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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donghailongwag 2019-04-14

作者:苏义飞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8-10-17 08:36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般有四个构成要件,包括侵犯隐私权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侵权行为人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曾提及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方式,仅限于“宣扬”,“公布”,“披露”,事实上,除了上述方式之外,还包括侵入侵扰、监听、监视、窥视、刺探、调查和干扰等。

  2、受害人受的损害,即隐私权受到的损害,其主要后果是精神损害;

  侵害隐私权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是因为受害人的隐私因被他人知悉而感到羞辱、痛苦、焦躁、忧虑等不正常的心理情绪。侵害隐私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主要是受害人因其隐私被披露而被辞退,以及因精神痛苦而进行治疗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在侵权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隐私权的直接后果,就是将受害人的私人秘密信息予以揭露,对于这种损失,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当事人的精神损害与侵权行为相伴而生,只要有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就必然有精神损害,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

  4、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侵害隐私权是一种过错责任,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故意或过失。因为,在我国的现行侵权地为法律中,过错责任是一般的责任,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侵权责任,以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必要,而我国法律将侵害隐私的行为当作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并没有规定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

  被侵犯隐私权怎么处理?

  1、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立即册除等等。

  2、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责任。

以上内容由苏义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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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关系十分密切,因为侵害隐私权也常常会导致受害 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名誉受损。但是,隐私权又与名誉权存在明显的区别,主
    要表现在:
    第一,权利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
    私人生活秘密、生活安宁、自主决定等。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是对主体人格价 值的良好社会评价。 第二,侵害方式不同。对名誉权的侵害通常采取侮辱、诽镑等方式,而宣扬 的内容往往都是非真实的或者夸大的。对隐私权的侵害通常是刺探、披露等方 式,而披露的内容往往是真实的,只不过披露行为未获权利人同意。
       第三,必要构成要件不同。侵害名誉权往往以公开为必要构成要件,只有 使第三人知道,才可能降低权利人的社会评价。侵害隐私权则不需要以公开为 必要构成要件,侵权人自身获知,即已经构成对权利人隐私的侵害。 第四,救济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恢复名誉是重要的救济方式。
       侵害隐私权案件中,恢复则不作为救济方式,因为隐私一旦披露,则无法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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