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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洪市检察院一民事抗诉案件获改判

 良妹图书馆 2019-05-04

2013年9月30日,吴某因建盖房屋向范某借款59万元,借款期间为三个月,后吴某逾期未还。范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向其返还借款5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4900元。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支持了范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吴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吴某的再审申请。

云南景洪市检察院一民事抗诉案件获改判

吴某向景洪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景洪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吴某有新证据可以证明其已经向范某偿还了借款本息共计2914000元,这一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景洪市检察院提请西双版纳州检察院抗诉,西双版纳州检察院经审查后向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景洪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2018年4月25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受西双版纳州检察院的指派,景洪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吴某向范某返还借款本金283521元及利息。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云南景洪市检察院一民事抗诉案件获改判

案例分析:本案抗诉的主要理由是生效判决作出后发现新的证据。本案原判决生效之后,吴某提供了其已经向范某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的新证据,这份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的判决。吴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之后,及时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最终启动了再审程序,依法纠正了一审判决,这是一例通过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的成功案例。通过此案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也使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到了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救济的有效路径。(案例来源: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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