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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悄悄注销,欠的债该由谁还?

 A老虎 2021-12-06

本报记者 成全勃

姚某长期给某有限责任公司供货,双方约定次月结清上月货款。两年之后该公司销售出现困难,开始断断续续拖欠货款。至供货的第四年,该公司拖欠姚某货款累计达10多万元。近年来姚某多次去催收欠款,公司均以正在筹款为推脱。不久前,姚某再去催要欠款,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姚某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得知:公司自行清算并形成了“债务清偿完毕”的清算报告,已经注销了。姚某在本报公众号后台留言:公司悄无声息地被注销了,未清偿的债务该由谁承担?

陕西学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新建说,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这两种责任承担方式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存在利用公司的独立性及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原则上作为公司债权人是无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的。

公司股东出于逃避债务等不可告人的目的,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原则上若公司不存在对外负债情形,则这种违法注销公司的法律风险相对可控。但是,如果公司尚有债务未清偿,股东仍然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根据《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股东要对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在依法进行清算后,存在两种结果:一是经清算后净资产不为负数,则在清偿所有债务后,若有剩余财产可依法进行分配,注销公司。另一种则是资不抵债,此时如果作为清算组不能与公司的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作为股东应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通过破产清算制度设计,旨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保证债权人就公司全部财产公平受偿的同时,也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免责的救济。该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在合法免除债务人企业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的同时,也隔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使得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本案中,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自行清算的过程中,在明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权的情况下,既未通知包括姚某在内的债权人申报债权,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姚某等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应当认定为故意侵权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姚某可以依法向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债权。

另外,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均要求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股东所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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