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产无小事。 这是2015年7月,我作为仲裁员审理的一起案子,写完裁决书后不久,天津港发生了特重大爆炸安全事故,再次证明了安全生产无小事,安全生产大如天,安全工作,关乎人命,丝毫马虎不得。 基本案情: 员工D是钳工,在车间机修清洗电路板时,因看到上面有水,怕影响到电路板里面,当时用布擦了一下,没擦到的地方就想用火轻轻烤一下,以免水弄湿造成短路,没想到是易燃物,导致机床控制面板着火,机床控制面板损坏。 后来,公司就以此为由解雇了D,D申请劳动仲裁。 D认为, D的行为发生在2个多月前,并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没有引起火灾,当时D已经检讨认错了,公司当时并没有解雇D。公司解雇D的真实理由是因为公司今年的经营效应不好,才拿2个多月前的小事故做借口。 公司解释为什么过了2个多月才解雇:事故发生恰逢春节前,随后放春节假,公司复工时间比较晚;安全生产是公司非常注重的重要生产原则,对此类事故,除了要花时间把人员找齐来还原事件的原貌是需要时间的,随后拟定责任也是需要时间。 公司也说了一个细节:车间的墙壁上是张贴了禁止烟火的标识的。当然,员工对此不予不确认。 裁决结果: 本委认为,申请人对《检讨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委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据此,申请人在工作中有违反操作规程,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鉴于安全生产事故无小事,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保护劳动生产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生产员工则关系到个人以及同事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家人的幸福和生活,故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与法有据,本委对此予以支持。 (写这份裁决,其实没太多迟疑,可能体现了自己的价值取向。虽然员工的行为可能没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但如果什么事情,都等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时候,就晚了) 这个案子,历经一裁两审,最终均驳回了员工的请求。 二审判决: 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依据D书写的检讨书的内容,可以确定D因为违规操作,将电路板燃烧,导致电路板上的按键损失,给公司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本院认为,即使D并非出于故意点燃电路板,但其作为车间的工作人员,应当有安全生产的注意义务。并且D也确认被烧毁的电路面板并不属于其工作范围,D如果发现该面板有液体,在其不清楚液体的具体情况时,不应当擅自点火,因此,D在车间点火并最终导致电路面板烧毁的行为,已经属于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影响了公司的生产秩序,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后余思: 这个案子,公司也提交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是公司不能证明规章制度已经依民主程序制定了并且告知给劳动者了,所以,如果公司在这一点上做得更规范一些,这个案子,可能会更容易支持公司,而不用寄希望于裁判者的价值取向。 二、员工在工作中违规操作造成自己受伤的,是否构成工伤? 有这样一种思维逻辑:员工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受伤的,这种情况下,过错在于员工,不能员工犯错了,还要公司赔偿,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BUT,工伤赔偿执行的是工伤员工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员工受伤的责任是用人单位、他人还是员工自己造成的, 受伤员工都应得到必要的补偿, 这种补偿是无条件的, 而不管员工个人是否有过错。 所以,即使员工在工作中违规操作造成自己受伤的,也属于工伤。 三、工伤员工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是否可以追偿? 员工违规操作造成自己受伤的,虽然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个并不能免除工伤员工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规定的工伤员工应享受的权利,赔偿经济损失是法律规定的违纪员工应承担的义务。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赔偿经济损失,二者并不相悖。 所以,公司追偿经济损失,并不以员工是否是工伤而区别对待。 法条链接: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条解读: 1、公司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需要具备这几点:员工有过错,公司有经济损失,员工的过错与公司的经济损失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正是因为员工的过错行为,公司才有这样的经济损失)。 2、员工的赔偿责任是适当赔偿,即根据员工的过错程度、经济损失的大小、过错的可避免程度、员工的工资收入等情况来酌情认定。 小技巧: 既然是由裁判者酌情认定的,大多情况下,裁判者都是按20-30%的比例来酌情认定劳动者的赔偿责任的,这个酌情比例,说实话,公司有点不甘心。 基于此,我建议我们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增加这样一个条款,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因为事前有约定的,而且约定并不是太不合理的,裁判者还是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认定的,这样子,裁判者的酌情比例就可以到50%了。 “由于乙方的原因(包括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或工作失职等)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的赔偿比例不得低于经济损失的50%。” 3、公司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除员工的赔偿额,但每月扣除的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离职的,则可以从工资中一次性扣除,不再执行20%的限制。员工工资不足以扣除的,公司还可以继续追偿。 4、公司也可以跟员工协商,员工同意的,由员工另行拿出金钱来,一次性赔偿,公司不再从工资中按月扣回 四、员工违规操作造成自己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因此支付的工伤赔偿款(比如: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等),能否作为单位的经济损失向工伤员工追偿? 单位基于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工伤赔偿款,不属于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属于单位法定的赔偿责任。所以,单位是不能向工伤员工追偿这部分工伤赔偿款的。 我有一个课程:《最新个税筹划和社保应对》。 超实用,简单易懂,凡是听课的,都学会了。 课程有免费试听内容,免费试听地址:https://www./hr/special/taxnew/init 欢迎你订阅后,点击我头像,加我主页的联系方式跟我做朋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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