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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大数据:透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期与罚金丨iCourt

 潇洒叔 2019-04-28

作者:蔡明 袁梦燕

单位: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caiming6320009

税收征管体制的变革和税收环境的优化,一方面对我们国家的税收制度本身产生了巨大变动,另一方面也对企业在管理和经营活动中税务合规化方面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

目前,各行各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司法案例显著增多。

江西凌科安时律师事务所旨在为企业及相关主体预防刑事法律风险提供参考,及时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司法裁判动态,对2018年度江西省地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开案例进行了汇总整理,多维度剖析了110份判决书,希望对大家更好的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有所帮助。

检索方法

1.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2.检索日期:2019年4月1日

3.检索年份:2018年度

4.范围限定:江西省

5.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6.案件数量:176

案件数量变化趋势

根据 Alpha 案例库统计显示,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裁判文书为176份,判决110份(其中4份因涉密原因未对内容进行公开,1份因无主要关联性不具有参考价值,1份因内容重复不纳入分析范畴,故有参考价格的判决书实为104份),裁定66份,具体分析如下:

近年来,江西省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呈逐步上升趋势,特别是从2016年后增长速度急剧加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案件数量的上升根本原因在于,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

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国家从各方面加强了对增值税的纳税监管力度。

司法裁判事实认定分析

从上图可看出,其中涉及到因“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 自己虚开”被定罪的文书数量分别为55、43份,总占比高达约94%。

故得知2018年江西省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情节以上述两种情形为主。

(本报告中存在一份判决书中涉及因多种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故最终得出的占比总数值非100%)

司法裁判结果宏观分析

一、刑期分析

104份有参考价值的判决书中,大部分被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判决结果主要集中为:刑期为十年以下(不含十年),占总数的81%。

二、罚金分析

从上图可看出,被判处罚金10万元至50万元(含10万元)的判决案例数量居多,共62份,约占总数的60%。

三、犯罪主体身份分析

在具有参考价值的104份判决书中将犯罪主体以单位与非单位做一个划分,主要以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为依据,具体情况如下。

如上图所示,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104份判决书中,列单位为被告人的共25份,故在江西省2018年主要还是以非单位主体作为被告人。

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均会涉及到单位主体,但是是否追究单位的刑事责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具体考量的。

四、采取强制措施分析

据统计,104份判决书中,其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情况的有55人,占总数的54%,适用逮捕情况的有46人,约占总数的45%,适用监视居住的仅有1人。

综上,在104份判决书中以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两种强制措施为主。

五、综合分析

综上,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的104份判决书中,被判处刑期10年以下的数量占比为总数的81%;判处罚金10万元至50万元(含10万元)区间的占比最大,约占比60%;被告人身份以非单位为主,约占比76%;99%的被告人或是采取取保候审或是被逮捕两种情形的强制措施。

故可得出宏观分析结果,2018年度被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定罪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非单位为被告人为主,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为主,最终裁判结果也集中在前述区域。

一审裁判结果分析

104份有参考价值的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书共96份,具体的裁判结果如下。

一、刑期分析

96份一审判决书中,大部分被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判决结果主要集中为:刑期为十年以下(不含十年),数量合计有80份,占总数的83%。

二、罚金分析

从上图可看出,一审判决书被判处罚金10万元至50万元(含10万元)的判决书数量居多,共57份,约占总数的59%。

三、综合分析

综上,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的96份一审判决书中,被判刑期在10年以下的数量占比为总数的83%;判处罚金在10万元至50万元(含10万元)的占比最大,约占比59%。

故可得出宏观分析结果,2018年度被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定罪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一审裁判结果主要集中在前述区域。

二审及再审裁判结果分析

104份有参考价值的判决书中,进入二审程序或再审的案件共为8份,其中二审判决书共7份,再审判决书1份,裁判结果如下。

在上述7份二审判决书和1份再审判决书中,最终部分改判的判决书为7份,全部改判的判决书为1份,本次报告并对8份判决书的裁判结果进行了比较,并将二审或再审的结果与一审裁判结果做了对比分析,如下。

对比结果法律分析:

1.全部改判的判决书,将一审中的有期徒刑均改判为缓刑:

(2017)赣刑终226号,将两被告人有期徒刑均改为缓刑。

2.其他的7份部分改判的判决书,虽均对一审判决的罪名做了维持,但是均对量刑部分作出了相应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减少刑期的有:

(2018)赣09刑终115号,将有期徒刑6年改为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8年改为4年;(2018)赣04刑终125号,将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改为6年;

(2018)赣04刑终446号,将对两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年、4年6个月,均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2018)赣04刑终196号,将有期徒刑11年改为有期徒刑4年6个月。

(2)增加刑期的有:

(2018)赣刑终162号,将有期徒刑15年改判为无期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8)赣08刑终239号,将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

(3)撤销追缴的有:

(2018)赣0830刑再1号,撤销对上诉人的税款追缴。

上述二审或再审判决对量刑的改判,减少刑期的主要原因是对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在自首情节上考量;

对改判后,加重刑罚的主要原因是基于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及情节的认定或是原判决对原审被告人是否存在立功/积极退赃以及对原审被告人主从犯身份的重新认定等原因;

撤销对申诉人追缴的原因是基于在再审中法院经再审后确定原审被告人的资金是否确实存在混同的现象。

高频实体法条分析

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110份判决书中用到的高频实体法条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引用61次)

2.第二百零五条 第三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被引用40次)

3.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引用32次)

4.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被引用29次)

从上述高频实体法条可以看出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中涉及到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都被认定为本罪中“虚开行为”,且根据情节的程度不同处罚力度分为: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104份判决书中,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主要是基于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或者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

司法裁判结果的微观分析

根据前述图标显示,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定罪依据主要是以“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犯罪事实为主,现欲通过对该类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微观分析,以便更加了解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对该罪名认定的事实依据以及最终裁判结果的分析。

一、因“为他人虚开”被定罪的判决结果分析

“为他人虚开”犯罪事实被定罪的判决书共55份,占比高达52%。

1.刑期的分析

对55份因“为他人虚开”的判决文书的刑期的分析,大部分集中在被判处15年以下(含15年),占比高达98%。

2.罚金的分析

对55份因“为他人虚开”的判决文书的罚金的分析,其中处罚罚金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的判决书共计33份,占比约为60%,而10万元以下的判决书,占总数的29%,故可得知因“为他人虚开”被判处罚金的判决主要集中在50万元以下。

综上,在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因“为他人虚开”犯罪事实被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判决书中,判决结果主要集中在:被判处十五年以下(含十五年)刑期,罚金数额五十万元以下。

二、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定罪的判决结果分析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犯罪事实被定罪的判决书共43份,占比高达41%,现欲通过对该类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微观分析,以便更加了解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对该类犯罪事实的定罪结果。

1.刑期的分析

如图所示,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犯罪事实被定罪的43份判决书刑期处罚占比最高的为被判处三年以下,共26份,占比为总数的60%;被判处三年至十年(含十年)的判决书占比也达到30%,而仅有1份判决书未判处主刑。

故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定罪判处刑期主要集中在十年以下,概率约为91%。

2.罚金的分析

对43份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被定罪的判决文书的罚金的分析,其中处罚罚金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的判决书共计26份,占比约为60%,而10万元以下的判决书,占总数的28%,未被判处罚金的判决书有3份,占比约为7%,故可得知因“为他人虚开”被定罪的罚金判决主要集中在50万元以下。

综上,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因“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犯罪事实被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判决书中,判决结果主要集中在:被判处十年以下刑期,罚金数额五十万元以下。

三、因“介绍他人虚开”被定罪的判决结果分析

“介绍他人虚开”犯罪事实被定罪的判决书共10份,占比约为10%,现欲通过对该类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进行微观分析,以便更加了解江西省各人民法院对该类犯罪事实的定罪结果。

1.刑期的分析

如图,因“介绍他人虚开”犯罪事实被定罪的10份判决书中,被判处三年至十年(含三年)的判决书占比达到60%,被判处三年以下刑期的占比为40%,故因“介绍他人虚开”被定罪判处刑期主要集中在十年以下。

2.罚金的分析

对10份因“介绍他人虚开”被定罪的判决文书的罚金的分析,以被判处罚金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含5万元)的判决为主,占总数的90%。

综上,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因“介绍他人虚开”犯罪事实被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判决书中,判决结果主要集中在:被判处十年以下刑期,罚金数额十万元以下。

刑事处罚风险的法律评估

一、何为刑法中的“虚开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故目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均会被认定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虚开行为”,本报告中的110份判决书对以上几种行为均有所涉及,并且以“为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主。

二、该罪的刑事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述法条可得知,目前我国对犯该罪的行为做了阶梯式的处罚标准。

第一阶梯: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阶梯: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三阶梯: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结合本报告对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的110份判决书的分析结果可得知,法院对犯该罪的裁判结果也同上述法条相对应,但因其他自首或立功情节有所减刑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但判决结果始终未偏离法条。

三、单位作为被告人应注意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结合本报告对2018年度江西省各级人民法院的110份判决书的分析,单位作为被告人主体共24份,每份判决书均对单位判处相应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期处罚。

故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对本单位发票的开具和取得进行严格监管,以防止因此被涉及到相应的刑事处罚,虽是以单位名义触犯该条刑法的禁止性规定,但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也要对单位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犯本罪后如何降低刑事处罚

本次报告中的110份判决书中,大部分判决书的裁判结果都有减少刑期的情况,通过对110份判决书的分析,被减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动向法院退赃,缴纳罚金;

2.有自首和立功的表现,据大数据分析,一般自首可以减刑40%,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可以减少20%-50%。

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犯本罪的,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并主动退赃、缴纳罚金,如果能够自首或有立功机会,应主动自首,积极立功,以减轻刑事处罚。

作者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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