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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常见错误认识就规范指引

 法律经验库 2019-04-22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通俗的讲,即,谁家的房子占了谁家宅基地界类的问题。实务中很多人认为此种情况可以直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该类纠纷。然而实际上,此种认知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及实务操作系统阐述在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中,当事人对宅基地纠纷的常见错误认识及正确处理方式。

一、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能否先起诉至法院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依据该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因宅基地的使用产生争议,应当先申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实践中一般先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查处理。目前我国土地登记制度已经完善,现实中大部分宅基地实际已经完成了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发生该类争议时应当先查看相应的登记证书关于使用权的边界记载。不持有该证书的,可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取。

如果上述材料已经明确记载宅地基使用权的分界问题,当事人认为记载正确且他人侵犯了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认为上述土地登记文件记载错误的,应当申请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并纠正。上述部门不予调查或当事人对调查结论不符的,可以对做出调查结论的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二、宅基地未获得审批通过前是否拥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

当事人主张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土地使用权,但该所使用的该宅基地并未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的审批。或者其仅仅通过了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审批。上述情况均属于当地人未获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均应当先通过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确权,再确定他人是否侵害了其权益。

三、就重建安置宅基地分配问题直接诉讼

当事人因拆迁或其他原因而被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当事人对宅基地分配有异议的,属于分配规则的制定程序及结论异议问题。该问题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当事人据此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之间存在矛盾的处理

各当事人之间所持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相矛盾的,此种情况仍然属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此时应当先由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做调查处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宅基地登记权人与同户籍其他人员共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据该规定,农村宅基地适用的是按户分配的方式。同一户口簿上的其他人员对宅基地享有共同使用权。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以自己为宅基地证书登记的使用权人为由拒绝同一户口的其他人员使用宅基地,法院对该行为不仅不予支持,还将认定为对他共同使用权人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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