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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北京户口就离职,要不要给企业违约金?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5-01

原创: 贺争律师  法律问答库  2月2日

标题为《毕业生获得北京户口一年后离职,法院判赔31万!》仿佛给企业和HR吃了“定心丸”,认为类似的情况从此有了处罚依据,真是这样吗?实际上,该案是某学校老师和本学校之间的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案件有所不同。律师在这里特别提示广大HR、法务,不要简单机械地参考、引用人事争议方面的判例。那么劳动领域里,这类案件会是什么结果呢?且看本文。

案例:李先生于2016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双方同时签订了关于户口和服务期的《协议书》作为合同附件。《协议书》约定公司为李先生办理北京户口,之后,李先生还要继续在公司工作5年。在服务期内,李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李先生已获得户口,服务期未满,但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拿出协议,要求李先生按照协议支付公司10万元违约金以及因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李先生想咨询,拿到北京户口就离职,到底要不要支付公司违约金,依据又是什么呢?

(图片来自网络)

其实,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早有规定。其中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而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就是说,劳动者仅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

而本案中,公司虽与李先生签订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但该约定的前提是为李先生办理了北京户口,并不是为李先生提供了专项培训或者李先生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因此,李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违约金。但是,是不是李先生就没有毁约成本呢?并不是,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虽然对企业和李先生以办理北京户口为前提条件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因李先生违反诚信原则,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金。至于赔偿金的数额,由于个案有差别,还要结案双方的约定以及证据的情况进行确定。

这里特别提醒广大企业,员工拿到北京户口就离职的案例时有发生,为更好的保护企业的利益,企业再与劳动者签订户口相关的协议中,不要表述为“违约金”,而要表述为损失赔偿金、损失费等。同时,也提醒广大员工,违反服务期并不是没有成本,很有可能会让您既损失信用,又面临高额赔偿。

作者:贺争,女,自2011年开始承办各类民事、刑事案件。自从业以来共承办300余各类民刑案件,获得不少当事人赠送的锦旗; 同时,承办的不少优秀案件被《人民日报》、《法治人生》、《法制文萃报》、《劳动午报》等媒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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