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这一种行为是不合法的。 买断工龄,实际上是90年代大量国有企业实行体制改革时,通过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方式,给予一定的金额补偿,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 主要违法的做法在于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就直接将职工推向社会。因此,造成了大量下岗职工生活困难,没有保障。 最早买断工龄出现在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的时候,1993年《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发布,文件中其实并没有买断工龄的做法。安置富余职工,应当以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扶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主要做法有,为富裕职工兴办第三产业、给职工放长假、可以提前内退、对职工转岗培训。 只有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必须裁减职工的,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工龄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一些地方为了推动企业改制,有些操之过急。采取了运动方式推动职工买断工龄完成任务。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1998年6月9日《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企业不许逃避社会责任,把职工向社会一推了之,要对职工负责到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因此,我们过去所说的买断工龄是违法的。 但是现在随着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应的劳动合同制度已经构建起来。企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属于正常的劳动关系变更就不是违法行为了。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14种,主要是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有关规定。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或培训,也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企业转产重大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等等。 所以,用人单位在职工确实不合适的情况,应当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过,有些情况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应发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用人单位无理由解除职工的,属于不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职工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要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职工缴纳社保五险。如果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给职工缴纳社保,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职工可以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费。 所以,过去的买断工龄和现在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是两码事。大家不要混淆了。只要有违法行为,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他们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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