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依靠人民群众,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马叔说 2023-06-19 发布于上海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金额10万元。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月17日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部令第48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这是人社部为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而制订的工作管理办法。从举报范围、接收和受理、办理、归档和报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详细说明。

工作办法的举报范围不仅仅限于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还包括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工作办法中对于单位、个人的违规举报范围是: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者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个人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者相关受益人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情形。

我们来对政府对单位、个人的违法违规“骗保”行为的政策调整、变化做个回顾。

2011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定性和原则性描述: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

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限制社保领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2018年10月12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了“骗保”的细节情形,并要求列入“黑名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相关失信信息及时交由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名单公示和数据上报等操作。

2018年11月22日二十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从生活、工作、生产、投资、经营等多方面、全方位的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

一、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2019

2019年 10 月 28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 号)正式实施,从七方面对应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单位、个人做了定量的描述说明。

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2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部令第48号)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对“骗保”行为做了更加详尽的描述,新增认定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行为是“骗保”。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2022年07月11日人社保、财政部应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党群众路线在杜绝违规支出、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具体体现。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一切依靠群众,从人民群众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从以上杜绝违规支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发展历程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基础上,先是限制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乘坐民用航空器,将严重失信人列入“黑名单”,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次是二十八部位多方面、全方位的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人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联合惩戒;再次就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做出具体描述;最后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在新形势下创造发动与组织群众的新方式、新方法,千方百计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