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群友咨询一个问题,绕飞雷雨,如果可以目视,那么能不能下到MSA以下?VMC和VFR?
IFR怎么转VFR?
MSA适用于VFR吗?
最关键的问题,我国的ATC怎么对VFR进行管制?
我们国家的飞行员最开始的时候不是特别强调VFR,规章对于VFR描述就几句话,很多飞行员上飞机就开始仪表目视混合飞行。尤其是老一点的飞行员,那时候连CCAR都不全,学飞行主要是学飞行驾驶术本身,基本没有规章的学习。而且因为条件受限,单飞VFR转场飞行较少,造成的结果就是大部分人对VFR飞行不太熟悉。这不仅仅是飞行学员,包括管制员、签派员、飞行教员,还有很多对VFR概念很含混,这应该说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
比如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上也只写了“目视飞行”、“仪表飞行”,都没写全是目视飞行规则或者仪表飞行规则。很多人会把VMC和VFR混起来,集中体现在中文“目视”上。
比如最开始从翻译波音FCTM的时候,很多公司把稳定进近的条件“在VMC”下,500英尺稳定,活生生翻译成目视下,而更把这个理解成等同于基本飞行规则下的“目视飞行”。然后有些人说我们都是仪表飞行,所以只适用于“IMC”条件1000英尺的稳定进近标准。最后五花八门的稳定进近提高到1200英尺、1500英尺,总之群蛇乱舞,都是来源于对VMC和VFR基础知识的欠缺。
VMC是气象条件,VFR是目视飞行规则,有一定的关联性,单完全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就用“目视”来一言以蔽之。
VFR飞行必须满足VMC条件,但是并不是满足了VMC条件下的飞行就是VFR飞行,这个概念不要搞混了。VMC是(VISUAL METEOROLOGICAL CONDITIONS)目视气象条件的缩写。CCAR91部155条规定了VMC的标准:第91.155条 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
(a) 本条规定了基本目视飞行规则的最低天气标准。除经空中交通管制按第91.137条批准在高空空域实施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外,只允许在中低空空域内实施。
(b) 除第91.157条规定外,只有气象条件不低于下列标准时,航空器驾驶员方可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1) 除(b)(2)、(3)项规定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含)以上,能见度不小于8千米;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3千米以下,能见度不小于5千米;距云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500米,垂直距离不小于300米。
(2) 除运输机场空域外,在修正海平面气压高度900米(含)以下或离地高度300米(含)以下(以高者为准),如果在云体之外,能目视地面,允许航空器驾驶员在飞行能见度不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i) 航空器速度较小,在该能见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时间观察和避开其他航空器和障碍物,以避免相撞;
(ii) 在空中活动稀少,发生相撞可能性很小的区域;
(3) 在符合(b)(2)项的条件下,允许旋翼机在飞行能见度小于1600米的条件下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各个国家的VMC和我国的VMC有些细微的差别,尤其是在不同的空域,都可能会有不同的要求。https://mp.weixin.qq.com/s/0zynI5uNXwKhP1Juf_4Ru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