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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签约主体若干问题辨析

 孺子牛8904 2019-04-27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在中标后能否互相替代签署相关合同?母公司和子公司体现的是投资关系和控制关系,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对主体的规定看,母公司和子公司仍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达到100%。既然是独立的法人主体,自然不能由母公司替代子公司或者由子公司替代母公司签署相关合同。

3、分公司和总公司能否在中标后互相替代签署相关合同?公司法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分公司不属于独立的法人,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基于此,如果是分公司中标,总公司自然可以总公司进行签署相应的合同。反过来,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总公司的投标活动属于公司的法人行为,分公司不能必然代替总公司,进而不能直接代替总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如果由分公司出面签署合同,应获得总公司的授权,仅为总公司的代表签署合同,合同的签约主体实际仍为总公司。此类情形也是最经常出现和最易发生困惑的。

4、为实施招标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能够代替中标人签署相关合同?该类情形应区别对待。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中标后应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招标人签署相关合同。显然这是招标应获得结果。实务中有相关管理人员认为,一概不能由项目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实际上没有领会该类招标行为追求的结果中实际包含由项目公司签署合同并履行合同。

如果项目公司并不能完全承继中标人的合同义务,则中标人仍应作为主体签署相关合同。在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加入签署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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