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项目变更为登记表项目的,还需要验收么?

 人生如云烟 2019-04-29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1999年4月19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试行)的通知》,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具体化。2015年,原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国家行业管理产业政策新的规定,公布了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了最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部长信箱

关于环评等级变更后验收相关工作咨询的回复

2019-03-21

来信:

近年来,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的调整,我们在日常执法中时常碰到项目环评等级变更的问题。特请示部里以下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企业已办理环评报告书或报告表,根据新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登记表类,该类项目是否还需要进行环保设施验收?2、企业已办理环评登记表,但根据新的分类管理目录,项目等级已调整为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类,该类项目是否需要按新的环评等级重新办理环评手续并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回复:

  除有明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外,相关工作均按照原环评批复要求进行。

    不过笔者认为,对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前已审批但未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名录修改后环评类别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变为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登记表网上备案后,可不再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建设单位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可。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已经依法从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对建设项目原来存在的“未验先投”行为,应不再予以处罚。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已经依法从报告书、报告表改为登记表的,对建设项目原来存在的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未依法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也不应再予以处罚。

    但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所以,对于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可参见曹晓凡编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疑难问题解析》,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即将面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