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指出,领取补助的对象需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佛山市户籍且按政策纳入佛山市自查和审核并通过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其余条件符合《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相关规定。 据了解,佛山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原民办代课教师户籍所在区的财政全额负担。在补助标准方面,对于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按照《工作方案》规定执行: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对于工作年限低于10年的(不含10年),以工作年限满1年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补助,即:工作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540元;满8年不足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80元。以此类推。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市教育局提出,各区要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发放办法,细化并明确发放方式、发放渠道、发放单位、发放要求等内容,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确保按时足额将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手中。对于特殊情况要根据实事求是、维护稳定的原则,研究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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