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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篇》第三章

 诸诸行无常常 2019-04-24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道”,在这里是引导的意思。

“政”在这里并不是政治的意思,朱熹的注释是“政,谓法制禁令也。”

“齐”,整齐、约束的意思。“免”是避免、躲避的意思,“耻”是羞耻之心的意思。

“格”,有两种解释,一为“至”,二为“正”。朱熹对这两种解释的注释是这样的“格,至也。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出;一说,格,正也,书曰‘格其非心’”。

对于“免而无耻”朱熹是这样注释的,“谓苟免刑罚而无所羞愧,盖虽不敢来恶,而为恶之心未尝忘也”。就是说虽然侥幸免于刑事处罚,但根本没有羞愧悔改之意,就算以后不敢再为恶,但为恶的心思一直依然存在。

本章的译文是这样的,孔子说:“用法制禁令去引导百姓,使用刑法来约束他们,老百姓只是求得免于犯罪受惩,却失去了廉耻之心;用道德教化引导百姓,使用礼制去统一百姓的言行,百姓不仅会有羞耻之心,而且也会使人心归正。”

朱熹对本章的注释很到位,可以好好体会一下。“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刑罚虽然能使百姓不敢犯罪,但是并不能使人懂得犯罪可耻的道理,道德教化及礼制的推广,会潜移默化的使民心向善,严刑峻法则是舍本逐末,所以道德教化才是治理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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