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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需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彩虹348 2019-05-06

墨子税道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677天】

今天是2019年5月5日,星期日。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请问4月1日以后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需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再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对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加计抵减的增值税在会计上也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综上所述,4月1日以后企业享受的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需要并入到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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