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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弛:新石器时代葬仪空间所见饮具四例

 依然叶 2019-04-24

  摘要:大汶口M10、东山村M91 和八里岗合葬墓M13、M14 四个案例都有以棺椁分隔的不同葬仪空间。不同的空间随葬了分别象征“饮”和“食”的器具乃至猪骨,其中的饮具在位置上更为靠近墓主。饮具都是成对的,有的饮具显然是明器,象征意义十分明显。饮具大都成套,包括了盛酒器罐和壶、温酒器鼎和鬹、注酒器盉与鬹以及饮酒器具杯子,各类器具大都有盖,更说明饮用的方式为热饮。每个案例中都有不同形制的罐和壶,甚至还有不同样式的杯子共存,或许还说明当时有多种酒类或不同产源的酒类,不同的酒类也许还有不同的喝法。

  宴饮一事关系到史前社会政治与权力形态之处颇多,这一点已久为国外人类学和考古学所重视,在中国史前考古中也不乏研究的先例。笔者对中国史前墓葬葬仪的研究也认为,新石器时代埋葬仪式中的随葬品是以“饮”和“食”的观念为中心的,而这两者间又以宴饮的观念最为突出,只是对于宴饮的细节未及深究。本文继续此前研究的思路,从泰安大汶口、张家港东山村和邓州八里岗三个地点四座墓葬的实例材料出发,在葬仪空间中对宴饮的饮器加以分析,进而对与之相关的饮料也稍加推测。宴饮的饮料一般认为是酒,刘莉有过集中的讨论,认为史前中国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的饮酒方式是不同的。本文涉及的地点大都在东部地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有饮酒的习俗,但年代较早的贾湖遗址和较晚的龙山时期两城镇遗址都有残留物研究认为已经饮用某种酒类,因此,下文直接以酒来代指所涉饮料,以便行文。

  案例一:大汶口M10

  大汶口M10是大汶口墓地中规模最大的墓葬,墓室长4.2、宽3.2、深0.36米。墓室内有椁,椁内中央挖有一个长方形浅坑,或许是棺的位置,坑内墓主为一50~55岁女性(图一)。墓内随葬品摆放极有规律,在所有随葬品安放完毕并填土过半之后,在墓穴四角各放置了一件宽肩壶,是安葬仪式的最后程序。墓穴内除了墓主身上佩戴及手执器物,以及棺椁间各一对象牙雕筒和漆器之外,所见随葬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食器和猪骨,主要放置在墓主脚下椁外的位置,以及少量在椁外右上角;另一类就是饮器,在棺内、棺椁之间以及椁外都有,但均在墓主头上方及身体两侧(图二)。

图一 大汶口M10平面图

1.Ⅰ式象牙雕筒(2件) 2、8、11.Ⅺ式其他鼎3、32.Ⅴ式单把杯4.Ⅱ式三足盉5、22.Ⅶ式无鼻壶6、7.Ⅲ式空足鬶9.Ⅷ式高柄杯10.Ⅴ式平底盉12.象牙梳13.Ⅰ式笄、有穿长石片饰(27件) 14.管状石珠(31颗) 15.松绿石串饰(19件) 16.Ⅲ式石斧17.Ⅰ式臂环18.Ⅶ式石铲19.Ⅱ式骨雕筒20.Ⅸ式器盖21.Ⅰ式器盖23.Ⅱ式笄24.象牙管(压在头下) 25.Ⅰ式笄(压在头下) 26、40、46、51.Ⅵ式宽肩壶27、43.鳄鱼鳞板28、33~35、52.Ⅳ式背壶29、30、44、45(1)、(2).Ⅵ式高柄杯31.Ⅴ式其他罐36、37、41、56、58.Ⅲ式单把杯38、39、47.Ⅲ式细柄豆42.Ⅰ式指环48.Ⅳ式其他

罐36、37、41、56、58.式单把杯38、39、47.式细柄豆42.式指环48.式其他罐49、54.猪头骨50.Ⅲ式瓶53.Ⅹ式折腹鼎55、57.Ⅱ式彩陶背壶59.象牙片2件(压在头下) 60.猪骨61.Ⅰ式双鼻壶(压在50下)

说明:(1)二层、三层的陶器,均堆压在葬具西端外陶器下,器物号后的(二)、(三)即代表层次,1/(三)是Ⅲ式折腹罐,2/(三)是Ⅲ式细柄豆,其余全是Ⅲ式瓶。

(2)平面图上虚线范围内是红硃土

(3)有些器物图上未表现者,均压在其他器物之下。

  依下葬顺序中随葬器物的位置来看,棺内或棺床位置的浅坑内所有随葬陶器都在墓主头上方,报告描述这个位置的随葬陶器共有11器,但实际上有号的器物共10件,或许是将9号高柄杯上的器盖多计为一件。依照报告的陶器型式,这10件器物中,2、8、11号为Ⅺ式其他鼎,均为夹砂白陶,个体小且有盖;6、7号为一模一样的白陶鬹;3号为Ⅴ式单把杯;9号为Ⅷ式有盖高柄杯;5号为Ⅶ式无鼻壶;4号为Ⅱ式三足盉;10号为Ⅴ式平底盉。成对的器物有鬹、盉、杯三种,但两件鬹的样子一样,各两件盉与杯的样子不同,不成对的有鼎和壶两种。

图二 大汶口M10部分随葬器物

  在棺椁之间,人体腹部左右两侧各一对背壶和单把杯,背壶为Ⅱ式,形制相同且都有彩,单把杯同为Ⅲ式,棺内人体腿部20、21号两件小器盖应当就是这两件杯子的盖,可能因棺木朽烂落入棺内。这种壶杯配对随葬的情况也见于椁外,椁外左上方(依墓主位置)有背壶和高柄杯各一对。右上方则有33、34、35号3件Ⅳ式背壶,32号Ⅴ式单把杯和36、37号Ⅲ式单把杯,杯也是3件,共凑成三对。只是这里还有一对细柄豆(38、39号)。椁外还有两例单独放置杯子的情况,一是右侧有一对高柄杯,二是右上角有一件单独的单把杯(41号)。墓穴内其他位置再没有其他可以认为是饮器的随葬品。

  上述在墓穴内不同空间或者说在下葬的不同顺序中安放饮器的情况共有三种,一是椁外右侧及右上角放置单只或成对杯子的情况。二是棺椁之间有对称的成对背壶+单把杯组合,以及椁外上方左右两处,一共五组背壶+高柄杯的组合。第三种是棺内墓主头上方设置一组酒器。只随葬杯子的情况或许只是随葬器物,而背壶+杯的组合中,或许壶中还有酒,M10中背壶+杯的组合才是最常见的酒器配伍。两种情况中,杯子都有单把杯和高柄杯两类,不知道与之配伍的酒是否也是两类。墓主头上方的一组酒器都很小,应当如报告所认定的那样,是明器,因此有象征的意义。这组器物中没有背壶,三件小鼎的用途并不清楚,但这种鼎与实用的炊器鼎是很不一样的,应当与用酒的某个程序有关。其他除单件的无鼻壶显然是盛酒的容器外,温酒的鬹、注酒的盉以及饮酒的杯都是成对的。因此这一组饮器才是成套的酒器,说明最讲究的饮酒方式乃是热饮,且包含了温酒、注酒和饮酒等多道程序。由于这一组热饮的盛酒容器不是背壶,或许还指示了热饮的酒与上面背壶中的酒很可能不是一种。

  案例二:东山村M91

  张家港东山村发掘了9座大型墓葬,不少都发现了棺或椁的痕迹。其中M91墓室长3.15、宽1.76、深0.5米。此墓墓主为男性,仰身直肢,位置在穴底正中略偏西一侧(图三)。墓主手执、穿戴有玉石器,也有一些玉石器随葬在墓主头上和脚下,此外,墓主腿上和脚上还分别有豆1和匜1件。这些器物贴近墓主,应当都是在棺内或椁内的。其他随葬器物和物品分别放置在墓主左右两侧,特别是墓主左侧的器物靠近墓壁,与墓主之间有很大的空间,都应当是在棺或椁之外。左右两组器物在类别上有很大不同。左侧器物在墓穴左上有罐2、甑1、盖鼎1、豆3件,是一套食器;墓穴左下角有盖鼎和缸各1件以及兽骨若干,也是食物食器一类(图四)。

图三 东山村M91平面图

1~2、9~12、16、19. 陶罐3. 陶甑4~6、37. 陶豆7. 陶缸8、17、20、41、43~44. 器盖13~14. 陶鬶15、18. 觚形杯21、39、42.陶鼎22、24~28、32~33、35、40.玉环23、34、36.玉镯29.玉铖30~31.石锛38.陶匜

  墓主右侧与墓壁之间有器物11件,应当是饮器。这些器物的安放颇有规律,自上而下依次是盖鼎1 (20、21号)、C型罐(16、17 号,有盖)和A型罐(19号)一对、觚形杯一对(15、18号)、有盖鬶一对(13、14、43、44号)、B型罐(12号)和C型罐(11号)一对、B型罐(16、17号)一对。这些器物中,18号觚形杯和19号罐相当靠近墓主的头部,很像是因葬具朽坏而发生过移位,其他成对的器物都是并排安放的,特别是下面的两对罐,之间还特意留有比较大的空隙,可见成对安放是有意为之,只有盖鼎是单件。

图四 东山村M91随葬陶器(部分) 

  这些器物包括了盛酒器罐三对,温酒器或注酒器盖鬹一对,饮酒器觚形杯一对。单另的盖鼎,虽不能明确判定其用途,但它的样式与墓葬和遗址所见用作炊器的大型盆形鼎是很不相同的。这件有盖子的鼎是一只个体小的带把罐形鼎,器身倾斜,把在略高的一边的鼎足上方,可见是为了倾倒方便而专门设计的,倾倒的物体必然是液体,所以这只鼎显然应当是专门加热液体的。如果它的作用确实是为了加工或加热酒类饮料的话,那么这一套器物中的一对有盖鬹也许就仅仅是注酒器,有盖子显然是为了保温。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就是三对罐类盛酒器中储存的酒类不止一种,不同酒类的加温方式也有所不同,需要小鼎和鬹两种加温器具。三对罐子的形状实际上是很不相同的,其中的C型罐个体稍小,体高折肩弧腹,特点最突出;A型罐和B型罐个体较大,从形态上看都是圆鼓腹有扳手一类,只是B型下腹稍长,肩比较明显而已。三对罐子里面明显有两件C型罐,可以成为一对,另外4件报告的分类是3件A型,1件B型,不知是否能从形态上凑成两对。因此可以有理由地推测,这三对罐子里面装的极有可能是不同的酒类,或者至少可以认为有来自不同产源或不同“品牌”的酒类。

  案例三、四:八里岗M13、M14

  邓州八里岗遗址仰韶文化中期聚落的空场上发掘了多座与房屋同时期的合葬墓,其中有两座M13、M14发表了相关的资料,M13打破M14,其他墓葬也能依随葬品排出顺序,证明这批墓葬是长时期多次形成的。

图五 八里岗M13(合葬墓)

  其中M13墓穴为圆角方形,墓口长宽均约3.25、深0.5米,有宽0.5~0.7米的南北二层台,墓穴内放置了现场编号为90具的二次葬人骨(室内鉴定最小个体数实际为126个),人骨一般只有头骨和长骨等大骨骼,每具头骨和肢骨成堆摆放,南北成排,每排大约10具左右,东部比较松散,大致能看出个体,西部十分密集,难以区分个体。人骨紧贴北部墓穴穴壁,其他三面则与穴壁有一定的空隙,但靠边的成排人骨周边都十分整齐,似有葬具约束,二层台或许也是为了葬具加盖所设。北二层台台上放了一堆猪下颌骨约20副,南台满摆猪下颌骨,经最后鉴定合计138副。猪下颌骨应当是整头猪的象征,代表的是“食”的含义,没有与随葬器物放在同一空间。随葬品只有陶器5件,其中3件在墓葬左上角(以人骨摆放位置为准),另外2件在中部靠下的位置,由于这座墓葬很可能有椁盖,也就是说墓穴最初有空的椁室,不知道在椁盖未塌毁之前这2件器物是否有过位移。但无论如何与标示肉食的猪下颌骨不在一起(图五)。这5件器物分别为钵形杯、鼎、附杯罐各1件,红衣小壶一对(图六)。

 

图六  八里岗M13随葬陶器 

1.M13∶3 2.M13∶2 3.M13∶5 4、5.M13∶1、M13∶4

图七 八里岗M14平面图

1、4.壶2、5.钵3、6.瓶7、8.带把壶9、10.缸

  M14的墓穴为长方形,长3.3、宽1.8、深0.7米,穴内人骨均为二次葬,按个体成堆放置为五排,每排5~7人,共计31个个体。人骨四周也都比较整齐,整体大致在墓穴中部,与墓穴边壁也有一定距离,不清楚是否有二层台也就是椁室(图七)。随葬陶器10件,成一排放置于人骨西端头上方,有大口缸、壶、瓶、钵、附杯罐各一对(图八)。这类没有猪下颌骨随葬的墓葬,在墓穴旁边一米左右的地方往往有一个猪下颌骨“祭祀坑”,直径多不足1米,M14的旁边就有“祭祀坑”JK3,应当是与该墓同时下葬的附属遗迹,里面葬有46副猪下颌骨。显然,这里出猪下颌骨的所谓“祭祀坑”,其意义应当与M13二层台上的猪下颌骨是一样的,都是肉食的象征。因此可以看出来M14随葬品在安放空间上也明显区分为两个部分,既然附葬的猪下颌骨代表的是“食”的内容,那么墓穴内头骨上方一组成对陶器代表的就应当是“饮”的内容。

图八 八里岗M14随葬部分器物

  M13和M14随葬的陶器个体都比较小,似为明器,器物的种类基本不见于同时期的房址。M13的5件器物中只有附杯罐(M13∶2)与M14的一对(其一为M14∶7)同类器可以肯定是一种器类;钵形杯为深腹,与M14一对曲腹杯(其一为M14∶5)虽然样式不同,但显然也是一类东西,都是杯子;小鼎为罐形,与房屋中所见的炊器釜形、盆形鼎是不同的,不见于M14;一对壶与M14的壶和瓶样式都不一样,但用途应当是一样的;而M14随葬的一对大口缸不见于M13。如果M13的那件小鼎与东山村M91∶21盖鼎一样也是温酒器的话,那么M13的5件随葬品显然应该就是一套酒具,其他还包括了一对盛酒器壶和一件饮酒器杯。如果大口缸果真如一些研究者认为的是酿酒用具的话,那么M14的10件五对器物也是一组酒器,一对瓶和一对壶显然是盛酒器,不同样式的盛酒器应该是盛有不同种类的酒,一对曲腹杯显然是饮酒器。两座墓葬中都有的附杯罐用途不明,这类器物多分布在汉水中下游地区,如果也是酒具的话,则这个区域饮酒的程序与前面两个例子所代表的区域是不同的。此外,江汉地区后续的屈家岭—石家河文化墓葬中,也有很多小鼎、壶和杯子成套随葬的事例,不知是否能成为M13以小鼎为温酒器的佐证。

  讨论与总结

  大汶口、东山村和八里岗墓地都还有许多墓葬,其中很多随葬器物都应当与宴饮特别是宴饮中使用的酒具有关,与它们同时期或不同时期墓葬的随葬器物中自然也不乏饮具。本文之所以仅仅选取这四个案例,一是由于三个墓地四座墓葬的棺椁相对比较清楚,棺椁塌毁后器物移动位置不大,葬仪空间清晰;二是因为这四座墓葬的随葬品中,代表饮和食的器具及食物所安放的位置区隔十分明显,认定起来比较清晰;三是鉴于这些墓葬中的饮具大多成对成组,程式化明显;此外,不同墓葬出土酒具之间还有可以相互印证之处。

  在这四个案例中,八里岗合葬墓不是为了处理死者尸体而建造的墓葬,也就是说显然并不是原初意义上的墓葬,而是一种再次合葬的仪式。M13人骨经过抽样测年,表明死者的死亡时间间距为200年,应当是在举行仪式的时候搜集起来的过往死者。M13、M14具有基本一样的结构,都有可能在墓穴中搭建椁室,随葬品分两类,一类为象征肉食的大量猪下颌骨,安放在椁外二层台或墓穴外的坑穴中,M13猪下颌骨抽样测年表明猪的死亡年龄差为400年,足见这些猪下颌骨是长期积攒下来的,并不都是在仪式当时消费的猪,因此必定只是象征性的。在椁内安放的随葬品都只有一套成对的酒具明器,因此也是象征性。这个案例表明,在合葬仪式举行的时候,八里岗社群很可能还同时举行了集体宴饮,宴饮中以猪为崇尚的肉食,并用类似墓葬中随葬的酒具作为饮具。

  八里岗是一个很小的普通聚落,集体宴饮显示了当时的社会风尚或观念。与八里岗同时期的东山村和年代较晚的大汶口的两个例子则是当时聚落中的高等级大型墓葬,这两座墓葬中饮食器具也分放于不同的空间,其中饮具放在墓主头上方或身侧,距离墓主比较近,食器和猪头、猪下颌放在墓主脚下或距离稍远的位置,这样的仪式内容以及仪式空间的分割与八里岗并无二致,可见当时的社会上层正是这种社会风尚的源头,也可见宴饮与社会权力之间的关联。

  这四个案例都有一套完整的成对酒具,其中最为繁复的是大汶口M10墓主头上方的一套,有盛酒的容器无鼻壶、温酒的鬹、注酒的盉以及饮酒杯,还有3只用途不能确定的小盖鼎。东山村M91的一套大致类似,只是加热酒的器具应该就是小鼎,鬹是有盖的,其作用更像是注酒器,还有就是储存酒的容器用了两种或三种罐子。八里岗的两套相对比较简单,缺乏注酒器,但有一种附杯罐的用途难以确认,这种器物分布范围不广,是当地的一种习俗。八里岗合葬墓以这样成套酒具随葬,说明这是当时宴饮中饮酒的程式,而大汶口和东山村大墓的主人显然具有举办宴饮的能力或权利。大汶口M10还有一种多见的酒具的组合,那就是只有杯和背壶,在葬仪中反复多次在不同空间中出现,有点像是一种个人化的饮酒方式。

  这三个案例中都各自存在不止一种的盛酒器,大汶口有多种如背壶、无鼻壶、有鼻壶、宽肩壶等壶类,东山村至少有两三种罐类,八里岗则有不同样式的壶和瓶,加上小鼎和鬹这两种不同的加热酒的器具,以及大汶口还有高柄杯、单把杯、筒形杯等不同的杯子,应当说明当时有不同的酒类,不同酒也许还有不同的喝法。大汶口和东山村都随葬了很像是实用器的壶和罐类,里面很可能原来就有这样不同的酒类。

  总结来看,大汶口M10、东山村M91和八里岗合葬墓M13、M14都有以棺椁分隔的不同葬仪空间,在不同的空间随葬了分别象征饮和食的器具乃至猪骨,其中的饮具更为靠近墓主。大汶口M10、东山村M91和八里岗M14的饮具还都是成对的,大都是明器,象征意义十分明显。饮具都是成套的,包括了盛酒器罐和壶、温酒器鼎和鬹、注酒器盉与鬹以及饮酒器具杯子,各类器具大都有盖,更说明饮用的方式为热饮。每个案例中都有不同形制的罐、壶或瓶,甚至还有不同样式的杯子共存,或许还说明当时有多种酒类或不同产源的酒类,不同的酒类也许还有不同的喝法。四个例子都说明,加热饮酒的程式应当用于宴饮。此外,大汶口M10中多处可见的壶、杯配对形式,或许表明当时还有个人化的饮酒方式。

  附记:本文由国家社科基金2012年重大项目“邓州八里岗仰韶聚落研究与报告编写”(批准号12&ZD190)资助。

(作者:张弛 北京大学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原文刊于《江汉考古》2019年第1期 此处省略注释,完整版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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