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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了之后,对方反悔了,怎么办?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民政部门发布的统计数据,离婚率一直在攀升。大家都知道离婚有两种方式,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登记离婚也叫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优点就是高效、快捷,只要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民政部门会马上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因此,双方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应当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

签了离婚协议后,还必须要向民政部门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才算从法律上解除,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往往存在大量的离婚协议签订后,其中一方反悔了,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上述的条文内容来看,如果一方反悔后,对于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连分割财产的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更别说解除婚姻关系了,因为离婚生效必须以登记为准。这样,最终导致双方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虽然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离婚协议真的一点用处也没有吗?当然不是,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一方反悔的,虽然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没有生效,但是该离婚协议书有重要的证据价值。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向法院起诉称:由于张某从2011年在外面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当时双方就已签订了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签订后张某一直拖延拒绝办理离婚手续,现双方已分居已超过四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原、张某之间名存实亡的婚姻。

据此,请求法院判令:原、张某双方离婚;小孩张某乙由陈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

被告张某答辩称:张某未作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张某双方于2011年2月1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虽未生效,但表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陈某起诉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小孩张某乙在双方分居后一直跟随陈某一起生活,张某在离婚协议中也表明同意女儿由陈某直接抚养,故法院判定小孩张某乙由陈某直接抚养,张某作为张某乙的父亲,应负担女儿的抚养费用。

关于抚养费的金额,考虑到孩子的实际开销情况,法院酌定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500元,对陈某过高的抚养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但因该离婚协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陈某不能据此主张张某支付女儿抚养费5000元。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准许陈某李某与张某张某离婚;婚生女儿张某乙由陈某直接抚养,张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李某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当月的抚养费,张某张某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之后的抚养费张某张某甲应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肯定涉及有人身关系,例如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是属于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同时又可能涉及有财产关系,例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支付抚养费等,是属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因此,离婚协议书是具有特殊性质的民事协议。

从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签订离婚协议最终未办理协议离婚的,该离婚协议不生效,但是该离婚协议的证据价值巨大,离婚协议中必定包括了双方同意离婚的内容,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说明双方在特定的时间已经就离婚问题取得一完全一致的结果,对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另外对于涉及其它方面的内容,同样对法院判决有参考价值。

该案中,法院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且对于子女抚养也参考了离婚协议中原来约定的内容,可以说完全参考了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做出的判决。因此,离婚协议书签订后,一方反悔未办理离婚登记的,但其证据价值巨大,可以积极向法院提供该份证据,如果操作得当,离婚协议书虽未生效,但完全可以取得和离婚协议约定内容一致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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