这不意味此前中国的法律处于秘而不宣的状态,此后才得以公之于众。在世界法律文明演进史中,某些社会曾出现过法律垄断于特定阶层、特定集团而不予公开的时期,而这并不是法律发展的必经阶段。铸刑鼎争论无关乎“成文法制定”或“成文法公布”这类法理问题,其真正价值在于,各方争论集中暴露出法律发展进程中的矛盾症结:宗族治理社会的模式行将崩溃,立法者的身份混淆不清,法令适用群体亟需突破宗族范围。此时宗族礼器及其铭文无法承载更多的社会功能;由最高权力机关集中发布法令,并将其直接适用在每个社会成员身上的趋势又成定局。简言之,是为法律治理模式的转变问题,而非法律首次制定或公开的问题。 从中国立法史的视角看,铸刑鼎事件意义在于除旧,不在于立新。传世史籍与新出土文献明确揭示铸刑鼎事件之后中国成文法规数量激增,但这些成文法规并不像古罗马社会那样是平民阶层争取权利的结果,而是宗族社会解体后,国家公权力需要直接高效地管理社会成员、调动社会资源的产物。此趋势几经演进,最后崭新而庞大的秦律令体系终于出现。出土简牍所见的秦律令,条文绵密而规定清晰、崇尚绝对法定刑主义,如是特征充分满足了公权力全面精准控制社会的需求。至战国后,刑鼎所体现出的宗族分治、效法祖考、各自为政的旧式风格早已过时,礼器上铸造国法是否乖违礼制的喋喋争论近乎绝迹。礼制本身更发生了巨变:青铜礼器走下宗族神坛而被各色人等所使用;奉之先祖、永传子孙的铭文内容被铜器容量、重量、工匠名甚至购买地、价格等世俗信息所取代。春秋后期的铸刑鼎事件在中国立法史上当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只不过这座里程碑所标志的是旧时代之终结,而非新时代之开启,此后以铸刑鼎为代表的法律治理模式遂淹没于历史洪流之中。 铸刑鼎事件同时表明,中国古代法制有其独到的演进法方式。中国本无秘密法传统,东周新社会关系的产生不是成文法公开的原因,而是成文法激增的原因。通观东西方社会可发现:权利诉求会要求公布成文法,集权伸张也会要求公布成文法。尽管两类成文法的性质大相径庭,但其成文形式及公开方式又无根本差异。世界文明发展路径各有千秋,或同因而异果,或同果而异因;或殊途同归,或同源歧路。单纯观察现象,难以认知其实质,将某种文明形态奉为普适标准来验证、分析乃至评判所有社会的做法更不可取,在法制史研究中,这点尤其需要引起警醒与注意。 〔责任编辑:刘鹏〕 原题:刑鼎、宗族法令与成文法公布——以两周铭文为基础的研究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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