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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最好的刑事律师:电信诈骗案件中员工的诈骗金额和地位作用如何认定

 激扬文字 2019-04-16

  一、基本案情

  2017月4月,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审理陈某1等人诈骗案。公诉机关指控,陈某1、黄某1制定了电信诈骗犯罪方法,随后成立了公司,租赁了房屋,购买了一批公民个人信息,招募了陈某2、黄某2、陈某3等人拨打电话,通过冒充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卫生部门、社保部门、医院、银行官员和员工的身份,谎称帮助被害人办理高额医保卡,向被害人邮寄没有医疗价值的“保健品”,并由快递公司代收货款,骗取被害人资金数百万。陈某1、黄某1与员工约定,按照骗取金额的10%-20%不等的标准给每人发提成。陈某2、黄某2等人获利数万元不等。为便于统计提成,员工每次骗钱成功,都会在发货单签下自己冒充的人名。

  被告人陈某1等人对罪名及参与犯罪的事实均无异议。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每名员工的诈骗金额?如果已经按照其参与的金额认定诈骗金额,是否还可将其认定为从犯?

 

  三、主要意见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信诈骗案件,所以在审判过程中,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按照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快递公司单据、快递公司收款账户交易明细、该公司收款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来确定全公司的诈骗金额,以及每名被害人的被骗金额。

主要意见:通过交易明细、快递单据等证据确定了每名被害人的被骗金额后,再按照该被害人对应的“领导”姓名确定诈骗员工,进而计算员工的诈骗金额,区分主从犯。

 

  四、辩护意见

  在共同犯罪中,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地位与作用来区分主从犯。如,公司老板是提议者、预谋者、指挥者,员工是听从者。公司老板出资提供犯罪场所与工具,员工并不提供。公司老板有针对性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员工打电话时使用。公司老板教授犯罪方法,员工执行。公司老板获利较高,员工获得10-20%不等。员工还需要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虽然在每笔诈骗活动中,员工都是打电话直接实施诈骗的那个人,但这只是其中一个环节,诈骗的完成离不开多个环节的配合,而其他环节都是由公司老板指挥完成的,因此公司老板与员工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差异明显,可以区分主从犯。

当然,每个案件有其特殊性,并不完全相同,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听取被告人意见,参加法庭调查之后,才能对每个案件作出清晰的认知。即使同样是诈骗案件,也不一定使用完全相同的诈骗方法。笔者经手的多起公司型电信诈骗案件,公安机关都会收集到公司的账本、后台系统等证据,作为认定每名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证据。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公司并没有任何记账。所以,一审法院只能根据“领导姓名”这一贯穿于被害人、被告人、发货单据的特征,来确定犯罪金额。

 

五、辩护结果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按照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标准,认定员工陈某2的犯罪金额,且将其认定为从犯,予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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