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自此,增值税留抵退税行业范围由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扩大至所有行业。 二、条件解析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增量留抵税额:所谓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3月份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增加的部分。举例说明: A公司3月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0万元, 4月发生销项税额5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5万元(10-5+20); 5月发生销项税额10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5万元(25-10+10); 6月发生销项税额15万元,进项税额11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1万元(25-15+11); 7月发生销项税额20万元,进项税额2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26万元(21-20+25); 8月发生销项税额15万元,进项税额20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31万元(26-15+20); 9月发生销项税额10万元,进项税额39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31-10+39);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看出4-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超过3月期末留抵税额数10万, 9月期末留抵税额达到60万,增量留抵额不低于50万元(与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相比),满足退税条件之一。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A公司,3-9月信用等级为M或C级,在申请退税时,纳税信用登记达到A或B,即满足退税条件之一。 3.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A公司4-9月份购买商品发生进项税额125万元,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比对通过认证税额1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万元,计算抵扣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勾选通行费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5万元。 进项构成比例计算 115/125×100%=92%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00000×92%×60%=331200元 4.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自4月起连续六个月,即4-9月满足退税条件,企业应在10月申报期内提出增量留抵退税申请。 三、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处理 该企业取得退还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额,2019年9月的期末留抵由60万元变为60-33.12=26.88万元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 借:银行存款33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1200 四、增值税退还留抵是否属于政府补助 所谓留抵,即当企业的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叫“留抵税款”。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增值税退还留抵将符合条件的以前企业支付或承担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不是无偿从政府取得资产,不属于政府补助。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该企业2019年9月期末留抵为60万元,假设2019年10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如果未申请留抵退税,10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上期留抵60万元=10万元,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为10万元。 如果退还了2019年9月期末留抵33.12万元,留抵税额变为26.88万元,10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上期留抵26.88万元=43.12万元。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为43.12万元,比不退留抵增加33.12万元。可见,如果不允许企业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增值税税额,将造成多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考虑到上述问题,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后续文件财税〔2018〕80号。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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