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的期限可谓繁杂,七天五天十五天等等,不一而足。今天我们就来将其整理归类,做个有条不紊的“破产人”。 五日: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法院作出决定;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4.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 【小结】法院作出的,有关破产申请的裁定,大多是在五日内进行通知和送达。
七日: 1.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 【小结】破产法中关于“七日”的规定仅此一条。 十日: 1.债务人针对债权人破产申请所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申请人对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又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4. 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5.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6.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小结】异议、上诉、注销登记等相关规定,是“十日内进行”。
十五日: 1.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后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债务人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法院召集并召开。 5.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6.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自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并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7.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向法院提交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小结】法院作出的,涉及破产终结的裁定,十五日的居多;债权人会议的召开、针对会议决定的异议等涉及双方协商的事项,多规定为十五日。 二十五日: 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小结】虽然仅此一条,但十分重要。
三十日: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受理前成立的双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管理人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2.债权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 3.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4.重整计划通过后,债务人或换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法院审查通过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小结】:债权申报、法院审查重整计划,以三十日为期。
两个月: 1.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受理前成立的双务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 2.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三个月: 1.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个月: 1.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事由仍然进行个别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 【小结】这些规定可以预防破产程序的拖拉,能够一定程度上保证破产的效率。 责任编辑:毕莹 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我们将用最快的速度,定期向您提供世界范围内破产法领域最新的资讯。既期待您成为我们的订户,更期待您成为我们的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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