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服刑人员漏罪办案程序待明确

 不咬人的蚊子 2019-04-17

马光禹 张胜利 郭艺辉

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但移送哪个检察院、是否需要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是否需要转移羁押场所等,刑诉法没有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办理此类案件的程序。

1.管辖权的确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狱内在押罪犯有漏罪案件由何机关办理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发现在押犯有漏罪的,应由监狱将犯罪线索案卷移送该罪犯原审地检察院处理,如果案件由服刑地检察院处理更为适宜的,可以移送服刑地检察院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审地、服刑地和犯罪地检察院都有管辖权,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宜的检察院管辖。

除职务犯罪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还需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至第17条的规定看,侦查机关的确定主要根据诉讼便利原则,以犯罪地为一般原则,如果居住地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侦查机关管辖,广义上监狱也可以看作居住地。另外,如果漏罪与前罪属同一类型的案件,或者漏罪与前罪有重大关联的案件,由原侦查机关管辖更合适的,原侦查机关也应有管辖权。那么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原居住地、监狱所在地的侦查机关和原侦查机关都应有管辖权。司法实践中,可以选择对侦查活动和案件办理更为有利的侦查机关管辖。

2.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服刑期间发现漏罪需要立案侦查时,新的诉讼程序随即开始,办案机关应重新办理逮捕手续。因为罪犯与犯罪嫌疑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不一致的,被给予的保障和限制方法也是不同的,逮捕的功能和目的与刑罚的功能和目的也不同。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利用服刑人员的身份进行串供、毁灭证据等活动,必须限制犯罪嫌疑人在监狱服刑阶段的相对自由权。只要符合刑拘、逮捕条件的,应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此种做法更符合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和程序正义的需要。

3.建议转移羁押场所。侦查机关的职责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监狱的职责是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两者所进行的活动不同、目的不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逮捕措施之后,仍然在监狱内羁押,就会导致侦查机关和监狱两个管理部门职权行使的重合,极易造成管理混乱,犯罪嫌疑人容易利用监狱相对宽松的环境干扰对漏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而且如果漏罪案件的管辖地与监狱所在地不是同一地,也不利于诉讼。因此,建议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一旦决定立案侦查漏罪,应立即将犯罪嫌疑人从监狱转移至看守所。

4.办案期限的计算。刑事强制措施旨在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强制措施必须与司法机关办案期限结合起来,以促使尽快结案。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后,自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起,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计算办案期限。此期限计算在前罪刑期之内,如刑期届满,剩余期限在漏罪作出判决后折抵漏罪刑期;如漏罪不成立,国家只对超出前罪刑期部分进行国家赔偿。

(作者单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