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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门失火,必定殃及池鱼? ——评林律师被控涉黑案

 风临酒把2 2019-04-16

城门失火,必定殃及池鱼? ——评林律师被控涉黑案

大成律师事务所林律师被控涉黑案件,近日来引起了社会,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诚如律师界某律师所说:“如果说李庄案冲击的是刑事辩护制度,那么林小青案冲击的就是整个律师制度。”对于此事件,笔者认为,在事实真相并未全部披露、掌握的情况下,任何发声都可能有失公允。但是反观林律师案件,我们应该反思总结以下几点:

一、律师不得为企业的非法行为提供帮助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亦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据此,律师不得为委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教唆翻供,帮助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实施其他妨碍诉讼的活动。同时,《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将律师的执业活动厘定在法律的藩篱之中,并以事实和法律作为两大基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律师不得为企业的非法行为提供帮助已然构成律师执业纪律的基本要求与题中应有之义。

二、律师对客户的非法及违法犯罪行为要进行甄别

《律师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或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该条规定维护的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信赖利益,理论上称其为律师保密义务。尽管从《律师法》的现有规定来看,未有关于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审查委托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甚至构成犯罪的规范要求,但是出于维护自身执业权益与执业安全的考量,律师在接受法律或非法律事务的委托前,应当结合法律知识和常识判断,用以甄别客户的非法和违法犯罪活动。

三、为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不光要从商业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考虑合规,刑事合规将是未来考虑的重要因素。

合规,就概念而言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其内容涵盖法务、政务、财务、税务等专业,并贯穿于企业商业生命周期中设立、运营、发展、退出的各个阶段。法律顾问业务项下的合规咨询主要是以合规为宗旨,围绕企业内部管理风险和外部运营风险的控制,使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展开,在防范未来的法律风险的同时,处理已经存在的法律问题。惯常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侧重于从商业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对是否合规进行考量,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潜在存在的刑事合规。林律师案件所折射出的警示之一即在于律师提供的法律顾问服务应当注重刑事合规,刑事合规将是未来合规考量中的一项重要因素。

作为律师同行,对于林律师的境遇我们同样心有戚戚,我们真切地希望案件的真实情况并非当下所呈现的那般。相信只要怀揣着对法治信仰的坚守与笃定,就一定能够感受到刑事司法的温暖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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