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白费劲啦! 诉讼时效过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类似这样的话 很多读者可能不理解 诉讼时效究竟是什么意思? 法律这样设置 不是在帮助“坏人”吗? 古希腊有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诉讼时效的产生其实质上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督促。简单来讲就是,民法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行使权利,权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计算期限,如果你在该法定期限内懈怠行使你的权利,超过该法定期限,民法将不再保护你的权利,对方将拥有抗辩权,可以不再履行相应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在民法典中起统领作用。 民法总则第188条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之一“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了调整(由1年/2年变为3年)。该调整引起了法学界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问题,各界更是争论不断,意见不一。 网络配图 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这一次的修改,和你我实际上是息息相关的 光看法条 是不是觉得很难懂? 下面,有请律师结合案例 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陈钟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综合部负责人、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擅长各类房地产法律服务,国有企业、企业法人、行政机关等法律顾问,民商事和行政类应诉,征收拆迁、股权及投融资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 输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一啤酒瓶砸下去之后…… 2017年2月21日,原告王某在喝酒时与被告于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被被告用啤酒瓶子打伤头部,造成原告住院治疗的后果。原告经诊断为头皮裂伤,住院28天,Ⅱ级护理,花费医疗费1228.75元。2017年3月30日,当地派出所对原、被告进行调解未果,故2017年10月8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后于2017年10月24日撤回起诉。2018年4月16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28.75元,误工费6720元,护理费1775.2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0143.95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于2017年2月21日发生纠纷后,经当地派出所处理,于2017年3月30日调解不成,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原告于2017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撤回起诉,并于2018年4月16日再次起诉,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故原告的主张并未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总则未做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指出,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特别注意: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情况下才可适用。 输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解读】 这10万块,还要得回来吗? 2014年3月13日,被告金某向原告阮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向原告出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被告黄某作为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时约定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期间为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015年4月27日,原告就本案向绍兴某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还款,后因未缴纳诉讼费,法院裁定该案按自动撤诉处理。被告金某于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共归还3万元,后被告金某至今未归还剩余款项,被告黄某也未履行相应保证责任,阮某诉至法院。 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只要权利人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口头起诉,就应认定权利人积极主张了权利,而无需等待法院受理,故原告未缴纳诉讼费自动撤回起诉也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到2014年5月12日止,原告向法院第一次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向法院第二次起诉的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亦未超过诉讼时效中断后的三年期限。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跨越民法总则施行日时,依据法理,可推定当事人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是知情的,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符合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立法目的。 输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当众辱骂我?起诉你! 在广州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原告孙某诉被告彭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孙某主张其于2014年12月5日受到被告彭某当众辱骂诽谤,即原告自该日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至2017年10月1日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适用《民法总则》有关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故原告于2017年11月6日起诉提出本案主张,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依法不予保护。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情形下,义务人已经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义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交易秩序已经稳定,如果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会使已经稳定的交易秩序受到冲击。 输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案例解读】 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于2017年10月1日时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使得诉讼时效中止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以上案例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 “律师来了”入驻 喜马拉雅FM啦! 今后我们会在同名频道里 聊热点、谈情感 纯干货分享…… 你想要的,全都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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