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商标未能实行全面注册保护的情况下,被他人在企业非经营范围内抢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该怎么办?下面小编通过一个案例来告诉大家。 【案件简介】 “凯迪仕”是深圳市凯迪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的商号,也是其智能锁产品的中文品牌名称,随着多年的经营积累和智能家居的发展,在智能锁产品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也因此,市场上逐渐出现抢注“凯迪仕”商标的行为,企图通过傍上名牌的顺风车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中就有中山市龙多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在第7、11类注册了” 争议商标“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申请人主营智能锁具产品,与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而且由于智能锁具产品主要涉及第6、9、20类等,申请人当时并未在争议商标指定的第7、11类在先成功注册“凯迪仕”相关商标,因此,如根据上述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将很难得到商评委的支持。 同时,由于驰名商标对被认定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范围、宣传推广情况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十分严格,因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失败风险较大。 综合以上种种,依据申请人当时商标注册情况及主营业务领域,难以有效对抗争议商标“ 常言说得好:车到山前必有路,从申请人公司本身情况找不到案件突破点,何不把目光转向被申请人“中山市龙多电器有限公司”。经过一番检索,发现被申请人不仅申请注册了三百多件商标,而且不少商标文字与他人商号或产品名称相同。 【案件过程】 经过服务市场服务商华进团队在各类商标查询软件、网站上苦苦搜索,终于皇天不负有心人,发现如下: (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三百多件,且大都集中在第7、9、11、25类,主要涉及机电设备、家居用品、灯具等领域; → 大量囤积商标目的明显 (2)除抢注与“凯迪仕”近似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有不少商标与他人独创的产品名称、公司商号相同/近似; → 抢注恶意明显 (3)被申请人有近一百件商标在网上状态为可售; → 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结合上述事实,经过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答辩、质证程序后,最终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裁定第7类、第11类争议商标“ 【案件启示】 目前《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共有45个类别,每个类别下设多个群组,纵使是企业核心商标,也很少在45个类别的所有群组上提前注册,也因此给那些妄图通过抢注知名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可趁之机。 而商标局对新申请商标的审查,除审查范围仅限于新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群组上有无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因此导致众多知名品牌被他人在非主营业务类别上成功抢注的事情常有发生。 尽管如此,我们也不用抱怨社会,就此放弃;不妨换个角度,从抢注人身上着手、寻找突破点。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怠。 因此,如果遇到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以自身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不足以对抗时,不妨换个角度出招,从对方情况入手,说不定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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