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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妈妈起诉女儿劳务赔偿,看法官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吸氧 2019-04-18

当雇佣遇上妈,

是母女,还是老板与雇员?

无价的亲情,

有偿的帮工。

亲妈在工作中受伤致残,

一纸诉状将儿女、女婿告上法院,

如何依照法律严格责任划分,

又不至湮灭亲情,

快看本案法官如何决断!

案例回顾

刘某雇佣其母亲在其承包的派出所食堂内工作。2017年5月31日,刘母工作时,因煤气泄漏爆炸导致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临床诊断为全身多处烧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刘母将女儿女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受伤的相关经济损失。

庭审中,刘母主张刘某雇佣其在食堂工作,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而刘某称其母为无偿帮工,双方就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展开了辩论。

乐乐普法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按照雇主的指示或要求,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雇主接受劳务并按约支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总之,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本案中

刘某因食堂内一名工作人员辞职,便请求其母亲在食堂内工作,刘某辩称其母为无偿帮工,但其未举证予以证明。

故抗辩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刘某与其母亲成立雇佣关系。

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01

用工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是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一般是不具有用工权的主体。

02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雇佣关系中主体是平等的,仅是“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关系。

03

法律规制和救济渠道不同:

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

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了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此种情形下,雇主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雇员也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

刘母作为厨房工作人员,在使用灶具前未能确保安全性即进行操作。

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刘某应当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母应当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雇主对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雇佣此类员工务必做好风险防范。

钱 宇 弘

路漫·建设工程业务委员会 主任

路漫·再审业务委员会 主任

路漫·房地产业务委员会 副主任

路漫·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 主任


●高级合伙人,法律硕士,三级律师,路漫律师品牌机构联合创始人,1999年成为执业律师并从业至今。苏州市“3212”工程成长型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现任路漫律师品牌机构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和及再审专业委员会负责人,是江苏省律协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专家讲师,2017年获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优秀律师称号。

●钱宇弘律师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成功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厚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案件,历任中国浩远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金锡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东宏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新广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广联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特钢材料有限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并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钱宇弘律师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不断充实自己,参加各种有益的学习,笔耕不辍,先后撰写了《谁动了我的股权——小股东告赢大公司》、《预告登记在我国商品房预售中的应用》、《房屋预告登记制度研究》、《实现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由冲突到和谐的路径选择》、《浅析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法律问题》等专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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