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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法院 | 召开首例撤销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决议听证会

 gzdoujj 2019-04-28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

首例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听证会

在嵊州市人民法院召开

2019年4月25日上午11时,《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施行后嵊州市人民法院第一案债权人申请撤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由嵊州市人民法院组织申请人、管理人等各方进行听证,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委托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冯阿华、范永兴律师参加听证。2018年11月29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683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申请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行对被申请人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系本案抵押权人。

2019年3月29日,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各债权人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该决议涉及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债务人财产内容表述如下:“对于通过买卖、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且已实际交付的商铺,或依法抵销债权债务关系等合法途径获取商铺的购房户,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解释,不列入债务人财产”,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认为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及物权法第九条等规定,申请人的抵押担保债权业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经管理人审核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均不持异议,且破产受理时上述担保财产仍登记于债务人名下,应依法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该部分决议内容违法,侵犯了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破产法第64条第2款以及《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等规定,向嵊州市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销该债权人会议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听证程序中,申请人代理人就申请事项、申请事由等向合议庭作出陈述,管理人就《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中异议内容作出解释、说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申请人、管理人分别就争议事项提交相应证据。该案合议庭在充分听取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嵊州市城南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意见后结束听证程序。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的施行,弥补了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2款关于债权人决议可撤销规定的实施路径及具体依据,明确了债权人会议召开程序违法、表决程序违法、内容违法及超越职权四种情形下可撤销,为债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债权人会议监督权的行使,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发挥了积极作用。

感谢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供稿!

公号责编:朱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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