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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帮您忙】丈夫为情人购买房产和车辆 妻子是否有权要回

 神州国土 2019-04-16

  十几年前,苏女士的丈夫王先生从单位辞职后,跳槽到一家设计公司工作,苏女士除了在单位上班外,还帮着丈夫一起设计图纸。经过两人的共同努力,家里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丈夫的职位也有了很大变化。随着职位的提升,王先生常常以工作忙为由,回家的时间越来越少。

  2018年年底,苏女士的朋友告诉她,王先生在其他地方购买了一套房产,并且总跟一个女子在那里出入。苏女士从其他渠道了解到,2013年丈夫与陈女士相识,并发展成情人关系。2014年年初,王先生背着苏女士全款购买了一套两居室房产,作为其与情人陈女士的生活居所,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陈女士名下。2018年9月,王先生又全款为陈女士购买了一辆价值30多万元的越野车。

  丈夫每月给苏女士一定的生活费,工资卡都是他自己拿着。苏女士到银行调取丈夫工资卡转账记录后发现,丈夫为情人购买房产和车辆的钱用的都是其工资卡里的钱。

  苏女士想不出丈夫出轨的任何理由。她与他自由恋爱,她为经营好这个家付出了青春和时间,为丈夫的成长进步付出了辛苦与汗水。与丈夫长谈后,她却发现丈夫再也不是以前那个疼她爱她的那个人了,遂决定离婚。

  苏女士找到本报记者,希望维护合法权益。苏女士问,丈夫为陈女士购买的房产和车,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要回房产和车吗?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王军立律师。


王律师称,王先生的单方面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总则》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王先生基于其与陈女士之间的婚外恋情赠与财物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背公序良俗,这种依附于“婚外情”的赠与行为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陈女士应当返还房产和车。

  同时,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明确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是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本案中,王先生赠与陈女士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苏女士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陈女士,侵犯了苏女士的财产权益。故王先生的单方面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王律师认为,苏女士有权要回房和车,其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王先生和陈女士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王先生为陈女士购买的房产和车,应该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陈女士应将房产和车予以返还。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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