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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走路闯了个红灯,被判3年、赔偿117万!没想到代价这么大……

 菊花廿六 2019-04-26

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闯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后逃逸,电动车主经抢救不幸身亡。2019年4月24日上午,浙江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

走路闯个红灯

宁波女子没想到代价这么大

……

行人穿红灯横穿马路,与电动车相撞

2018年12月6日晚上,宁波市鄞州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路人报警,鄞州区五乡镇中国中车集团附近路口一辆电动车摔倒了,需要120。

通过事故现场监控,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女,55岁)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的邓某相撞,双方倒地,两人均受伤,电动车毁损。

事故发生后,谢某逃逸,被害人邓某因受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电动车驾驶员死亡,行人逃逸

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行人被判交通肇事罪,被害家属索赔189万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同时解释当天晚上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就逃离了事故现场,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交通“陋习”,害人害己!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

广东中山六路的人行横道线上

一名女子闯红灯过马路时全程低头看手机

与一辆向前行驶摩托车相撞

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死亡

而肇事行人胡某也身受重伤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行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文凯: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近日,在北京西城区的一个路口

一名身穿白衣的女子趁着车流间空档

奔跑着试图闯红灯

结果在越过中心隔离护栏的瞬间

突然被一辆途经此处的小轿车撞倒在地

民警随后赶到现场,根据事故经过判定闯灯女子负主要责任,撞到人的轿车司机负次要责任。同时民警表示,小轿车的司机在临近斑马线的时候,没有减速的举动,疏于观察,没能及时发现白衣女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里面,

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群体”,

这是否意味着行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在此,小编想说

斑马线不仅是一个交通标志,

还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地方。

行人遵守交通规则既是对法律的敬畏,

对生命的尊重

对自身和他人的保护

也是对公共安全的守卫。

希望广大群众引此为戒,

提高自己的出行安全意识和文明意识,

遵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安全出行。

来源:网络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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