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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胡惟庸党案

 zqbxi 2019-05-06

胡惟庸党案”,是明初四大案之一。前后株连竟达十馀年之久,诛杀了三万馀人。朱元璋还亲自颁布《昭示奸党录》,告诫臣下,切以胡惟庸为鉴。但史籍中关于胡惟庸案的记载多有矛盾。有肯定者,有怀疑者。当代明史学家吴晗的名作《胡惟庸党案考》,更是直接替胡惟庸喊冤。历史真相究竟如何,且看陈梧桐先生的解读。

随着淮西勋贵权势的不断膨胀,朱元璋同他们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加深,特别是胡惟庸晋升相位、专恣擅权之后,相权对皇权构成严重威胁,更使双方的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地步。

胡惟庸是淮西勋贵集团的重要人物。他是定远人,“为人雄爽有大略,而阴刻险鸷,众多畏之”(《献征录》卷一一,王世贞:《胡惟庸》)。早年曾做过元朝的小官,龙凤元年(1355年)在和州投奔朱元璋,任元帅府奏差,寻转宣使。三年除宁国主簿,寻升知县,七年迁吉安府通判,十二年擢湖广按察佥事,整整做了十年的地方官。吴元年(1367年),经大同乡李善长推荐,擢升为太常司少卿,寻转为太常司卿,成为一名中央大员。据后来李善长家奴卢仲谦等人揭发,为了报答李善长的推荐,“惟庸以黄金三百两谢之”(《明太祖实录》卷二〇二)。而“按据《昭示奸党录》所载招辞,有云龙凤年间,举荐惟庸为太常司丞,以银一千两、金三百两为谢者。此太师火者不花之招也”(钱谦益:《太祖实录辨证》卷四)。到洪武三年(1370年),他升任中书省参知政事,跨入权力中枢的门槛。洪武四年正月,左丞相李善长退休,右丞相徐达以大将军身份备边北平,不与省事,朱元璋遂以汪广洋为右丞相,胡惟庸为右丞。十二月,徐达从北平还京,不再任右丞相。洪武六年正月,汪广洋因整天喝酒,“浮沉守位”“无所建白”,以“怠职”被贬为广东行省参政,胡惟庸以右丞身份独专中书省事。他使尽浑身解数,极力逢迎巴结朱元璋,“晨朝举止便辟(逢迎谄媚),即上所问,能强记专对,少所遗,上遂大幸爱之”(《献征录》卷一一,王世贞:《胡惟庸》),于当年七月被擢任右丞相,十年九月又升为左丞相。在胡惟庸升为左丞相的同时,汪广洋虽然恢复了左丞相的官职,但位居胡惟庸之下,唯浮沉守位而已。

随着权势的扩张,胡惟庸结党营私,排斥异己。胡惟庸的乡土观念极重,他本来是利用乡土关系给李善长行贿而由外放调任京官的,独专省事乃至任相之后,更利用乡土关系巴结拉拢淮西将臣。他不仅将自己的侄女嫁给李善长的侄子李佑,同李善长结成亲戚,还力图与另一同乡徐达结好。徐达鄙薄他的为人,未予理睬,他又贿赂徐达的看门人福寿,“使为间以图达”。这个看门人向徐达告发,“达亦不问,惟时时为上言惟庸不可过委,过委必败”(黄金:《皇明开国功臣录》卷一,《徐达》)。有些淮西武将违法乱纪,受到朱元璋的惩处,胡惟庸便乘机拉拢,结为死党。濠州人、吉安侯陆仲亨自陕西返回京城,擅用驿马,被罚到山西代县捕“盗”;五河人、平凉侯费聚奉命抚治苏州军民,沉溺酒色,被罚到西北招降蒙古部落,又无功绩,受到朱元璋的严厉切责。胡惟庸遂“阴以权利胁诱二人。二人素戆勇,见惟庸用事,密相往来”(《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传》)。对于非淮西籍的臣僚,胡惟庸也设法加以笼络,拉到自己一边。高邮人汪广洋与胡惟庸在中书省同事多年,后来又同居相位,即受胡惟庸拉拢而成为他的同党。钱谦益的《太祖实录辨证》即指出“据《昭示奸党录》诸招,广洋实与惟庸合谋为逆”,但由于《昭示奸党录》今已不存,其结党细节今已无法弄清。湖广茶陵人陈宁,元末做过镇江小吏,后投奔朱元璋,累官至中书省参知政事。洪武二年坐事出知苏州。此人有些才气,但性特严酷,人称“陈烙铁”。寻改任浙江行省参政,未行,经胡惟庸推荐,召为御史中丞。后升任右御史大夫、左御史大夫。及居宪台,益尚严酷,“上切责之,不改。其子孟麟,亦数以谏,宁怒,杖之数百至死。上深恶其不情,尝曰:‘宁于其子如此,奚有于君父耶!’宁闻之惧,遂与惟庸通谋”(《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陈宁从此成为胡惟庸帮派的一名核心骨干,并拉了同在御史台共事的中丞涂节入伙。对于不肯附己的非淮西人,胡惟庸则极力加以排挤和打击。江西金溪人吴伯宗洪武四年廷试第一,中进士,朱元璋特赐袍笏,授礼部员外郎,与修《大明日历》。胡惟庸派人拉拢,欲其附己,“伯宗不为屈,惟庸衔之,坐事谪居凤阳”。后来吴伯宗上书论时政,“因言惟庸专恣不法,不宜独任,久之必为国患”(《明史》卷一三七,《吴伯宗传》),才被朱元璋召回。

胡惟庸还大肆贪污受贿。吴元年之前,他在地方任职,先是做了七年的正七品知县,再做了二年的正六品通判,而后做了一年正五品的按察佥事。当时由于战事频繁,经济凋敝,财政十分困难,国家根本发不出官俸。在攻占应天之后,文官拨付职田,召佃耕种,收取田租作为俸禄。估计从职田上收取的租米除维持一家人的温饱外,仅有不多的盈余。他能一下子拿出“银一千两、金三百两”或“黄金三百两”这样一笔巨款向李善长行贿,表明他为官并不清廉,不是向百姓横征暴敛,就是贪污公帑,收受贿赂。独专中书省事后,各地想升官发财的官吏和失职的功臣武夫纷纷投靠胡惟庸,争相给他送金帛、名马、玩好,多至“不可胜数”(《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传》)。后来胡惟庸案发后,有人告发他“赃贪淫乱,甚非寡欲”,说“前犯罪人某被迁,将起,其左相(胡惟庸)犹取本人山水图一轴,名曰夏珪《长江万里图》”,朱元璋命人查验,果然在胡惟庸的赃物中找到了这幅《长江万里图》(《明太祖集》卷一六,《跋夏珪〈长江万里图〉》)。

胡惟庸独相数年,利用乡土关系拉拢淮西勋贵,和他的门下故旧僚佐结成一个小帮派,仗恃李善长的支持,骄横跋扈,专恣擅权,“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内外诸司上封事,必先取阅,害己者辄匿不以闻”(《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传》),甚至“僭用黄罗帐幔,饰以金龙凤文”(《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在明代,龙凤纹饰属皇帝专用,玄、黄、紫三色也为皇家专用,官吏军民的衣服帐幔均不得使用。“凡帐幔,洪武元年,令(官民)并不许用赭黄龙凤文”(万历《明会典》卷六二,《礼部·房屋器用等第》)。胡惟庸这一举措,表明其政治野心已膨胀到了极点。

胡惟庸的所作所为,显然已突破当时礼法制度的底线,这是任何一个封建君主都不能容忍的。他的末日,很快就到来了。

朱元璋原先乡土观念也极为浓厚,他不仅主要依靠淮西将臣打天下,还想依靠淮西将臣治天下,故而有中都的营建。但是洪武八年中都营建工匠的“厌镇”事件发生后,他即决定抛弃乡土观念,从倚重淮西乡党逐步转向任用五湖四海之能士。与此同时,随着自己逐渐坐稳龙椅,朱元璋开始思谋改革国家机构,以便扩张皇权,强化专制集权,“躬览庶政”。

洪武九年六月,朱元璋下令撤销行中书省,改置布政司、都司和按察司,将地方的行政、军政和司法大权集中到中央,中书省的权限因而扩大,相权和君权的矛盾更加突出。接着,他便采取一系列措施来限制和削弱中书省的权力。当年闰九月,下令取消中书省的平章政事和参知政事,“惟李伯昇(平章政事)、王溥(右丞)等以平章政事奉朝请者(只参加朝会而不署事,因为李是投降的张士诚部将,王是投降的陈友谅部将,奉朝请是给他们的一种荣誉待遇)仍其旧”(《明太祖实录》卷一〇九)。这样,中书省就只留下左丞相胡惟庸和右丞丁玉,而丁玉已在当年正月率兵至延安备边,到七月才返回京师,中书省实际上只留胡惟庸在唱独角戏。第二年五月,又令李善长与朱元璋的亲外甥李文忠共议军国重事,“凡中书省、都督府、御史台悉总之,议事允当,然后奏闻行之”(《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二),又“命政事启皇太子裁决奏闻”。九月,擢升胡惟庸为左丞相,命汪广洋为右丞相,又将丁玉调任御史大夫,将中书省的佐理官员全部调空。十一年三月,更下令“奏事毋关白中书省”(《明史》卷二,《太祖纪》),彻底切断中书省与中央六部和地方诸司的联系,使中书省变成一个空架子。下一步,便是选择适当的时机撤销中书省,以便独揽大权,“躬览庶政”了。为防止突然事件的发生,十二年七月,朱元璋还将李文忠从陕西调回京师,提督大都督府事,以加强对军队的控制。

胡惟庸眼看自己的权势受到抑制和削弱,深感焦虑和不安。他知道,如果中书省被撤销,丞相的官职也将被废除,他苦心经营的一切都将尽付东流。于是,便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密谋造反。据《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洪武十三年正月甲午条的记载:

(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尝过惟庸家饮酒。酒酣,屏去左右,因言:“吾等所为多不法,一旦事觉,如何?”二人惶惧,计无所出。惟庸乃告以己意,且令其在外收辑军马以俟。二人从之。又与陈宁坐省中,阅天下军马籍。令都督(佥事)毛骧取卫士刘遇宝及亡命魏文进等为心膂,曰:“吾有用尔也。”

根据这段史料,胡惟庸除了让陆仲亨、费聚“在外收辑军马以俟”,叫毛骧“取卫士刘遇宝及亡命之徒魏文进等为心膂”,还与陈宁在中书省偷阅“天下军马籍”。明初的军队册籍是归大都督府(洪武十三年正月析为五军都督府)掌握,其他衙门包括中书省都不能过问。史载:“祖制五府军,外人不得预闻,惟掌印都督司其籍。前兵部尚书邝埜向恭顺侯吴某(即吴克忠)索名册稽考,吴按例上闻。邝惶恐疏谢。”(陈衍:《槎上老舌》)邝埜是在明英宗正统年间担任兵部尚书的。可见在明前期,连主管军政的兵部尚书都不许查阅军队册籍。胡惟庸却不顾禁令,将大都督府掌管的军队册籍弄到中书省,与陈宁一起查阅,为调动军队做准备。

不仅如此,胡惟庸还力图劝说李善长同他一道谋反。朱元璋虽然不满意李善长的丞相工作,洪武四年让其退休,但并未完全失去对他的信任。翌年李善长病愈,仍命其督建中都宫殿,洪武七年复命督迁江南14万人至凤阳屯田,并擢其弟李存义为太仆寺丞,李存义子李伸、李佑为群牧所官。洪武九年,又将临安公主嫁给其子李祺,拜为驸马都尉,与其结为亲戚。虽然公主下嫁仅一个月,有人上告:“善长狎宠自恣,陛下病不视朝几及旬,不问候。驸马都尉祺六日不朝,宣至殿前,又不引罪,大不敬。”(《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但朱元璋只削减李善长岁禄1800石,寻又命与李文忠总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同议军国重事,督建圜丘。由于李善长在明初政坛的重要地位和影响,胡惟庸久“谋善长为己用”,于十年九月将反谋密告李存义,让他阴说李善长参与,“善长中坐默然而不答”。过了十天,胡惟庸命其故旧杨文裕再去劝说李善长,“许以淮西地封王”,李善长说“这事九族皆灭”,没有答应。到十一月,胡惟庸又亲自往说李善长,李善长“犹趑趄未许”。洪武十二年八月,李存义又再三劝说,李善长乃云:“我老了,你每(们)等我死时自去做。”(《太祖实录辨证》卷四)

不久,胡惟庸的儿子在市街上策马狂奔,撞到一辆大车,身受重伤,不治而亡。胡惟庸不分青红皂白,一怒之下命人杀了马车夫。朱元璋大怒,要他偿命。胡惟庸眼看大祸临头,即刻派人“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准备起事谋反。

胡惟庸的阴谋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不料,洪武十二年九月,占城使臣阳须文旦入明朝贡,中书省未及时引见,被值门内使告发。朱元璋敕责中书省臣,胡惟庸与汪广洋等叩头谢罪,而“微委其咎于礼部,部臣又委之中书”。朱元璋益怒,“尽囚诸臣,穷诘主者”(《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传》),胡惟庸、汪广洋等皆下狱,严加追查。十二月,御史中丞涂节和已谪为中书省吏的原御史中丞商暠都告发胡惟庸谋反。涂节揭发胡惟庸毒死刘基之事,并说“广洋宜知其状”。朱元璋审问汪广洋,汪广洋回答说没有此事,被贬海南。舟次太平,朱元璋又追究其往昔担任江西行省参政时曲庇朱文正,后又未曾献一谋划进一贤才,未能揭发杨宪的罪责,“特赐敕以刑之”,“以归冥冥”(《明太祖集》卷七,《废丞相汪广洋》)。汪广洋被杀后,他的小妾跟着自杀,朱元璋查明此妾是被籍没入官的陈姓知县的女儿,大怒曰:“凡没官妇人女子,止配功臣为奴,不曾与文官。”因勒法司取勘,遂“出胡惟庸等并六部官擅自分给,皆处以重罪”(《国初事迹》)。翌年即十三年正月初六,朱元璋下令处死胡惟庸、陈宁。两人被押往玄津桥斩首,埋进一个丈余深的大坑,第二天又将尸首挖出,“支解于市,纵犬食之”,两人的家财全都没收入官,“妻子分配军士,子弟悉斩之”(《明兴野记》卷下)。廷臣认为“涂节本为惟庸谋主,见事不成,始上变告,不诛无以戒人臣之奸宄者”,于是“乃并诛节,余党皆连坐”。大都督府左都督丁玉即“坐党论死”(《皇明开国功臣录》卷一六,《丁玉》)翌日,朱元璋召集文武百官,宣布胡惟庸的罪状是:“窃取国柄,枉法诬贤,操不轨之心,肆奸欺之蔽,嘉言结于众舌,朋比逞于群邪,蠹害政治,谋危社稷,譬堤防之将决,烈火之将燃,有滔天燎原之势。”(《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接着,朱元璋下令撤销中书省,废除丞相,由自己直接掌管国家大事。从此,“勋臣不预政事”(《明史》卷一三〇,《郭英传》),淮西勋贵除继续领兵作战外,一般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从洪武十三年至三十年,除李善长在十三年当过十二个月的都御史,临淮人郁新在二十六年至三十年当过户部尚书,虹县人康铎在十三年至十五年、二十一年至二十二年当过兵部尚书,十八年至二十二年当过刑部尚书,怀远人汤友恭在十一年至二十一年当过右都御史外,七卿之职大多由非淮西籍大臣担任。朱元璋杀掉胡惟庸后,又进一步扩大与开国武将的联姻,以固结肺腑。此前,在洪武三年五月,朱元璋曾明令规定“天子并亲王后妃宫嫔等,必慎选良家子而聘焉,戒勿受大臣所进”(《明太祖实录》卷五二)。他自己却置此令于不顾,从十五年起,又决定聘徐达次女为代王妃、三女为安王妃,汤和长女与次女为鲁王妃,吴复之女与邓愈之女为齐王妃,于显之女为潭王妃,吴忠(吴祯之子)之女为湘王妃,蓝玉之女为蜀王妃,傅友德之女为晋世子妃,并将第五女嫁给陆仲亨之子陆贤,第八女嫁给张龙之子张麟,第九女嫁给傅友德之子傅忠,第十一女嫁给胡海次子胡观,第十二女嫁给郭英之子郭镇。这样,通过血缘关系,把一批武臣联结成一个以皇帝为中心的姻娅集团,以达到拱卫皇权的目的。

此后,朱元璋以胡案为武器,抓住一些淮西勋臣的违法事件,搞扩大化,对淮西勋贵及其子弟展开大规模的诛杀。他采取捕风捉影的手段,不断扩大胡惟庸的罪状。当时由于倭寇问题与日本交涉未果,明廷断绝与日本的外交关系。洪武十九年十月,朱元璋将胡惟庸的罪名升级为私通日本,说他曾与明州卫指挥林贤密谋,授意林贤故意犯法,将其贬往日本,三年后借日本精兵400,藏在日本贡使如瑶的贡舶之内,借朝贡之名,入明助胡惟庸作乱。又先后将一批心怀怨望,骄横跋扈,可能对皇权构成威胁的文武官员都牵连进胡案,处以死刑,并诛杀了一些江南的豪强势族。洪武年间,蒙古为明朝劲敌。二十三年五月,朱元璋又将胡惟庸的罪名升级为私通蒙古,说胡惟庸当初准备谋反时,曾私派封绩前往漠北,带信给北元,“着发兵拢边”(《昭示奸党录》,转引自《太祖实录辨证》卷四)。后来,胡惟庸案发,封绩不敢回来,二十一年蓝玉北征,在捕鱼儿海将其俘获,押解回国,李善长又不以奏。至二十三年五月,“事发,捕绩下吏,讯得其状,逆谋益大著”(《明史》卷三〇八,《胡惟庸传》)。最后,朱元璋还给胡惟庸加上勾结李善长谋反的罪名。洪武十三年胡案初发时,李善长并未受到触动,当年五月御史台左中丞安然告老还乡,还命其“理台事”(《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一)。十八年有人告发李善长弟李存义“实惟庸党者”,诏免死,安置崇明。“善长不谢,帝衔之”(《明史》卷一二七,《李善长传》)。二十三年,李善长已年届77岁高龄,却“耆不能检饬其下”,又要营建第宅,向汤和“假卫卒三百人役”,汤和攘臂曰:“太师敢擅发兵耶?”并“密以闻”(《献征录》卷一一,王世贞:《中书省左丞相太师韩国公李公善长传》)。四月,京民有坐罪应徙边者,李善长又奏请免其两个姐姐及私亲丁斌。朱元璋大怒,下令逮捕丁斌,严加审讯。丁斌供出李存义父子往时交通胡惟庸之事。李存义及其子李伸、其弟李存贤及其子李仁皆遭逮捕,他们的供词牵涉李善长。闰四月,李善长及其家人全被下狱,他的家奴卢仲谦等人又供出其“与惟庸往来状”(《太祖实录辨证》卷四)。五月,朱元璋便以“心谋不轨,党比胡、陈”(《野记》一)的罪名,借口有星变,需杀大臣消灾,下令将李善长及其妻女弟侄家口70余人全部诛杀,抄没家产,“籍没六万金”(《国榷》卷九)。陆仲亨、唐胜宗及费聚等同时坐胡党被诛。应天府所属上元、江宁两县,许多豪强地主被指为胡党,也遭到屠戮。

胡惟庸党案前后延续十几年,仅公、侯一级被列入胡党名单的就有22人,其中淮西籍的公、侯多达12人,占到一多半,先后诛杀了3万多人。就连“屡推为开国文臣之首”(《明史》卷一二八,《宋濂传》)的宋濂,在退休之后,因其长孙宋慎涉胡党之案,他举家连坐被刑,宋慎及其父宋璲坐法死,宋濂缘皇太子与马皇后力救,于十三年九月被贬谪茂州(治今四川茂汶)。第二年五月,宋濂以72岁高龄走到夔州,忧愤成疾,“不食二十日。晨起索纸笔书《观化帖》,端坐而逝”(孙锵:《潜溪录》卷三,郑楷:《翰林学士承旨宋公墓志》)。一案株连如此之广,自然要引起臣民的怀疑和议论。朱元璋于是特命刑部尚书杨靖将案犯的供状辑成《昭示奸党录》三编,冠以朱元璋将近4000言的手诏,陆续予以公布,算是为胡案画上一个句号。

由于朱元璋严酷的封建专制统治,胡案事发后,时人大多不敢加以记载,而辑录案犯供状的《昭示奸党录》后来又佚失不存,仅在个别史著如钱谦益的《太祖实录辨证》中抄录了个别段落,难以窥其全貌。时过境迁之后,史实的真相已经模糊不清,许多史书只能根据某些史籍一鳞半爪的记载,加上自己的揣测,来加以叙述。于是便出现了歧异迭出、真假混淆的诸多记述,令人莫衷一是。比如,雷礼在《国朝列卿记》卷一《胡惟庸传》中引《国琛录》的记载云:“太监云奇,南粤人,守西华门,迩胡惟庸第,刺知其逆谋。胡诳言所居井涌醴泉,请太祖往视。銮舆西出,云虑必与祸,急走冲跸,勒马衔言状。气方勃崒,舌不能达。太祖怒其犯跸,左右挝捶乱下,云垂毙,右臂将折,犹奋指贼臣第。太祖乃悟,登城眺顾,见其壮士披甲伏屏帷间数匝,亟返棕殿,罪人就擒。”将胡惟庸罪行的揭发归功于所谓云奇告变,与《明史》所记涂节、商暠告发迥异。类似彼此相左的记载,不胜枚举。因此,明清以来不少史学家不断搜集史料,排比考订,力图弄清事实的真相。明末清初的钱谦益、潘柽章分别撰有《太祖实录辨证》《国史考异》,对胡案做过深入的考辨,指出云奇告变是“凿空说鬼”、《明太祖实录》所载李善长罪状“不胜舛误”。1934年6月,吴晗在《燕京学报》发表《胡惟庸党案考》一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所谓云奇告变、如瑶贡舶、封绩使元以及胡惟庸勾结李善长通倭款虏诸事纯系向壁虚构,可谓确论。但吴晗的翻案有点过头,他连胡惟庸毒死刘基、贪污受贿、朋比为奸特别是谋反的罪行也一并推翻,把整个胡惟庸党案都说成是彻头彻尾的大冤案。此后有不少学者沿袭这种说法,进而认定胡惟庸谋反的故事是编造的。这种说法有悖于史实,显然无助于人们对明初历史的了解,也无助于对胡案的作用和影响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胡惟庸毒死刘基、贪污受贿、朋比为奸的具体史实,前面已经讲述,此不复赘。这里着重谈谈吴晗否定胡惟庸谋反的问题。《胡惟庸党案考》一文,先是否定胡惟庸决心起事谋反的动机。文中列举史籍关于胡惟庸案发前决心谋反的两种记载,一是《明史·胡惟庸传》:“会惟庸子驰马于市,坠死车下,惟庸杀挽车者。帝怒,命偿其死。惟庸请以金帛给其家,不许。惟庸惧,与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谋起事,阴告四方及武臣从己者。”一是《献征录》卷一一所录王世贞撰《胡惟庸》:“会其家人为奸利事,道关榜辱关吏。吏奏之,上怒,杀家人,切责,丞相谢不知乃已。又以中书违慢,数诘问所由。惟庸惧,乃计曰:‘主上鱼肉勋旧臣,何有我耶!死等耳,宁先发,毋为人束,死寂寂。’”然后写道:“同样地在叙述同一事件,并且用同一笔法,但所叙的事却全不相符,一个说是惟庸子死,一个说是惟庸家人被诛。”吴晗未明言何种说法对,何种说法错,或者二说皆错,但言外之意非常明确,那就是二说既然不相符合,就都不可信。因为紧接着,他这样写道:“根据当时的公私记载,……在胡案初起时胡氏的罪状只是擅权植党。”“我们找不出有‘谋反’和‘通倭’‘通虏’的具体记载。……到了洪武二十三年后胡惟庸的谋反便成铁案。”意思是说,在洪武十二年九月胡惟庸被捕入狱直至十三年正月被杀,朱元璋并没有给他加上谋反的罪名,后来编造“通倭”“通虏”的罪状,直到洪武二十三年后才将胡惟庸的谋反弄成铁案。这种说法,与史实并不相符。因为洪武十三年正月胡惟庸被杀后,第二天朱元璋对文武大臣宣布胡惟庸的诸多罪状,其中就有“谋危社稷”四个字。“谋危社稷”指的就是谋反,属于不可赦免的十恶大罪之首。《大明律》的《名例律》及《刑律》,对十恶大罪中的谋反罪,都明确注明:“谓谋危社稷。”吴晗的论文虽然也征引了朱元璋对文武大臣宣布胡惟庸罪状的这段谕词,遗憾的是他没有弄清“谋危社稷”一词在明代法律中的真正含义,却说找不出当时有说胡惟庸谋反的具体记载。

胡惟庸党案是明初皇权与相权矛盾冲突的产物。胡惟庸独专省事,任相之后,不仅在经济上贪污受贿,而且在政治上拉帮结派,打击异己,飞扬跋扈,擅专黜陟,藏匿于己不利的奏章,侵犯了皇权,最后发展到策划谋反,他的被杀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而朱元璋大兴党狱,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胡案一发生,他就乘机搞扩大化,“余党皆连坐”,这些被株连的“余党”有的是冤死鬼。此后,他将罪名步步升级,用以打击一部分恃功骄横、飞扬跋扈的功臣,这些则纯粹是冤假错案了。因此,就整个案件来说,是真真假假,有真有假,真假混淆。我们必须进行细致的辨析,分清哪部分是真案,哪部分是假案。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对整个案件的作用和影响做出正确的评价,既看到朱元璋通过此案清除部分骄横跋扈的勋臣,产生了促进社会安定、经济恢复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看到朱元璋所制造的大量冤假错案,冤杀了大批无辜的将臣,造成政治的恐怖,出现人人自危,“多不乐仕进”的消极影响(参看拙作《胡惟庸党案再考》,《明清论丛》第10辑)。第三节蓝玉党案

胡惟庸党案结束后,相权与皇权的矛盾消除了,但军权与皇权的矛盾又突出地显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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