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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员工待岗,于法有据吗?

 孺子牛8904 2019-03-13

本文为作者原创,经作者授权发布

文 |  任建岗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校兵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待岗制度,源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国有企业,当然现在很多国有企业也还在沿用该制度,而且,很多非国有企业也采用待岗制度,在实践中,由于待岗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很多的,而且处理的结果也不一致,主要原因是仲裁机关和法院对待岗的认识上不一致造成的。很多企业出于公司经营情况变化或劳动者违纪等原因,单方面安排劳动者待岗,究竟这样的做法有何法律风险?哪些情况下可以安排员工待岗?怎样进行操作才是合法合理的?且看下文以案说法。

本案案情

甲某于1999年10月进入A公司工作,200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9月6日,甲某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A公司告知甲某回家待岗。甲某于2012年2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做出对甲某的请求均不予支持的裁决。甲某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原工作岗位。

该案争议焦点为:员工违纪,企业能否安排其待岗?即待岗能否成为一种处罚员工的方式?

判决结果:法院判令甲某与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A公司恢复甲某原工作岗位。

法院认为:员工违纪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要求其承担其他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本单位富余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对待岗或放长假的应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并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第12条中规定的“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或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杯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务分析

一、哪种情形下可以安排员工待岗?

根据上述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企业安排员工待岗的相关规定很少且均为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存在很多争议。本律师认为:劳动法赋予企业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作为对企业进行管理的“规矩”,因此,“待岗制度”如果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被认定为合法。实践中大概有如下三种情形:

  •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安排职工岗位,暂时性安排职工下岗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在度过困难时期后再考虑安排职工重新上岗。待岗期间,职工可以领取一定的生活费,并由企业继续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企业由于改制或者被兼并、收购其他企业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的情况下,需要对机构或者岗位进行调整,暂时无法安排劳动者工作,但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又不能随意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各地的政策一般明确企业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不仅需要支付生活费,还应该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 至于劳动者违反相关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为惩戒该劳动者,安排劳动者在一定限期内待岗。结合上述判例,本律师认为这样的情形可能存在违法风险,故最好依此安排员工待岗。

二、实操建议

如果对于待岗没有合同约定或者制度规定,当地政府也没有相关政策规定,而且双方又不能就待岗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就不宜强行安排职工待岗,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允许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协商,并对合同解除后的相关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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