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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以血缘宗法关系来巩固政治统治

 泰阳汉子 2019-05-06

——谈古论今话管理之六十一

在中国早期,国家初步建立之后,与西方有一个非常明显的不同,那就是氏族血缘关系被保留和延续下来,并成功地将宗法制转变为宗法政治体制,而不是像古希腊那样,血缘关系被打破,出现了城邦林立的状况,在古希腊,存在多种政治体制,如斯巴达国王专权的寡头制;再如雅典政权相对分立的民主制;还有少数贵族统治的议会制等。中国上古时代生活于黄河流域的氏族群体,一直保持着浓厚的氏族血缘关系,这为宗法制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后来演变为宗法制,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来分配国家权力,形成世袭统治。商朝中后期盘庚迁都之后,原本“兄终弟及”和“父子相传”两种世袭方式,逐步被较为严格的嫡长子继承原则所替代,自此,原则上只允许正妻(王后)所生的长子才可以继承王位,这标志着宗法制已初步形成。

到了西周时期,宗法制的发展基本完备了,周代的宗法制有几个基本特征:其一,族分大小宗。宗族中,不是所有的宗派都是平等的,宗族中分大宗和小宗,周王是天子,于是,周王室是天下大宗,天子除了嫡长子以外,其他儿子皆被封为诸侯;此外,大小宗是相对而言的,诸侯对于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其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他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而卿大夫对于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其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亦是如此。其二,族内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中的大宗,大宗有各种权力,首先是对宗族成员具有统治权,后来,便将族权、政权、神权和夫权结合起来,形成严密的宗法体制。其三,嫡长子是法定的继承人,“立嫡不立长,立长不立幼”是其根本原则。周王、诸侯还是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度,这是宗法制的核心规定性。而继承制决定了一整套土地、财产和政治地位的分配形式,保障各级贵族能够享受“世卿世禄”的特权,同时,利用血缘关系的亲疏来维护政治关系的上下尊卑贵贱秩序的社会政治制度。其四,分封制与宗法制高度统一。分封制又叫“封邦建国”,周王将宗族姻亲和功臣分派到各地,广建封国,同姓亲族是分封的主体,而功臣、姻亲、殷商降族等是分封的属体;分封使诸侯国拥有在其封国内的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权,但各诸侯国必须承认周王的权威,承担各种义务,成为维护周王室统治的屏障,即“封建亲戚,以藩屏周”。分封制使西周贵族集团形成了“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体现,分封制是分配权力的制度,而宗法制则是分配权利的原则,是宗法制是分封制的血缘基础。

值得重视的是,宗法制和分封制虽然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但是,西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所形成的宗法政治体制的思想和观念不仅在古代各朝代有重大影响,而且,还以潜移默化的方式,通过传统文化的传承,通过民俗文化的传播,至今让在影响着中国社会,是很值得深入研究和分析的。

第一,宗法与政体统一是宗法政治体制的根本特征。

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复制宗法制的基本准则,宗法体制与政治体制不仅具有内在的统一性,而且还具有结构上的相通性。

宗法制与分封制

其一,在宗族里,宗主具有各种特权,比如,宗主支配着家族其他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再如,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去世后仍被敬畏,而祭祀祖先的仪式便是父家长特权的表现。又如,在财产上的特权,父家长拥有优先支配财产的特权,封地里的所有财产皆归“大宗”支配;此外,还有祭祀上的特权,例如,按照周代的规定,只有大宗才有祭祀祖先的权力,而小宗只能祭祀另立门户的始祖。如文王嫡长子姬发继位成为周武王,是天下的大宗,只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权。而武王之弟周公旦则不能祭祀文王,但是鲁国周公之后就祭祀周公。以此类推,在鲁国,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孙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权。

在政体里,君主具有绝对权威,君权无法被超越的,君王可以独断专权,不受任何约束,不能被超越;臣下对于君王要绝对服从,君王的权威是不可冒犯的;君王的话就是圣旨,必须得到绝对的执行;君王是不会错的,错的只有大臣。宗主的权力和权威基本上皆被复制到政体中,成了君主的特权。

其二,在宗族里,宗法制具有严格的族规。而家规往往是族规的集中体现,因为宗族主要以家族方式来体现。而族权、祠堂、家谱等既是族规的体现,同时又反过来不断地对族规进行强化。祠堂主要供奉祖先的神主排位,表现着对祖先的崇拜,体现着前辈家长的权威性。而祠堂作为祭祀的主要场所,经常举行严肃的对祖先的祭祀活动,体现礼制。家谱是家庭的档案、经典以及家族法规的记录,同时也是保持和维护族规家规的重要手段。族权是族规所维护的基本权力形式,在族里是不可冒犯的。

在政体方面,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不受限制和约束,能独断专横地行使这权力而无相应的责任。君主独揽国家大权,用现在的观点看,是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于一身,君言即是法,号令如山,臣民要绝对遵行。族规转化成了君主政体的律法。比如,按宗法等级原则实行的分封制也成了最基本的政治法律,奠定了西周政权组织的基本形式,宗法制的法律规定直接成了政治律法,而周礼也成了西周政体的主要法律形式,周礼以“别贵贱”“序民人”为的是维护贵族统治体制,保证以周王室为代表的贵族的根本利益。

其三,宗法与政体统一体现在通过族规在传播道德观念、执行礼法上的作用,用以巩固君王的专制,维护统治秩序。同时,还体现在族规通过教化和惩罚的方式来维护统治秩序,保证社会稳定;体现在族规家规通过对其成员的约束来巩固统治秩序,大力协助地方政权消除干扰政权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君主与君父的同一是宗法、政治统一的集中体现。

在中国古代,政体上的“君主”,同时也是天下臣民的“君父”。“君父”被用来特指“天子”。唐元稹《赠田弘正父庭玠等》中曰:“朕以眇身,钦承大寳,为亿兆人之君父,奉十一圣之宗祧。”“君父”指国君,而“宗祧”一词既可指宗嗣,亦可指王位。鲁迅先生在《热风·随感录三十三》中说:“从前的排斥外来学术和思想,大抵专靠皇帝;自六朝至唐宋,凡攻击佛教的人,往往说他不拜君父,近乎造反。”这里的“君父”说的也是君王。由于宗法制观念的影响,在中国古代,“君王”也就是“君父”,二者是同一的。西周宗法制用血缘关系来维系政治上等级关系,宗族的凝聚性强化了政治上的贵族统治,这有利于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的团结,而周王既是周氏一族的父系家长,同时也是天下臣民的“君父”,宗族、家族与与政体统一起来,宗族血缘关系的凝聚力成了政治体制上的团结力量。后来,“君王”同时是“君父”的思想传统一直延续下来,即便是分封制被冲破了,而这宗法政治一体化的观念也一直没有消失,继续影响着中国人的观念。秦汉以后,皇帝多是以“天子”自居,视天下百姓为他的“子民”,而皇帝被称为“君父”,皇帝显然成了整个天下的父系家长。

第三,“家天下”与“父母官”的观念是政治复制宗族体制的典型观念。

中国历来有“家天下”的观念,实际上,这是把家族体制的结构和机制复制到政体上,君王将权力集中在一个家族,王室既是天下的第一家族,又是拥有天下的贵族的最高代表。在宗法制度里,父系家长是最高族权的掌握者,而在国家里,君王也是君父,既是国家权力的掌控者,又是王室家族权力的掌控者。“国”成了放大了的“家”。而“家”成了缩小了的“国”,家国一体,家国同构。

家国一体

“家”与“国”同一结构成了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西周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结构在中国封建社会被长期保留下来,家庭或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明显的统一性甚至共同性,无论是家庭、家族还是国家,他们在组织机制和权力结构皆是相同的,都是严格的父权家长制。在家庭或家族内,父家长位尊权大;在国家里,君主的地位至尊,权力至上。因而,一方面,“家为小国”,家长在家庭中就像君主一样,古语称:“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周易·家天下》)另一方面,“国为大家”,君主即是“君父”,是天下臣民的严父,朝中官员更是在国君这位“大家长”的管理下治理着国家。

同时,在全国各地,各级行政长官也象是“家长”一样,被百姓视为“父母”,成了“父母官”,即所谓“夫君者,民众父母也。”(《新唐书·礼三本》)在中国古代,一直有“父母官”的归属和救赎观念,民众很少有自主自觉自救的观念,都是朝廷的“君父”能为他们做主,同时也希望地方官能把他们从困境中解救出来,他们不自觉自救,而总是寄托于“父母官”能够救赎他们。这种“靠官做主”情节是一种非常落后的奴性观念。由于宗法政治体制的基本观念的影响,皇帝一直被尊为全国民众的“君父”,而皇帝在各地所命名的官吏也就成了在他所管辖的区域内的“父权家长”的代表,于是,成了“父母官”。在“家国同构”的宗法政治一体化的理念下,君为国父,君与父互为表里;官为地方上的“父母”,成了当地的“家长”。中国古代在政治管理上强调,“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礼记·杂记》)。培养政治人才,必须先从学会管理家庭、家族开始,先齐家再治国。因而,儒家有一整套“修齐治平”的培养“君子”和“贤者”的理论。同时,这也表明,“家国同构”,“家天下”“父母官”等观念,便是宗法关系对于政体的渗透,对社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第四,忠孝统一与王道三纲是宗法政治体制的根本性的伦理观念。

在中国古代,“忠”“孝”观念在整个伦理体系中的地位尤其显著,无论是朝廷还是家族、家庭里,“忠”“孝”观念都是被反复强调的。而“忠孝统一”便是“家国一体”“家国同构”在伦理观念领域的典型和集中的体现。对于君王的“忠”是臣民的根本信念,而“忠”从德性的角度看,其核心内容是为君王而尽心尽力,朱熹说:“尽己之心为忠。”(《中庸章句》)《忠经》曰:“君子行其孝,必先以忠。”

忠孝统一

与此相应,“孝”是“忠”的一种实践方式或表现形式,从根本上说,“孝”也是“忠”,是对长辈们的“尽忠”。从德性上看,“孝”有两种伦理内涵:一是在宗教伦理方面的尊祖敬亲,敬奉祖先们;二是在家庭伦理方面的善事父母,同时也包括传宗接代。善事父母是“孝”的核心内容。

“忠”和“孝”具有统一性,从性质上看,两者都是伦理意义上的善德、善行。而从政治管理的角度看,“孝”是统一于“忠”的,孝敬观念服从于忠君观念,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常常牺牲“孝”而服从于“忠”。《孝经·开宗明义》曰:“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行孝与“事君”紧密结合在一起,“事亲”“事君”是统一的,“事君”常被看成是最大的孝,是尽孝道的不可或缺的内容,“事君”既是“孝”也是“忠”,所以,宗法上的基本诉求“孝”因此也成了政治上的一种要求,忠孝统一。一部《孝经》所强调的基本主题,就是“孝”通向“忠”,其中反复讲到“治”“顺”,行孝道才能“治天下”“顺天下”。

“家国同构”直接导致了家庭或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品质上的统一,于是,“忠”“孝”有相同的基本义,历来有“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的说法,这与“修齐治平”其实也是统一的。“孝”自觉服从于族权,而忠绝对服从于王权,他们都顺从于宗法政治体制。《孝经》说:“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忠和孝后来成为中国古代的道德本位和伦理本位的基本观念,对于维护君王统治具有重要影响。

从汉武帝时期开始,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一书中,把孔子提出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信”等伦理道德观念,以及孟子提出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进行发挥,依照他的“贵阳而贱阴”的阳尊阴卑理论进行改造,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

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这也即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原理。董仲舒还认为,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是处理君臣、父子、夫妻、上下尊卑关系的基本法则,是治国的伦理政治原则。

到了宋朝的朱熹,则是把董仲舒分开说的“三纲”和“五常”理论结合起来,提出了“三纲五常”的理论,并将这一理论看成是“天理”的表现,认为“三纲五常”是“天理”的展开,是“理”在纲纪、道德领域的具体体现。此后,“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便成了“王道三刚”,它不仅是伦理道德的根本原则,而且更是治国理政的重要纲纪。古代专制帝王们把封建纲纪和处理这种纲纪的道德原则结合为一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政治伦理道德体系。这既是宗法思想传统的理论影响,也是伦理政治化的典型理论,体现了宗法政治体制的根本性伦理观念的持久影响。

最后,仔细探讨宗法政治体制思想传统的利弊得失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不得不承认,中国封建社会,特别是皇权专制体制下,将受宗法观念影响的“三纲五常”作为基本的道德准则,确实对传统社会和专制体制起到了稳定作用,是当时比较有效的管理策略。首先,“王道三纲”作为是封建社会控制系统的核心理念,充分利用其忠孝统一、伦理政治一体化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社会的安定和谐,特别是“三纲”的神圣化与绝对化,从当时的统治和管理的角度看,确实有利于维护君主专制制度,是政治管理的有效控制手段。其次,“王道三纲”与“修齐治平”理论的结合,将政治管理理念与教育培养理论密切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传播和强化政治统治观念,同时也有利于通过教育手段,灌输统治观念,将伦理政治一体化的“软控制”方式教给未来的官僚阶层的接班人,保证国家机器运转能有利于维护君王统治,这是非常厉害的,是政治、伦理和教育一体化的管理机制。

但是,在另一方面,“三纲五常”成为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政治伦理一体化的基本理论之后,其消极影响也是非常明显的:

首先,“三纲五常”对臣民思想的超强控制,巨大地束缚了人们思想和行动,不但压抑了古代人们的自然欲望要求,而且,还通过各种强化教育,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达到了“伦理异化”的程度,正常的自由欲求完全被抑制了,修心养性之人,其实变成了一个个的“伦理人”或体制所需的刻板“官吏”。(例如,“随心所欲不逾矩”其实就是伦理异化。)

其次,在“三纲”方面,君纲至大,君纲既体现国家“大家长”的宗法权威,又体现中央政体的政治权威。依据“三纲”,为子为臣,惟忠惟孝,“夫臣之事君,犹子之事父,欲全臣子之恩,一统事君。”(《白虎通义·朝聘》)君纲体现宗法伦理的君父与臣子规范,体现着所谓的“君臣大义”,这是古代从宗法向政治延伸的典例事例。所以,“君为臣纲”实际上是强调统治系统的尊卑秩序,明确确定内部不同阶层、等级之间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王朝的相对稳定状态,避免受骚扰和冲击。

三纲五常

再次,在“父为子纲”方面,要求子女必须明确孝敬父母,这不但是一种职责,而且也应该成为内在的心理欲求,孝敬是必须的绝对的,即便父母有错,作为子女的也不能反对,父母永远是对的,在孝敬的范畴下,社会的是非、善恶的标准可不予考虑。唯父母是从,这才是正确的。这种绝对保证父母权威性的伦理原则,虽然大大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等级和稳定,对于管教子女有一定约束作用,但是,这种不问青红皂白的维护父母的权威,显然是对子女创造性思维的巨大约束,大大不利于创新思想的发展,是具有束缚性和保守性的伦理和教育理念,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应该讲真理的,超越善恶、是非标准的孝敬,其实是一种对父母的侮辱,在现代是要不得的。

此外,在“夫为妻纲”方面,要女子一味服从丈夫,这其实是夫权传统保留下来的理论规则。在古代,对女性的压制和压抑太过分了,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几乎没有的权力和地位。“夫为妻纲”最后导致了所谓的“饿死事小,贞洁事大”等理念的出现。从西周的夫权社会到宋明时期,女子的权力和地位一直是受压制的,男女之间不仅没有任何平等可言,而且女子还常常受到了摧残还不能喊冤,这是对女性的极不公平的对待,是应该被废除的。特别是“夫为妻纲”其实就是为“父为子纲”服务的,因为在父系家长制中,女子也是没有地位的,夫在从夫,而夫逝便有听儿子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君为臣纲”,女子服从于丈夫,那么,后宫就不能染指政事,大臣的妻子也不能干政,即便君王、大臣错了,女子也无权纠正。“三纲”随着社会的发展,到了封建社会末期,已经暴露出了其反动性,而最终成为阻滞社会发展的腐朽道德原则,在现代是必须废除的。

第二,“家国同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它不但体现了宗法政治体制的社会结构状态,而且明显地是把宗法传统复制到政治上,使宗法、政治一体化,强化了封建管理体制。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或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具有共同性,都严格遵循父权家长制的规则。“家是小国,国是大家”。虽然这种结构利用家庭或家族的父系家长的位尊权大和国家内君主的位尊权专的共同性,来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但是,无论是“家国同构”“家国一体”,还是“家天下”“父母官”等,都是利用血缘伦理关系来掩盖阶级、阶层的不同利益关系,利用温情脉脉的血缘亲情试图化解激烈冲突的不同阶级利益,最终,当王朝腐败时,矛盾是掩饰不了的,矛盾也是不可化解的。“君父”为了维护皇权专制,是不会对下层民众怜悯的,而当下层百姓再也无法活下去时,便会起来反抗,他们也不会再理会什么“君父”或“父母官”,只有一并会反了,他们才有出路。到了这个时候,“忠”“孝”观念也不灵了,“王道三纲”也不起作用了,反贪官,也反皇帝,起义就出现了,于是,推动了王朝的更替,这就是古代社会底层民众的起义。当统治者,但“君父”不顾他的“子民”们的生存,当大众无法再继续生存下去时,即便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绑得再牢的“家国一体”也没有用,清朝皇帝被赶出了紫禁城就是很好的例子。

第三,血缘宗法关系为纽带的宗法政治体制,试图将政治体制树立在伦理血统和家世、家族的结构上,强调尊卑贵贱,强调等级关系,强调嫡长子继承权,重人伦,重亲情,重视家庭生活和家族的协和,在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处于上升时期,是其着稳定和巩固的作用,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减少动荡是有益的,对民众的生活也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影响。

但是,在封建社会发展的中后期,重视人伦、重视亲情、重视家庭生活等,以及敬奉祖先、注重统一民族精神等,往往因为被走向超强的皇权专制体制所利用而变味了,成了仅仅是维护专制皇权的手段,当王朝专制统治走向了腐朽状态,人伦亲情、家庭和谐、民族统一常常成了皇帝或权臣们说给别人听的,而朝中却是昏君专制,或后宫干政,或外戚揽权,或宦官专权,毫无人伦亲情可言,伦理政治一体化成了一种窒息创造力的桎梏,而“三纲五常”等更是成了民众的精神枷锁,严重地束缚了创新能力的发挥,扼杀了追求自由精神的积极观念,对中国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比如在东汉,在晚唐,在明后期和晚清等,王朝腐朽状态非常明显,宗法政治观念的影响起来非常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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