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昨日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郝勇就《实施细则》制定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特色亮点等做介绍说明。 《实施细则》共分总体要求、加强联合惩戒、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加强组织领导五个部分,共79条,涉及联合惩戒单位共65家,涵盖联合惩戒措施13大类47项,明确界定了各单位在执行联动机制中的工作职责。 根据《实施细则》,失信被执行人在我市从事特定行业、出任企业高管、申请住房货币化补贴、甚至自费送子女出国留学等方面都会受到限制。 据悉,《实施细则》是对我市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纲领性文件,旨在进一步升级执行联动机制,充实联合惩戒内容,通过激励守信、惩戒失信,构筑“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对失信者形成强大的联合惩戒威慑,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无所遁形,推动各部门各行业形成合力共同破解执行难。 这六个方面 “老赖”都将受限 在中办、国办和省“两办”文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我市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出台《实施细则》,在限制内容上更为丰富、细致,主要有以下特色亮点: 亮点1 失信信息载入市民卡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将加载到我市个人市民卡信息系统,使之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享受各类公共服务优惠政策。 亮点2 强制扣划住房货币化补贴 《实施细则》在中办、国办和省“两办”文件规定可以查询、控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规定可以查询、控制住房货币化补贴。对符合我市发放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亮点3 限制开展港口、水路经营业务 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限制其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国内水路运输经营业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进一步限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经营业务范围。 亮点4 限制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 自费出国留学的费用不菲,并非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所必需。被执行人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以自由财产供其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情形存在规避执行的可能。为此《实施细则》将自费供子女出国留学作为高消费行为的一种类型予以限制。 《实施细则》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及自费出国留学。 亮点5 律师、公证员等行业执业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将作为我市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审核颁发的审慎性参考。同时,若公证员、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在职级晋升和评先评优上被限制。 亮点6 企业高管任职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细则》将失信被执行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类型从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 联合发力 构建全市执行联动机制 解决执行难,法院是主力军,必须与其他执行联动单位共同发力,才能真正做到让“老赖”寸步难行。因此,在规定限制措施的同时,《实施细则》在每一项措施后都明确了具体负责单位,比如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限制措施应由市公安局和教育局实施,律师资格限制应由市司法局实施,以此类推,确保各项限制都能落实到位。 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全市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包括65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亮点1 执行联动与单位绩效挂钩 定期打分通报 在4月19日召开的全市执行联动工作会议上,各单位都收到了执行责任清单及相应的考评分值。我市将执行联动工作纳入综治、绩效和文明单位考核体系,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责任清单及考评方案,于每年7月和12月对各单位落实联合惩戒的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履行联动职责。 亮点2 “老赖信息”各单位共享 一处失信 处处受限 厦门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平台已于今年3月正式上线运行,全市联动单位都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查询、应用和反馈。 下一步,全市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将推动各联动单位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嵌入单位工作业务系统,把失信被执行人核查工作作为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流程前置审查程序,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 【背景】 惩治措施 主要内容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任职资格限制。 ●准入资格限制。 ●荣誉和授信限制。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限制享受公共服务优惠政策。 ●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协助查询、控制及采取强制措施等特定事项。 ●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记者 谭欣妮 通讯员 厦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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