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专题研究】受托人责任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六)

 gzdoujj 2019-04-21


不同类型信托业务中受托人职责


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类型较多,不同类型项目中,受托人的义务不尽相同,下文结合《尽职指引》的相关规定,分别研究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和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职责。

 

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

 

主动管理型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具有全部或部分的信托财产运用裁量权,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信托。主动管理型信托中受托人的义务体现在由受托人主导信托全过程,对信托公司管理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贯穿信托事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受托人在信托产品结构设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通过不断地比较和筛选,选择最佳的投资策略,并应作出合理的风险预判以及风险应对措施。

 

1.项目设立前受托人职责

 

(1)尽职调查。受托人应当对项目开展深入的尽职调查,全面了解项目各方面情况,包括从交易结构、交易对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评估信托项目的可行性、合规性,以及涉及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反映所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的结果。

 

《尽职指引》第二章尽职调查与审批管理,对尽职调查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且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对信托项目进行审议,对审议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及审议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保存。尽职调查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并在项目审议时予以参考,但与尽职调查相关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信托公司承担。

 

(2)推介与销售。信托公司开展推介和销售工作,应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理念,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和审慎合规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项目,向其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资产管理理念。推介和销售人员在推介和销售工作的整个流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定,开展包括投资者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在内的反洗钱审查工作。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双人双录”要求进行认购、签约,全程录音录像,并保存影像。

 

《尽职指引》第三章对营销原则、投资者教育、了解客户、产品推介和委托推介、录音录像和面签等进行了规定,并且明确信托公司设立信托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进行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夸大公司经营业绩或者恶意贬低同行等。值得注意的是,《尽职指引》对信托公司委托其他代理机构推介产品的要求做了详细规定,并明确对代理推介中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3)法律文件管理。《尽职指引》第五章是合同规范,专门对信托文件和交易文件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信托公司起草相关文件时可以参考。信托文件中应当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明确,特别是对于法律规定不清楚的要素,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则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尤其要避免相互冲突的规定。此外,法律文件应充分保障合同各方利益,避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以及可能使得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同时,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的条款及风险揭示条款,应当采用足以引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或采取其它合理的方式提请委托人、受益人注意。

 

2.项目设立后受托人职责

 

(1)成立宣告。信托项目成立条件获得满足时,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和时限,向委托人/受益人宣告信托项目成立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2)存续期管理。《尽职指引》第四章运营管理,对信托设立后的分别管理义务、信托财产保管、忠实义务、亲自处理义务、存续期管理、风险应对等做了规定,并且对从业人员资质、内部问责等进行了规定。其中对于忠实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不但从积极方面进行了规定,而且从消极方面规定了信托公司不得有的行为。信托项目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履行各个环节的义务。

 

具体而言,项目设立之后,受托人在放款、资金归集、存续期跟踪、管理进度调整、现金流监管、价格监控、担保方式确认、期间信息披露、按期分配利益等各个环节负有重大责任及义务。出现信托文件及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需要按照信托文件或法律规定召开受益人大会,确定信托事务管理方式。

 

除此之外,受托人对信托项目应分别建档,按法定、约定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地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同时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3)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包括定期信息披露以及临时信息披露。“一法三规”以及资管新规均对信息披露提出了较高要求。在法规规范的范畴内,信托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对信息披露事宜进行具体约定。《尽职指引》第七章专章规定了信息披露,对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进行了规定,并且规定了委托人、受益人的查询权。

 

信托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不得同时就同一信托项目向各信息披露对象(含监管部门)提供不同版本(指核心要素和内容不完全一致)的信息披露文件。信息披露的方式应符合信托文件约定。

 

3.终止清算时受托人职责

 

终止包括到期终止及非按期终止。到期终止是指出现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情形的,信托项目终止。非按期终止是指信托项目无法于预设存续期限届满时按期终止。

 

(1)利益分配。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将现金划付至受益人账户,以原状分配方式分配的,应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2)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信托项目的基本信息,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信托收益情况及分配情况,清算报告异议期及受托人解除责任声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信托文件约定应当披露的其他内容。

 

(3)审计。“资管新规”要求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监督管理部门。

 

(4)异议处理。受益人未在异议期限内对清算报告提出异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就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受益人对此提出异议的,信托公司应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4.应急响应及风险处置

 

应急响应和风险处置是指信托项目存续期间,受托人发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或受益人利益受损失的情形,或经过专业判断后认为极有可能发生导致信托财产或受益人利益受损失的情形时,对出现的风险或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应急响应并进行相应处置的工作。在出现风险或潜在风险时,受托人应立即采取积极的措施,对项目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调查、审计评估、估值调整、补充增信、跟进项目接管、资产处置、诉讼仲裁等。

 


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


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或其指定人的指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公司不承担积极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1. 受托人事前、事中、事后职责

 

(1)项目设立前。

 

①忠实谨慎义务。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处分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或信托合同事前明确约定。受托人应遵从信托目的和委托人意志,并按照信托合同规定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出发点是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应当遵守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谨慎和忠实义务。

 

②事前尽职调查与审批义务。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既可根据委托人意愿以及信托财产运用的不同特点按照公司信托业务操作规程自行开展尽职调查,亦可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完成尽职调查。并且应当在信托文件中向委托人充分揭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审批制度,完善项目审批流程,明确项目审批权限及时限。同时,应按照公司规范,结合尽职调查报告及可行性报告对拟设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进行审议。审议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及审议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予以保存。

 

(2)项目设立后。

 

①信托合同的设立与规范。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建立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信托业务类别,明确合同管理的流程及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及责任,切实防范合同风险。信托文件应当载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必备事项,并就信托当事人在尽职调查、信托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中的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承担等作出明确约定。

 

②运营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开展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应依法履行必须由信托公司或必须以信托公司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并履行与以上管理职责相匹配的义务。

 

③风险告知及保密义务。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向委托人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在信托文件中应向委托人充分揭示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重大风险以及拟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同时,由于信托关系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委托关系,牵涉到信托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受托人应担负相关信息的保密义务,积极保护委托人的信息安全。

 

(3)终止清算时。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包括终止清算义务、编制清算报告义务。这与主动管理类信托并无太大不同,不过被动管理类信托通常会约定信托财产原状返还。


 

2. 委托第三人处理的事务信托

 

《信托法》第三十条规定,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尽职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也有相同规定。不过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事务的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的,可以作为和委托人之间发生纠纷时,供法院裁决参考的依据。此外,如前文所述,国外信托法对委托他人信托事务时,受托人的选任和监督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这点值得中国信托法借鉴。目前,信托公司在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时,可参考以下原则:

 

(1)建立名单管理机制。信托公司在委托第三方代为处理时,应对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建立第三方机构的名单管理机制,将符合信托公司要求,满足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投资顾问、专业服务管理机构等列入“白名单”,并定期对名单进行更新,有效地排除高风险、避免合规风险。

 

(2)审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若信托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审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对于不符合信托法律相关规定的,应通知第三方机构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将其移除“白名单”,并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3)对委托人实施告知义务。受托人委托第三人处理信托业务,受托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每年至少出具一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信托财产方式、信托财产投资及收益情况等。

 

3. 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的免责认定

 

(1)相关信托文件的完善。

 

①尽职调查报告的审核。信托公司在编写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尽职调查报告中,应严守“忠实、谨慎”原则,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确保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委托人或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的,受托人应在能力范围之内审核尽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避免出现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委托人或第三方尽职调查报告出现虚假、有损受益人利益行为发生,应在第一时间向委托,人进行书面告知。

 

②信托财产原状返还条款的运用。《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或其继承者。由此可见,《信托法》并未限制信托财产的分配方式,信托公司应合理运用信托财产原状返还条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风险由委托人/ 受益人承担。信托合同中应详细约定各方所需履行的职责,设立明确的原状返还条款,并提示担保物权的变更登记等细节,确保原状返还条款可以顺利执行。

 

③明确由委托人下达投资指令。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的特征之一,即是信托公司根据委托人指令对信托财产进行处置。信托公司在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合同中,应明确投资指令下达完全遵循委托人的主观意志,并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向受托人进行确认,明确受托人仅仅是按照委托人投资意愿完成投资行为。受托人仅承担消极功能(保管义务、分配义务等),以文字形式明确委托人为投资行为的责任主体。

 

(2)完善事务管理职责。信托公司在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的运营管理中,应履行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和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定期出具收益分配报告。项目结束时履行清算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信托利益分配情况等。同时,信托公司应妥善保管相应合同、函件、指令的纸质文件,通过各种途径对信托文件进行留痕。概言之,被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中,也需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和信托文件约定义务。

 

总结

 

总体而言,包括信托产品在内的所有资产管理产品,都是收益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标的,这也是确定受托人义务与责任的裁判理念与价值导向。一般情形下,对主动管理型信托受托人收取高额报酬理应履行较多义务并承担较高责任,而对于只是收取少量的“通道费”的被动管理型信托的受托人而言,义务和责任都应远小于前者,但也并非绝对,因为实践中责任认定可能因个案情形不同而有差异。但无论哪种业务形式,信托合同的约定和《信托法》规定的受托人义务对受托人而言都是必须遵守的,否则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部分主要从受托人是否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来区分的主动管理类业务和被动管理类业务出发,分别梳理两个业务中受托人的具体职责问题。实际上,在不同业务领域和不同资金运用方式的各类信托业务中,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职责都是不相同的,原因在于这些业务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也是不相同的。例如,在证券投资类和债权类信托中,受托人义务就存在很大的不同,受托人承担的职责也有很大不同,其尽职要求自然不同。然而,由于篇幅结构限制,本部分无法对于所有的信托业务类型展开研究,但其存在的差异是不容忽视的,也是业务实践中需要注意的。


(课题牵头单位: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摘自:《2018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