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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告御状究竟有多难

 轻风无意 2019-05-05

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在开州,也就是如今的重庆开县,有个同知,也就是知府的副手,名叫郭惟一。此人非常任性,河工治理,他要降低原料收购价,强压工人工资,同时还要偷工减料,虚报开支。这里外里一倒腾,当地乡绅董思文等人看不过去了,先是劝告郭惟一不要这么任性,就算不守做人的底线,一九年宪法《大诰》总是要遵守的吧,毕竟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郭惟一挥一挥衣袖,表示无所谓。

古代告御状究竟有多难

面子破了,就要伤到里子。董思文只好出了一个下策,告御状。之所以说告御状是下策,是因为这件事有诸多风险。就算日夜兼程,只要还没逃离开州地面,就容易被关卡拦下,境内邮驿都是耳目。董思文就被拦下来了,被郭惟一栽赃了一桩命案,斩立决了。还好革命的火苗没有就此熄灭,董思文的侄子董大已经走在了去燕京的康庄大道上。

但很快,董大就必须要承担告御状的第二重风险。他必须在信息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准确找到办事衙门,如果找错,那就很惨了。如果他擅入午门、长安等门喊冤,按规定要“奉旨勘问……若涉虚者,杖一百,发边远卫所充军。”而如果他好死不死选择了拦圣驾,“车驾诉,而入部伍内”,那不管他要说什么,都可能会先挨六十杖。不仅如此,他如果诣阙挝鼓居然展现了王敦般的气势,或者上书陈词时言辞不够妥当,天可怜见,一个老百姓上书言辞能有多妥当,那些摆摊写御状纸的这辈子可都没有告过御状啊,然而,这些都要算在董大头上,先来六十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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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告御状最后的一道风险是,皇帝的心情。董思文的案子朱元璋亲自抓,办得很利索,但这是有原因的,是因为当时接连爆出这类案件,比如江南嘉定县百姓郭玄多人状告杨凤春祸患乡里一案。几状案子放在那里,给朱元璋一种神州遍地是冤案的感觉。他不仅责令督办了这几个案子,还规定通政使门前立一红牌,上书“奏事使”职名,假如前来投诉者被阻挠或受刁难,可以拿起这块红牌“直入内府,各门守卫等官不敢阻拦”(《菽园杂记》卷三)。

洪武皇帝杀伐决断,王朝伊始,各部门业务还比较熟练,推诿塞责呢就都得死,所以效率还是可以的。但这种事情是不能当做常规工作来抓得,所以坚持个几十年,新皇帝口味一变,也就不了了之了。很多人根本告不到御状,因为法律对此事时禁时不禁,要求也不一样,而更多的人在告状者已经残了,因为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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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御状《周礼》就有记载:大仆之官“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大司寇“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意思是用肺石使穷苦无告之民的冤辞能够上达。凡远近孤独无靠或年老、幼弱之民想要向上申诉冤屈,而他们的长官不予转达的,就来到肺石上站三天,然后由朝士听他诉说冤屈,或者跑到大寝之门外敲击路鼓,陈冤诉苦,和如今在赶集时举大标语没什么区别。

这都是直诉(直接向最高统治者陈诉案情)的一种,直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将案件诉至最高统治者。在我国古代,至迟从隋唐时期开始,直诉出现三种方式:邀车驾、诣阙告诉与上书皇帝。北魏时形成了登闻鼓之制:“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奏其表。”隋文帝曾下诏,允许“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唐、宋之后,直诉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然而,法律又对直诉作了诸多限制,这些限制导致告御状实际上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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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所诉内容必须绝对准确。《唐律·斗讼》规定:“诸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以身事自理诉,而不实者,杖八十。”长孙无忌等解释道:“以理诉不实,得杖八十;若其不实之中,有故增减情状,有所隐避诈妄者,即从‘上书诈不实’论,处徒二年。” 也就是说所诉内容不是故意不实,而只是有所增减,就要被杖责八十。谁还没有个记混的时候,如果没有照相机般的记忆力,怕是告不了御状。明清律处罚更为严厉:“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而在当时,仅靠直诉者一己之力就将整个案件调查得一清二楚、绝对准确,谈何容易?

其次,所采取的方式必须合乎要求。东汉时,宁阳主簿因诣阙告诉,久不见理,便上书皇帝发了几句牢骚,“帝大怒,持章示尚书,尚书遂劾以大逆,”幸亏虞诩劝谏,皇帝才从轻发落,笞责他一通了事。这还只是体系内部的情况,如果是拦京马告御状的,最可能遇到的情况就是拉到路边直接打死,“杖六十”嘛,不那么好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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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实际上,由于相关部门的推诿拖拉或敷衍了事,直诉案件往往久拖不决。东汉时,“宁阳主簿诣阙,诉其县令之枉”,因无人过问,此案一拖再拖,“积六七岁不省”。《潜夫论·述赦》说:“及隐逸行士,淑人君子,为谗佞利口所加诬覆冒,下士冤民,能至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问者,不过百一。既对尚书,空遣去者,复十六七。”所以,要想得到最高层的过问,使直诉达到预期的目的,是非常困难的。

于是就有了自残告御状的法子。这一招最初出现于文献记载是在东汉。《后汉书》中的《儒林列传·欧阳歙》和《虞诩传》中都有记载,一个是欧阳歙因为在汝南郡任太守时受赃千余万之事被发觉,遭逮捕关进监狱,“诸生守阙为歙求哀者千余人,至有自髡剔者”。另一个是“小人有怨,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阙告诉”。断发和刻肤都还是轻的,最为常见的还是围绕头部和头面器官的种种自残,比如割耳朵、割面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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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做法有两个原因,一是先行自我惩罚以避免被有司进一步加罪,就好比打架时自己往自己头上砕酒瓶子,来不了几下对方恐怕还得过来拉你。二是为了引起注意,显得惨烈,好推动案件尽快审理,就好比你看见一个衣冠整洁的乞丐,大概不会给钱,衣衫褴褛还打摆子,给五块,衣衫褴褛打摆子还缺了两条腿,那就得给五十了。案件在地方解决不了,直诉又容易不了了之,只好出此下策。

值得注意的是,各朝也都曾用法律来加以禁止。《唐律·斗讼》“邀车驾挝鼓诉事不实”条规定:“自毁伤者,杖一百;虽得实而自毁伤者,笞五十”。唐玄宗开元十三年诏曰:“比来有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自今以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

唐文宗大和八年二月,中书门下奏:“伏以先自毁伤,律令所禁,近日此类稍多,不至甚伤,徒惊物听。请连敕片旁白兽门:如进状又耳者,准前敕处分。”凡自残者,不论所告虚实,先予以笞四十或五十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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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五代史·刑法志》载后晋天福五年三月丙子诏曰:“自大中六年以来,耳称冤,决杖流配,诉虽有理,不在申明。今后据其所陈,与为勘断,耳之罪,准律别科。”据此,则自唐宣宗大中六年至后晋高祖天福五年的近一百年时间里,甚至采取了更为严厉的禁绝措施:凡自残者,一律“决杖流配”,所诉之事,不予理问。到了宋代,《宋刑统》的规定与唐律完全一致。南宋孝宗乾道四年门下省曾言:近来“健讼之人,往往妄自毁伤”, 乞朝廷加以约束。

但没有用,管都管不住,在直诉时自残的人络绎不绝,从唐至宋再至明,直到清顺治年间直接把告御状抬得极高,普通人必须有“奇冤异惨”之事才够得上告御状的标准,这件事才算告一段落。告状难,告御状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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