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社会保险基金挽回或者减少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金额10万元。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月17日公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部令第48号)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 这是人社部为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而制订的工作管理办法。从举报范围、接收和受理、办理、归档和报告、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详细说明。 工作办法的举报范围不仅仅限于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还包括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工作办法中对于单位、个人的违规举报范围是: 第七条 参保单位、个人、中介机构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举报: 我们来对政府对单位、个人的违法违规“骗保”行为的政策调整、变化做个回顾。 2011年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定性和原则性描述: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018年 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发改财金〔2018〕385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限制社保领域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3.在社会保险领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 2018年10月12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初步明确了“骗保”的细节情形,并要求列入“黑名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018年11月22日二十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从生活、工作、生产、投资、经营等多方面、全方位的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 一、惩戒对象 2019年 2019年 10 月 28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 号)正式实施,从七方面对应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单位、个人做了定量的描述说明。 第五条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2022年 2022年2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部令第48号)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对“骗保”行为做了更加详尽的描述,新增认定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行为是“骗保”。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2022年07月11日人社保、财政部应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2〕45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党群众路线在杜绝违规支出、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的具体体现。 第六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中国共产党永葆青春活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传家宝。一切依靠群众,从人民群众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思想和方法,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从以上杜绝违规支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发展历程来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基础上,先是限制社保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乘坐民用航空器,将严重失信人列入“黑名单”,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次是二十八部位多方面、全方位的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人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联合惩戒;再次就是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做出具体描述;最后通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在新形势下创造发动与组织群众的新方式、新方法,千方百计切实保障社保基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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