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司注销时未处理的应收账款,注销后还能收回吗?

 黄律师的书屋 2019-05-05

咨    询

“A公司欠我们公司5万元的货款,但我们公司已经注销了,公司注销前的股东是我与彤某。”禾某向律师咨询:“我可以要求A公司向我支付货款吗?”

律师分析

关于公司注销时遗漏债权的处理方式,法律暂无明文规定。

而关于公司注销时遗漏的债务,法律就规定的较为详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笔者认为,合法取得的债权应当受法律保护,债权人主体资格消灭并不必然等同于债务人有权不履行债务。根据公司股东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遗漏了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司股东主张;那么遗漏了债权时,原公司股东也应当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公司注销时未处理的债权属于公司的剩余财产权益,股东根据权利继承原则可以成为权利主体。

因此,原公司的全体股东,即禾某与彤某两人,有权作为共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向其支付货款

参考案例

高某与天门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5)鄂汉江中民二终字第00095号

2012年2月27日,东莞某公司以98万元的价格向天门某公司购买一批棉纱,同年3月15日东莞某公司全额支付了货款。

上述交易发生后,高某作为东莞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注销了该公司

东莞某公司注销后,高某以天门某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天舒公司返还货款98万元。

天门某公司认为高某并非合同当事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认为,东莞某公司经合法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应按出资比例对公司剩余财产向高某分配,高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于本案讼争的东莞某公司遗漏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