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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中的“双基数”和“单基数”核定问题

 芳华1978 2019-04-26

每年年中,社会保险部门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工作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用人单位申报员工的上年工资性收入和用人单位的上年工资总额。然后是社保经办部门,依据单位申报数据和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以及当地缴费基数核定政策,核定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各地核定缴费基数政策,依据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与参保员工缴费基数的关系,大体分为两类:有直接关系的“单基数”法,无直接关系的“双基数”法。

一、何谓“单基数”、“双基数”

1、“单基数”核定缴费基数办法。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人工资性收入,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做上、下限制后,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员工缴费基数之和,由社保经办部门确定。

2、“双基数”核定缴费基数办法。员工个人缴费基数根据本人工资性收入,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做上、下限制后,由社保经办部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由社保经办部门确定。当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小于员工缴费基数之和时,社保经办部门以员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一般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等地,是“单基数”核定办法。经济欠发达地区,如河南、山西、河北等地,是“双基数”核定办法。

“双基数”核定办法,一般要比“单基数”核定办法,社会保险部门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要多一些,当然用人单位财务负担也要多一些。

二、如何降低“双基数”地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

在“双基数”核定政策地方,又产生了一个如何核定“单基数”的问题。一般地说,用人单位上年财务报表工资总额,应大于等于参保员工工资性收入。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上年有离职员工、有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员工、还有少部分没有进入员工工资性收入的工资总额等。这样,在申报员工工资性收入时,就会出现财务报表工资总额,大于参与核定缴费工资员工的工资性收入总额。也就形成了,“多缴费”问题。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在申报工资性收入、核定缴费工资工作中,用人单位如何变“双基数”为“单基数”问题。一般地说,只能“削足适履”。第一,降低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第二,降低员工个人工资性收入。第三,工资总额和工资性收入双降。以下探讨第一和第二两个办法。

1、降低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已经在财务年报和劳动工资统计中编报。如果,想要减少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数额。可以有三类做法: 

第一,剔除从业人员中中与参保人员无关的工资数额。比方,由代理机构代缴员工的工资总额或者在异地参保缴费员工的工资总额,非全日制员工的工资总额,离职人员的工资总额(有些地方可以剔除),聘用制员工的工资总额等等。

第二,依法剔除。国家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如果用人单位列入了财务报表统计,可以在社保缴费基数核定中剔除的。常见不应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有,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注意高温津贴属于工资)、独生子女费、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和讲课费、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等。

第三,编造虚假年报。不探讨。

2、降低员工申报缴费基数的工资性收入。 由于员工个人工资,实际在上一年度已经发放,用人单位降低员工工资性收入申报,就需要弄虚作假、违法申报。实际工作中,中小民营企业,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申报员工工资性收入的情况,是比较普遍地做法。本人有两点意见:

第一,为什么中小民营企业,广泛存在按照缴费基数下限申报员工工资性收入的情况?

用人单位在缴费基数核定工作中的职责,就是申报上年员工工资性收入。注意是申报“工资性收入”,而不是“缴费基数”。

目前,各地省级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大多统计口径是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公布2015年全国平均工资数据: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2029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589元。后者比前者少了36.18%。

由此可以看出,中小民营企业按照不包括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大多数用人单位应是增加了缴费成本。于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得已,只能按照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做为员工的工资性收入进行申报。

《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指出,“将城镇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纳入缴费基数统计口径范围,形成合理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避免对低收入群体的制度性挤出。”这个精神应符合广大中小民营企业及其职工群众的利益,社保缴费基数年年攀升,让很多职工直呼工资被平均。

第二,用人单位如何申报工资性收入?

目前,用人单位违法、违规申报员工工资性收入,依然会被社保稽核、查处。据了解,有些地方社保部门尤其是对用人单位所有员工全部按照最低缴费基数申报工资性收入的情况重点监控。一个用人单位,员工岗位不同薪资不同,绩效不同奖金不同,再加病事假缺勤、迟到、早退考勤,一年下来全部员工平均工资怎么可能一样?又怎么可能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一样?

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原则大体相同:即员工工资性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的,社保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核定本人缴费基数;员工工资性高入低于当地最高缴费基数标准的,社保按照最高缴费基数标准核定本人缴费基数;员工工资性收入介于当地最低和最高高缴费基数标准之间的,社保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本人缴费基数。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围绕最低缴费基数标准,对员工工资性收入实行差异化申报。比方,最低缴费基数为2749,员工工资性收入申报2730、2745、2733或者2750、2752、2755。即便申报2759,高于最低缴费基数10元,按照企业缴费比例大体合计25%计算,一年用人单位也只多交(2759-2749)×25%×12=30元。对用人单位财务几乎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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