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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热点

 nathan_sha 2019-04-24

4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和《疫苗管理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以下均称为《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参会委员提出很多具有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无论建议是否被采纳,对药品流通行业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现小编将相关审议建议汇总如下:

《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审议建议

      蒋立虹:《草案》规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互联网销售药品可能是未来趋势,不应该直接禁止,而应该加强监管。

      陈文华:药品的追溯制度非常重要,不应该完全放给市场,应该由国家来建立药品的追溯制度,对市场中的各个经营主体有约束。

     刘修文:《草案》规定“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建议明确“少量”的含义,修改完善有关药品进口的规定,支持普通群众合理自用药品需求,回应社会关切。

     胡梅英:(1)儿童用药普遍存在用成人药代替的情况,药品不良反应也是成人的两倍。建议从研发到使用的整个环节,对儿童药品给予规定,解决儿童用药难,安全规范用药。(2)有些短缺药品存在药价虚高的情况。建议药品申报上市时对价格进行成本核算,同时规定流通环节的合理价格。

     苟兴龙:有些药品是不可替代的,甚至是垄断性质的,要进行成本价格的调查。

      吕 薇:《草案》将国家禁止使用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视为假药。建议重新分类,增加1类违禁药品,在处罚上可以比照假药处罚,同时进一步梳理什么是假药和劣药。

     陈福利:药品是特殊商品,在进出口管理方面,应该有特殊制度安排。建议对于药品的进出口制度设计作整体思考,比如进出口主体有没有限制,是否实行许可证管理,是否实行目录管理。

《疫苗管理法(草案)》审议建议

      冯军:对疫苗要实行最严格的管理,从疫苗案件处理来看,光靠经济手段解决不了问题。建议把主要的犯罪表现形式列出来,明确有这些行为的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以突出和增强震慑力。

     贾廷安:(1)目前我国大多数疫苗都能通过批签发,但是通过批签发的目标指标是不一样的,有些可能只是及格,有些则非常优秀。群众都希望接种到指标优秀、价格合适的疫苗。如果能够公示每批疫苗的批签发检测报告,公众就能结合疫苗产品的性价比,作出最好的选择。通过市场的作用,不仅可以有效保障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而且能够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疫苗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2)批签发机构应当及时公布上市疫苗批签发结果和疫苗检测报告,供公众查询。

    刘修文:建议增加批签发机构公布上市疫苗检验报告的内容,以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武维华:当发生突发性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如传染病流行,急需研制和生产、使用疫苗时,法律的相关条款内容应有利于应急处理措施的实施。建议增加有关条款,使应急措施涵盖疫苗从注册、审批到接种、使用的全过程。

     杜黎明:《草案》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建议细化异常反应的判定原则,制定异常反应诊断标准,并以国标形式公布执行。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诊断标准,各地掌握标准不一,容易引发纠纷。

     田红旗:为避免地域不平衡造成不同省份间异常接种反应补偿上的显著差距,应当由国务院制定统一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基准和浮动区间,而各省级政府应当依据统一的基准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在浮动区间内制定本省的具体补偿办法。

    分会将会持续关注政策法规最新动态,第一时间将最新的行业资讯传递给您!

资料来源:国务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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