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仪表飞行规则是借助于航空器的仪表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飞行所必须遵守的飞行规则。《芝加哥公约》附件2第五章是关于仪表飞行规则的规定。 仪表飞行规则是借助于航空器的仪表和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飞行所必须遵守的飞行规则。《芝加哥公约》附件2第五章是关于仪表飞行规则的规定。 1. 适用于一切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规则 (1) 航空器必须装置适当的仪表和适宜于所飞航路的无线电导航设备。 (2) 要有规定的最低高度(层)。除非为起飞、降落所必需或经有关当局特 殊批准,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高度(层),不得低于飞越国家所规定的最低飞行高度;在未规定最低飞行高度的地区,按下列规定执行:①在高原和山区,其 高度(层)至少高出在航空器预计位置半径8公里内的最高障碍物600米 (2 000英尺);②在上述之外的地区,其高度(层)至少高出在航空器预计位置半径8公里内的最高障碍物300米(1 000英尺)。 (3) 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改为目视飞行规则飞行。①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的航空器拟改为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时,如已提交了飞行计划,必须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说明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并报告对现行飞行计划所要作的更 改。②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航空器进入或遇到目视飞行气象条件时,除非预 计并打算进行相当长时间的、不间断的在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外,不得取消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2. 适用于在管制空域内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规则 (1) 在管制空域内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必须遵守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规定。 (2) 在管制空域内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巡航时必须沿一巡航髙度层飞行; 如经准许采用巡航爬高技术,则须在两个髙度层之间或一个髙度层之上飞行。 3. 适用于在管制空域外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规则 (1)巡航高度层的规定。在管制空域外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水平巡航时,必须按下述规定,沿与磁航迹相适应的巡航高度层飞行:①国际民航组织制定 的巡航高度层表;但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对在离海平面900米(3 000英尺)或以下飞行另有规定者除外;②修订的巡航高度层表,如对飞行高度层290 (29 000英尺)以上的飞行,规定要求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的巡航高度层表执行。 (2) 通信的规定。在管制空域外进行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如果处于或进 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当局按照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有关规定而指定的区域或沿按之指定的航路飞行时,须在有关频率上保持守听,必要时与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建立双向通信。 (3) 位置报告的规定。在管制空域外进行的仪表飞行规则飞行时,经有关 空中交通服务当局要求:①提交飞行计划;②在有关频率上保持守听,必要时与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单位建立双向通信;必须按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关于对受管 制飞行位置报告的规定,报告航空器飞行的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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