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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注意,哪些行为不能有!

 qk缘园 2019-04-18

依据省人社厅、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6号)规定,社会保险欺诈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主要包括:

01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支出的行为。其中包括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费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0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待遇的行为。

1

虚构、伪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虚开票据等材料,或者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社会保障卡(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

违反政策规定,故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3

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隐瞒实情,冒领或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4

伪造、非法篡改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病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5

虚构或篡改事实,伪造证明材料,非法获得或更改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2〕9号)规定,涉案金额5000元以上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的案件向纪检监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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