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年头 有钱的人越来越多 存款上的数字也是越来越长 时不时的被朋友借来借去的也是常态 就像刘强东说的:你不借我钱,就不是我强东的兄弟 可是,鲁迅又说过 “借出去的钱就是泼出去的水” 要不回来的情况真是越来越多。 于是,许多懂法的朋友开始钻研起了借条的写法 各种公众号也大量发布“借条模板”之类的文章 这里小编要告诉大家 写好借条只是要回出借money的第一步 想要无伤、无损的要回钱还要走好剩下三步 扫描下面二维码,点击关注 借条上写明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了维护利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并且双方有权提交在出借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某、杨某在给【出借人】吴某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裁判结果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某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某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 看到没,写了这句话,瞬间省了好多钱 同时,约定管辖法院 我们知道,我国法院的管辖原则一般是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要是被告住得近还好,要是被告住在南沙群岛或者是漠河,你有那么多时间跑吗? 所以这里我们要约定管辖法院,自己【借款人】户籍地法院。 我们知道,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如果被告无故缺席(实际上大家都这样干的),法院一般会选择邮寄送达,但是往往出现邮寄送达因“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原写地址不详”等被退回,送达率极低。如果无法送达给被告的话,法院经常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能把诉讼周期拉得很长,更重要的是,在这个期间,被告极有可能已经转移财产! 这是我们要在借条上写明: 约定送达地址,出借人住所即为送达地址。 因为, 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其中第3条意见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因此只需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即可。最高人民法院 总结 看到没,只有包括以上三步的借条才是完整的借条。不要被网上的一些借条模板蒙蔽了,赶紧学习收藏吧 啥也别说了,鼓掌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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