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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必杀技:在判决前对老赖下手!

 田美风子 2019-04-21

我们都知道,从决定打官司的起点到最终解决债务纠纷的终点之间横了三座大山,分别是立案、审理和执行。前面我已经教大家如何翻越立案和庭审两座大山了,而能不能拿下最后一座大山其实不仅仅需要相当的付出,还需要一定的运气。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那么我们可以登顶之后拨开云雾见青天,享受胜利的喜悦和果实。如果对方没有偿还能力那么即使登顶了也会发现愁云密布不知何日才能看到希望。

其实最终登顶的难度有时是取决于爬山的准备是否充足,是否为最终登顶做好准备。其实诉讼与执行是两个案件,诉讼衡量的是被告该不该付钱的问题,执行则考量的是被执行人能不能付钱的问题。缺乏经验的当事人很可能将精力集中于如何赢得诉讼,而忽略将来执行可能遇到的问题;而一个稍有诉讼经验或聘有律师的当事人会在考虑如何胜诉的同时帮你锁定对方资产,避免对方转移资产,导致最终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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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诉讼前和诉讼过程中,债权人一方除了考虑如何胜诉的实体法律问题,也应了解如何在判决之前就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财产的程序问题。接下来向大家介绍三种在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被告财产的程序:

1、诉讼财产保全

即在立案后、判决前,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常见的包括车辆、房产、土地、银行账户等。

2、诉前财产保全

即在立案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财产,内容几乎与诉讼财产保全一致,需要提示的是,法律规定诉前保全后三十日内必须提起诉讼,否则保全将被解除。

3、先于执行

即在判决前,请求法院提前执行被告财产,这种程序一般仅适用于人身损害等紧迫性案件,先于执行的范围一般也仅限于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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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没有聘请律师,又准备打官司,那么最好充分了解和利用以上三种程序,防止“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

不过,这三种程序都不是免费的,不仅法院会在诉讼费之外另行收取一定保全费,而且当事人需要自行提供担保,常见的担保包括自己或亲友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一旦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担保财产也将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如果无法提供担保物,也可以购买各大保险公司的诉讼担保保险,以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保全制度中,还有一点极容易被人忽略,那就是保全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被执行财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由于诉讼程序往往旷日持久,保全在诉讼期间届满的情况十分常见,如果不留意,很有可能导致保全自动解除,前功尽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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