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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平本《伤寒例》

 六合桂枝 2019-04-13

汉-长沙守-南阳-张机-著(伤寒论),

晋-大医令-王叔和-撰次(伤寒例)。

康平本真迹

(↑日本·丹波雅忠·1854年再抄本)

四时八节 二十四气 七十二候 决病法(康平本无)

立春正月节斗指艮,雨水正月中斗指寅。

惊蛰二月节斗指甲,春分二月中斗指卯。

清明三月节斗指乙,谷雨三月中斗指辰。

立夏四月节斗指巽,小满四月中斗指巳。

芒种五月节斗指丙,夏至五月中斗指午。

小暑六月节斗指丁,大暑六月中斗指未。

立秋七月节斗指坤,处暑七月中斗指申。

白露八月节斗指庚,秋分八月中斗指酉。

寒露九月节斗指辛,霜降九月中斗指戌。

立冬十月节斗指干(乾),小雪十月中斗指亥。

大雪十一月节斗指壬,冬至十一月中斗指子。

小寒十二月节斗指癸,大寒十二月中斗指丑。


二十四气,节有十二,中气有十二,

五日为一候,气亦同,合有七十二候,

决病生死,此须洞解之也。

(每气有15日,即3候,24气×3候=72候。)

二十四气方位图

注:12地支+8天干(甲乙、丙丁、庚辛、壬癸)+4隅卦(乾坤艮巽)=24气。

正文

(注:《阴阳大论》云)

凡 春气温和,夏气暑热,

秋气漓冷,冬气冰冽,

此则四时正气之序也。

(注:冬时严寒,万类深藏,君子固密,则不伤寒。触冒之者,乃名伤寒耳。)

其于伤四时之气,皆能为病。

中而即病者,名曰伤寒。

中寒,不即病者,寒毒藏于肌肤,

至春变为温病,至夏变为暑病。

暑病者,热极重于温也。

(注:是以辛苦之人。春夏多温热病者。皆由冬时触寒所致。非时行之气也。)

凡时行者,

春时应暖而反大寒,夏时应热而反大凉,

秋时应凉而反大热,冬时应寒而反大温。

(注:是以一岁之中。长幼之病。多相似者也。)

此则时行之气也。

低两格文

夫欲候知四时正气为病,及时行疫气之法,皆当按斗历占之。

(《后汉书·卷四十八》校补:

“所谓斗历者,即古法,冬至日在建星,建星谓北斗也。

岁十二月以配天之十二辰(宫),取斗杓所指为验,

闰月无中气,则北斗斜指两辰之间,以定四时而成岁。”)

二十四气方位图

九月霜降节(戌位)后,宜渐寒,向冬大寒,至正月雨水节(寅位)后宜解也。

所以谓之雨水者,以冰解,而为雨水故也。

至惊蛰(甲位)二月节后,气渐和暖,向夏大热,至秋便凉。


从霜降(戌位)以后,至春分(卯位)以前寒冽,

凡有触冒霜露,体中寒即病者,谓之伤寒也。

九月(戌)十月(亥),寒气尚微,为病则轻。

十一月(子)十二月(丑),寒冽已严,为病则重。

正月(寅)二月(卯),寒渐将解,为病亦轻。

此以冬时不调,适有伤寒之人,即为病也。


冬有非节之暖者,名为冬温。

冬温之毒,与伤寒大异。

冬温复有先后,更相重沓,亦有轻重,为治不同,证如后章。

从立春节后,其中无暴大寒,又不冰雪,而有人壮热为病者,

此属春时阳气,发于冬时伏寒,变为温病(春温)。


从春分(卯位)以后,至秋分(酉位)节前,天有暴寒者,皆为时行寒疫也。

三月(辰)四月(巳),或有暴寒,其时阳气尚弱,为寒所折,病热犹轻。

五月(午)六月(未),阳气已盛,为寒所折,病热则重。

七月(申)八月(酉),阳气已衰,为寒所折,病热亦轻。

(热)病与温及暑病相似,但治有殊耳。


十五日,得一气,于四时之中,一时有六气,四六名为二十四气。

然气候 亦有 应至而不至,或有 未应至而至者,或有 至而大过者,皆成病气也。

但天地动静,阴阳鼓击者,各正一气耳。

是以彼春之暖,为夏之暑;

彼之秋之忿,为冬之怒。

是故冬至后,一阳爻升,一阴爻降也;

夏至之后,一阳气下,一阴气上也。

斯则 冬夏二至,阴阳合也;

春秋二分,阴阳离也。

阴阳交易,人变病焉。

此君子春秋养阳,秋冬养阴,顺天地之刚柔也。

小人触冒,必婴暴疹。

须知毒烈之气,留在何经,而发何病,详而取之。

是以 春伤于风,夏必飱泄;

夏伤于暑,秋必病疟;

秋伤于湿,冬必咳嗽;

冬伤于寒,春必病温。

此必然之道,可不审明之。

正文

伤寒之病,逐日浅深,以施方治。

今世人伤寒,或始不早治,或治不对病,或日数久淹,困乃告医。

医人又不依次第,而治之则不中病,皆宜临时消息制方,无不効也。

今搜采仲景旧论,录其证候、诊脉、声色、对病处方,有神验者,拟防世急也。

凡土地温凉,高下不同,物性刚柔,飡居亦异。

是故黄帝兴四方之问,岐伯举四治之能,以训后贤,开其未悟者。

临病之工,宜须两审也。

凡伤于寒,则为病热,热虽甚不死。

若两感寒,而病者必死。

若更感异气,变为他病者,当依后坏病证而治之。

低两格文

尺寸俱浮者,大阳受病也,当一二日发。

以其脉上连风府,故头项痛,腰背强。

尺寸俱长者,阳明受病也,当二三日发。

以其脉夹鼻,络于目,故身热目疼,鼻干不得卧。

尺寸俱弦者,少阳受病也,当三四日发。

以其脉循胁络于耳,故胸胁痛,而耳聋。

此三经皆受病,未入于府者,可汗而已。


尺寸俱沉细者,大阴受病也,当四五日发。

以其脉布胃中,络于嗌,故腹满而嗌干。

尺寸俱沉者,少阴受病也,当五六日发。

以其脉贯肾,络于肺,系舌本,故口燥舌干而渴。

尺寸俱微缓者,厥阴受病也,当六七日发。

以其脉循阴器,络于肝,故烦满而囊缩。

此三经皆受病,已入于府,可下而已。


若两感于寒者。

一日大阳受之,即与少阴俱病,则头痛、口干、烦满而渴。

二日阳明受之,即与大阴俱病,则腹满、身热、不欲食、讝语。

三日少阳受之,即与厥阴俱病,则耳聋、囊缩而厥。水浆不入、不知人者,六日死。

若三阴三阳,五藏六府,皆受病,则荣卫不行,藏府不通则死矣。


其两感于寒,更不传经,不加异气者,

至七日,大阳病衰,头痛少愈也。

八日,阳明病衰,身热少歇也。

九日,少阳病衰,耳聋微闻也。

十日,大阴病衰,腹减如故,则思饮食。

十一日,少阴病衰,渴止,舌干已,而嚏也。

十二日,厥阴病衰,囊纵,少腹微下,大气皆去,病人精神爽慧也。


若过十三日以上不间,寸尺陷者大危。

若脉阴阳俱盛,重感于寒者,变成温疟。

阳脉浮滑,阴脉濡弱者,更遇于风,变为风温。

阳脉洪数,阴脉实大者,更遇温热,变为温毒。温毒为病,最重也。

阳脉濡弱,阴脉弦坚者,更遇温气,变为温疫。

以此冬伤于寒,发为温病脉之变证,方治如说。

正文

凡人有疾,不时即治,隐忍冀差,以成痼疾,小儿女子,益以滋甚。

时气不和,便当早言,寻其邪由,及在腠理,以时治之,罕有不愈者。

患人忍之,数日乃说,邪气入藏,则难可制,此为家有患,备虑之要。

凡作汤药,不可避晨夜,觉病须臾,即宜便治,不等早晚,则易愈矣。

如或差迟,病即传变,虽欲除治,必难为力。

服药不如方法,纵意违师,不须治之。


凡伤寒之病,多从风寒得之,始表中风寒,入里则不消,然未有温覆,而当不消散者。

拟欲攻之,犹当先解表,乃可下之。

若表已解,而内不消,虽非大满,犹生寒热,□□□□□,则病不除。

若表已解,而内不消,大满有燥屎,自可除下之,虽四五日,不能为祸也。

若不宜下而便攻之,内虚热入,协热遂利,烦燥诸变,不可胜数,轻者困笃,重者必死矣。


凡两感病俱作,治有先后,发表攻里,本自不同。

而执迷妄意者,乃云神丹甘遂,合而饮之,

且解其表,又除其里,言巧似是,其理实违。

夫智者之举错也,常审以慎,

愚者之动作也,必果而速,

安危之变,岂可诡哉。

世上士,但务彼翕习之荣,而莫见此倾危之败,

惟明者居然,能护其本,近取诸身,夫何远之有焉。

低两格文

夫阳盛阴虚,汗之则死,下之则愈;

阳虚阴盛,汗之则愈,下之则死矣。

夫如是,则神丹安可以误发,甘遂何可以妄攻。

虚盛之治,相背千里,

吉凶之机,应若影响,

岂容易哉。

况桂枝下咽,阳盛则毙,

承气入胃,阴盛以凶。

死生之要,在乎须臾,

视身之尽,不暇计日。

此 阴阳虚实之交错,其候至微;

发汗吐下之相反,其祸至速。

而医术浅狭,懵然不知病源,为治乃误,使病者殒没,自谓其分。

至今 寃魂 塞于冥路,死尸 盈于旷野。

仁者鉴此,岂不痛欤。

正文

凡发汗,温服汤药,其方虽言日三服,

若病剧不解,当促其间。

若与病相阻,即便有所觉。

病重者,一日一夜,当晬时观之。

如服一剂,病证犹在,故当复作本汤服之。

至有不肯汗出,服三剂乃解。

(注:若汗不出者,死病也。)


凡得时气病,至五六日而渴,欲饮水,饮不能多,不当与也。

何者,以腹中热尚少,不能消之。(注:便更与,作病也。)

至七八日,大渴欲饮水者,犹当依证而与之,与之令不足,勿极意也。

若饮而腹满(注:言能饮一斗与一升),小便不利,若喘若哕,不可与之也。

若饮水,忽然大汗出,是为自愈也。


凡得病,反能饮水,此为欲愈之病。

其不晓病者,但闻病饮水自愈,

小渴者,乃强而与饮之,

因成其祸,不可复数也。


凡得病厥,

脉动数,服汤药,更迟,

脉浮大,(服汤药)减小,

(脉)初躁,(服汤药)后静,

此皆愈证也。


凡治温病,可刺五十九穴。

低两格文

又 身之穴,三百六十有五。

其三十穴,灸之有害;

七十九穴,刺之为灾,并中髓也。


又 脉四损,三日死。平人四息,病人脉一至,名曰四损。

脉五损,一日死。平人五息,病人脉一至,名曰五损。

脉六损,一时死。平人六息,病人脉一至,名曰六损。


脉盛身寒,得之伤寒;

脉虚身热,得之伤暑。


脉阴阳俱盛,大汗出,不解者死;

脉阴阳俱虚,热不止者死。


脉至乍数,乍疎者死;

脉至如转索,其日死。


谵言妄语,身微热,

脉浮大,手足温者生,

逆冷,脉沉细者,不过一日死矣。


此以前,使伤寒热病证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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