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5】:如何判定国务院现行规定的金额标准? 【讲解】: 商务部1号令第七条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具体规模标准,而是指向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标准,是因为原国家计委3号令目前正在修订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将作较大幅度调整,为使1号令的规定与修订后的3号令不产生冲突,因此1号令作了指向性的规定。 目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规模标准仍然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执行,即3号令第七条:“(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问题】: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后,有民营业企业入股,如此一来公司采购设备是这个民营股东生产的,是否可以不招标或如果招标是否允许这个民营的股东参与投标? 【讲解】: 1.如果采购设备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且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则无论作为招标人的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何,都应当进行招标。 2.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招标人的股东参与投标并没有禁止性规定。只要是公平参与投标竞争,就应当被允许。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与招标人存在串标行为,否则应该可以参加投标。 来源:郭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