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检察机关提供司法办案参考。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防身武器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以医患纠纷为例: 假设医生林某因为医疗纠纷被患者家属刘某骚扰,刘某在现场扬言要伤害林某,林某认为受到伤害可能性极大,因此林某在上班时随身携带棍棒或刀具等防身武器,后来刘某果然提刀登门对林某进行人身伤害,这时林某拿出防身武器将刘某击伤甚至击毙。 这种情况下在以往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最高检在本篇长文中表达的意见是,林某的做法本身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只要刘某确实存在“行凶”的事实,则林某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 你是否可以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衡量伤势对比,也就是说如果防守方所受伤害明显轻于加害方,则极有可能判定为防卫过当。 例如有歹徒持刀砍无辜路人,该无辜路人夺下刀对歹徒连捅三下致歹徒当场死亡。以往会被认定防卫过当。 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所以歹徒刀砍无辜路人,无辜路人刀回捅歹徒,暴力手段对等,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给你两巴掌,你回手掏出一把刀把他刺个透心凉还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是否可以继续追着砍? 不久前发生的江苏昆山“社会我龙哥”被于海明夺刀砍死案。 当时“社会我龙哥”拿着刀叫嚣威胁要砍于海明,但是因为刀法太菜,挥舞过程中导致大刀失手落地,于海明迅速把刘海龙脱手的大刀捡起砍回去,龙哥撒丫子就跑,奈何身法不济,被于海明追上击倒在地,乱刀击杀。 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捡到刀具后,刘海龙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认定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但在检方的帮助下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刘海龙跑回车里没准还要拿枪等更危险的武器,所以追上去砍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这个案例的正面意义在于,今后正当防卫的时长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凶者远离现场或完全不能对受害者构成威胁,正当防卫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举例说明,歹徒拿着刀堵在受害人门口威胁受害人,叫嚣受害人不满足歹徒所提条件就要弄死受害人,并且拿刀在受害人的面前比比划划,甚至用刀触碰了受害人敏感的肌肤,也许这时候歹徒只是想恐吓受害人,并没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受害人直接夺下歹徒的刀把歹徒砍翻,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今后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受害人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加害者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但中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所以在实践中需要树立正确理念,正确贯彻执行,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 孙谦认为,激活防卫制度可以警示恶意滋事者,让公民敢于行使正当防卫权,保证公民面对凶残暴徒时无需畏手畏脚。 不过副检察长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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